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三)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5年4月24日至2025年5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5年5月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5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25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7、2025年6月27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5年7月3日。 (二)控股子公司佑富智能申请破产清算 1、2025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年2月1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佑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议案》。 2、2025年7月26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7日出具的(2025)粤03破申1000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佑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富智能”)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3、2025年8月25日,公司披露《关于法院指定控股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公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指定佑富智能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根据公司收到的(2025)粤03破608号之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指定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担任深圳市佑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已接管佑富智能,公司丧失对佑富智能的控制权,佑富智能不再纳入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4、2025年9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公告》,公司持申报材料向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