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国家政策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12.《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2号)········································153.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4〕239号)···············································23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出海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5〕23号)·················································315.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5〕46号)··························································356.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国能发法改〔2025〕40号)····················································39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助企稳岗扩岗力度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25号)·······················································43 河南省政策篇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有效降低社会物流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5〕6号)······························································47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4〕24号)·····························································53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4〕60号)·····························································63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4〕67号)··························································69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企业“小升规”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5〕19号)··························································796.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0号)··························································85 郑州市政策篇 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24〕157号)························································93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专精特新企业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郑政办〔2024〕61号)························································115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5〕15号)························································123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5〕24号)························································1335.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郑政办〔2024〕51号)························································139 国家政策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平竞争 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 第四章科技创新 第五章规范经营 第六章服务保障 第七章权益保护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第三条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 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国家坚持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第五条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国家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 第六条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工商业联合会发挥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经营,提高服务民营经济水平。 第八条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新创造等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参与评选表彰,引导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 济发展的氛围。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对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章公平竞争 第十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第十五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处理,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 第十六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第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统筹研究制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 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享受国家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和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 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信贷政策的激励约束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政策,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担保方式,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国家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共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 原则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