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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除董事程贤权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程贤权因公司2025年4月14日被中国证监会以“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立案,以及审计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内控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报告为保留意见。在有权部门对涉案事项最终认定并生效前,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相关事实及财务数据,本人作为外部独立董事,不具备有效核验手段及时间、精力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明确判断。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除程贤权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程贤权因公司2025年4月14日被中国证监会以“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立案,以及审计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内控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报告为保留意见。在有权部门对涉案事项最终认定并生效前,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相关事实及财务数据,本人作为外部独立董事,不具备有效核验手段及时间、精力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明确判断。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公司2025年4月14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2025年9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同时,因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 上述事项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第(一)项、第10.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正式处罚决定,目前各项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人员稳定,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根据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将针对本事项及时、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二)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