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财报]:东江环保:2025年三季度报告 - 发现报告

东江环保:2025年三季度报告

2025-10-30财报-
AI智能总结
查看更多
东江环保:2025年三季度报告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25-41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江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江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环保公司”)以公司、桂建平、周玥为被告向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共青城法院”)提请诉讼,诉请三被告赔偿已产生的环境污染调查、风险评估等各类费用以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等。该诉讼事项已经共青城法院立案,案号为(2024)赣0482民初113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公司收到共青城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赣0482民初1134号),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桂建平、周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江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4年12月31日已产生的环境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等费用85,868,122.4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7,216,636.18元,并自2024年5月2日以剩余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后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桂建平、周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江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支出的人员工资793,582.82元、差旅费等费用263,637.07元,共计1,057,219.89元,并自2024年5月2日以剩余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后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江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湖南东江被诉事项进展情况 2022年6月30日,湖南东江环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江环保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东江”)与嘉园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园环保”)签订《垃圾渗滤液处理运营服务合同书》,约定由嘉园环保承接邵阳市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运营服务,运营期限3年。2024年4月16日,湖南东江向嘉园环保发送《合同解除函》。因案涉合同被提前解除,嘉园环保要求湖南东江向其支付补偿、赔偿款,双方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款项结算、支付事项达成一致。2024年9月,嘉园环保就案涉合同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起诉湖南东江,请求判令湖南东江向其支付服务费及补偿金,以及相关利息及诉讼费用。 湖南东江收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湘0503民初2782号)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嘉园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东江环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签订的《垃圾渗滤液处理运营服务合同书》于2024年4月20日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东江环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嘉园环保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10,577,773.11元;(三)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东江环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嘉园环保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065,881.26元;(四)原告(反诉被告)嘉园环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东江环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碳源款573,842.6元;(五)原告(反诉被告)嘉园环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东江环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68,400元;(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嘉园环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东江环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3、湖南邵阳经营特许权解约事项进展情况 2008年2月27日,甲方邵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单位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机构名称现变更为“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邵阳市城管局”)与乙方东江环保及其授权单位湖南东江签订《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及特许经营权合同书》(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合同”),约定甲方授予乙方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2011年6月至2041年6月),自填埋场启用日起计算。 特许经营权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政策变化,邵阳市生活垃圾由填埋转焚烧处理。2024年2月29日,邵阳市人民政府向东江环保发函,以节能减排等重大公共利益为由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收回特许经营权。公司与邵阳市人民政府就政府单方解约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并于2024年4月18日完成邵阳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及渗滤液处理设施资产及运营维护的移交工作。因移交后双方经多次谈判未达成一致,公司已于2024年9月29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邵阳市人民政府支付项目投资款等,该案件已于2024年11月21日开庭审理。公司收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判决书》((2024)湘05行初125号),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限被告邵阳市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东江环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补偿决定;(二)驳回原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东江环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唐山万德斯担保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21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运营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万德斯(唐山曹妃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万德斯”)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汇丰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公司同意为上述授信额度中的人民币16,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不超过5年。唐山万德斯其余股东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万德斯”)、观拓科技(河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拓科技”)以其持有的唐山万德斯16%、4%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反担保措施。公司已分别与南京万德斯、观拓科技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完成相关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并已取得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公司已向汇丰银行出具《担保函》,同意为唐山万德斯提供担保,最高债务金额为人民币16,000万元。 鉴于危废行业持续维持激烈竞争态势,唐山万德斯投产后废物废料收运情况不达预期,处置价格持续下降,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汇丰银行相关款项。公司根据《担保函》相关约定,向汇丰银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人民币11,109.77万元(其中贷款本金11,035.09万元、利息74.68万元)。 公司以南京万德斯、观拓科技为被告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诉请判令拍卖、变卖被告依据《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登记的股权,公司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法院已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案号为(2025)冀0209民初6191号。 5、其他业务进展情况 公司培育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业务目前处于起步阶段,为更好开拓业务,公司已成立合资公司“东江汽车资源循环(湖北)有限公司”,“东江再生”、“东江焕新”、“东江新绿”商标注册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公司后续将全力推动该项目。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9月30日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二)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