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档为欧洲中央银行发布的关于国家监管机构对不重要受监管实体持有的非 performing 贷款敞口监管方法的指南。
核心观点与范围
指南要求国家监管机构(NCAs)对所有重要整合层面的不重要受监管实体,采用统一的监管方法,审查其非 performing 贷款(NPEs)的拨备政策和资产处理方式。该指南适用于符合特定豁免条件的不重要受监管实体,如 NPEs 占比低于 5% 或处于清算或并购过程中的实体。
定义与适用范围
指南明确了“报告参考日期”(年底)、“指南范围内的 NPEs”(符合豁免条件的 NPEs)和“技术担保”等关键定义。传统或合成证券化若满足风险转移或全额扣除条件,则不受指南约束。NCAs 可基于具体情形豁免个别 NPEs 或组合的监管要求。
NPEs 拨备评估
NCAs 应依据欧盟第 575/2013 号法规第 47c 条,评估 NPEs 的拨备覆盖率,考虑监管规定的各项拨备因素。
监管流程应用
NCAs 应将评估结果纳入对受监管实体的监管评估流程。若发现拨备不足,NCAs 可采取监管措施。
报告要求
NCAs 应要求受监管实体按报告参考日期报送 NPEs 拨备的详细数据,并共享给欧洲中央银行。
过渡安排
自 2028 年 12 月 31 日起,NCAs 应完全采用指南规定的拨备评估方法。2025 年至 2027 年间,逐步提高拨备评估中的相关系数,以实现平稳过渡。
生效与适用对象
指南自通知 NCAs 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参与单一监管机制的成员国 NCAs 和欧洲中央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