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31日,A股市场已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中,存在会计处理或财务信息披露错误的情况。中国证监会会计司对部分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抽样审阅,发现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收入相关问题
- 未恰当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和成本:部分上市公司未合理估计履约进度,导致收入和成本确认不合理。
- 未恰当核算点价模式下的销售收入:错误地将合同定价所挂钩的商品相关指数价格变动影响作为可变对价处理。
- 未恰当处理销售返利:未将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返利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并分摊交易对价。
- 未恰当处理合同履约成本:在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时,合同履约成本相关会计处理不恰当。
二、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相关问题
- 未正确判断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包括未恰当判断是否具有控制、未恰当判断可分割部分、不当调整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等。
- 未恰当确认以“一揽子交易”方式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在每步交易时均将支付的合并成本大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 未恰当处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有对价:未将或有对价作为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 少数股东业绩承诺相关或有对价后续会计处理不恰当:未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将或有对价公允价值后续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 未正确处理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未抵销子公司之间销售工程设备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
- 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时未恰当列示少数股东权益:错误地按处置比例仅把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调整至少数股东权益。
三、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相关问题
- 预期信用损失计提不恰当:错误地将具有不同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归为同一组别,或未按照金融工具准则对财务担保合同计提预计信用损失。
- 未正确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将回购少数股东股权的合同义务确认为金融负债。
- 未及时就购买少数股东权益确认金融负债:未确认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所形成的金融负债。
- 未恰当处理存货采购中的价格修正条款:未将取得存货控制权至协议定价日之间的市场价格波动计入当期损益。
- 错误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重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未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四、资产减值相关问题
- 未恰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未按照合同约定价格减去预计将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
- 未恰当区分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未继续作为预付账款核算,按照资产减值准则有关规定,在出现减值迹象时,综合考虑各种预付账款收回方式出现的概率及对应情形下的可收回金额,恰当计提减值准备。
- 未恰当计量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可收回金额。
- 未恰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以子公司账面净资产减至零为由,不再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五、其他确认与计量问题
- 未恰当核算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前期按照无形资产准则对相关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但可能表明相关技术仅可用于单一客户合同,前期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予以资本化合理性存疑。
- 未正确处理固定资产修复支出:将高速公路大额修复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
- 未恰当确认和计量在建工程:未将建造承包商已履约但双方未结算的工程款计入在建工程。
- 未正确处理解除租赁所支付的违约金:将该部分违约金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 未恰当处理转让子公司股权形成的预计负债:未考虑上市公司将连带承担足额出资等责任,不当确认股权处置收益。
- 未恰当核算股份支付相关递延所得税:未在等待期内对未来可税前抵扣的金额进行估计,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 未正确区分会计估计变更与前期差错更正:将前述情况简单认定为会计估计变更。
六、列报与披露相关问题
- 财务报告重要性标准披露不到位:对重要性标准的披露流于形式,内容不完整,选择重要性标准不恰当。
- 未恰当计算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高于基本每股收益。
- 未按规定披露报告分部:未详细披露两类业务的分部信息。
七、非经常性损益相关问题
- 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影响列报为非经常性损益。
- 未按照规定将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 未按照规定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持续跟进审阅发现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后续监管处理;进一步加强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监管,持续完善监管工作机制,提升监管效能;针对市场热点难点会计问题,加强实践指导,不断提升资本市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一致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