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日,《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对AI生成合成内容的治理进入全链条、全主体的新阶段。同步实施的《网络安全技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为产业提供了明确操作指南。
一、标识要求
《标识办法》将标识分为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两类:
- 显式标识:通过文字、声音、图形等形式直接提示内容为AI生成,如“AI生成”提示、水印图标等,目的是防止用户误认。
- 隐式标识: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不易被感知的标识,包含生成合成标签、服务提供者、内容编号等信息,核心功能是可追溯与防篡改。
二、责任主体与义务
- 服务提供者:
- 在“生成点”同步完成显式标识,并在下载、复制环节保留。
- 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并引入数字水印等技术。
- 将标识义务写入协议、留存日志,对无标识申请保留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 网络传播服务提供者及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
- 平台需建立“四步筛查”机制:核验元数据、用户声明、迹象识别、申报功能。
- 应用商店需要求开发者提交标识方案,防止未合规应用上架。
- 终端用户:
- 用户发布合成内容时必须主动声明并启用平台标识功能。
- 严禁删除、篡改、伪造或隐匿标识,恶意“去标”可能面临处罚。
三、境外立法对比
- 欧盟:与我国“双重标签”相似,但显式标识责任主体为部署者(deployer),而非服务提供者;对私人非职业用途用户豁免。
- 美国加州:要求“Covered Provider”嵌入隐式披露,并提供显性标签的“用户选项性”功能,未强制展示显性提示。
四、法律责任
违反标识义务将面临:
- 行政责任: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暂停服务等,最高罚款可达千万。
- 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可能引发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 刑事责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等。
五、合规建议
企业需兼顾本土监管与全球透明化趋势,从技术完善、协议约定、平台功能等方面着手合规。
六、结论
AI治理需多方协作,平衡技术发展与伦理约束,构建高效可信的数字内容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