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2025年1月,公司收到江苏悦华药业有限公司向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判令公司及子公司江苏悦新支付原告资产评估价差额等费用合计1,223.22万元;判令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公司与子公司江苏悦新承担诉讼费用。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一审已判决,一审法院驳回原告江苏悦华药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令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 2、2025年1月,经公司管理层会议审议,同意动保科技增资事项,各股东按照原有持股比例增加出资合计1,000万元,动保科技注册资本由4,000万元增加至5,000万元,昂利康仍持有动保科技52%的股权。 3、2025年5月,经公司管理层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受让锦和生物4%股权,股权转让金额为6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已完成,公司合计持有锦和生物82.50%股权。 4、2025年3月、7月,经公司经营管理层会议审议,同意公司放弃增资优先认购权,国投(广东)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建源舜达(杭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对浙江海昶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海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昶生物”)认缴出资224.6363万元、112.3182万元人民币,分别获取海昶生物6.6867%股份、3.2352%股份,两次增资后,公司持有海昶生物的股份比例分别由5.6201%降至5.2443%,由5.2443%降至5.0747%。 5、2025年8月,公司与亚飞(上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飞生物”)、上海亲合力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合力”)签署了关于ALK-N002项目的《战略合作协议之授权许可协议》,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事项已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亚飞生物和亲合力仍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签署战略合作之授权许可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6)。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9月30日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二)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