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R CORPORATION LIMITED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 本 公 司 」)(於香港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6)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個月未經審核業績公告 摘要 香港業務- 在過境及高速鐵路(香港段)服務乘客量上升帶動下,香港車務營運錄得穩健的收入增長重鐵網絡列車按照編定班次行走及乘客車程準時程度維持於99.9%的世界級水平香港物業發展利潤為55億港元,主要來自何文田站第一期和第二期項目及「港島南岸」第三期和第五期項目已與政府就北環綫(第一部分)簽訂項目協議 中國內地及國際業務-繼續推進悉尼地鐵M1地鐵西北及班克斯敦綫的西南段、深圳地鐵十三號綫的其他路段及 北京地鐵十七號綫的中段工程已於2025年5月將英國伊利沙伯綫及South Western Railway的營運權移交下任營運商目前正在發展成都、鄭州及西安的車站商務 摘要(續) 展望- 我們成功發行了30億美元的公募票據(當中包括15億美元的30年期票據)及合共30億美元的兩期企業次級永續資本證券,並繼續以審慎、自信的步伐,昂首踏入下半年,全心全意支持香港實現可持續增長的願景。展望未來,我們期望透過《鐵路發展策略2014》及《香港主要運輸基建發展藍圖》下多個現有項目,進一步建設優質鐵路網絡-新冠疫情過後,雖然我們的乘客量穩步回升,但鐵路營運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仍取決於香港和區內的經濟狀況-視乎施工及銷售進度,我們預期為「日出康城」第十二期的物業發展項目利潤入帳,並繼續為「港島南岸」第五期的物業發展項目利潤入帳-視 乎 市 場 情 況 而 定 , 我 們 預 期 在 未 來 約12個 月 左 右 為 東 涌 東 站 第 二 期 項 目 及 屯 門第16區站第一期項目進行招標 本公司董事宣布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個月的未經審核中期業績如下: 總收入 香港車站商務開支香港物業租賃及管理業務開支中國內地及國際鐵路、物業租賃及管理附屬公司開支其他業務開支項目研究及業務發展開支 下列人士應佔:本公司股東 本公司股東應佔期內利潤/(虧損):來自經常性業務 --香港-香港以外-來自物業發展-香港-香港以外-來自基本業務-來自投資物業公允價值計量 每股盈利:基本 --攤薄 調整後): 不會重新分類至損益的項目:-自用樓宇重估虧損 其後可能重新分類至損益的項目: -匯兌折算差額:-香港以外附屬公司、聯營公司及合營公司 期內全面收益總額 下列人士應佔: -本公司股東-永續資本證券持有人-非控股權益 淨資產 股本及儲備股本為行政人員股份獎勵計劃而持有的股份其他儲備本公司股東應佔總權益永續資本證券非控股權益總權益 附註: 1.中期財務報告的審閱 本初步公告所載的中期業績並不構成本集團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個月的中期財務報告,而是摘錄自該中期財務報告。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個月的中期財務報告乃未經審核,但已由本公司核數師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香港審閱工作準則》第2410號「獨立核數師對中期財務資料的審閱」進行審閱。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發出的無保留意見之審閱報告載於即將寄發予股東的中期報告內。此外,中期財務報告已由本公司審核及風險委員會審閱。 2.編製基準 本公司中期業績之初步公告是按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的適用披露規定編製。 本中期業績之初步公告所載有關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財務資料乃為比較資料,並不構成本公司於該財政年度的法定年度綜合財務報表,但這些財務資料均來自該等財務報表。按照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36條須就該等法定財務報表作進一步披露的資料如下: •根據《公司條例》第662(3)條及附表6第3部,本公司已就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本公司核數師已對本集團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作出報告。核數師報告並無保留意見;亦無載有該核數師在其報告不作保留意見之情況下,以強調方式促請有關人士注意的任何事宜之提述;也無載有按《公司條例》第406(2)、407(2)或(3)條所指的陳述。 2025年未經審核的中期財務報告須與2024年年度財務報表一同閱讀。 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了數項修訂的《香港財務報告會計準則》,該等修訂準則在本集團本會計期間首次生效。然而,並無任何修訂準則對本集團在中期財務報告內當期或前期業績及財務狀況的編製或呈列方式產生重大影響。本集團並無採用任何於本會計期間尚未生效的新訂準則或詮釋。 除於附註12披露的有關永續資本證劵之新會計政策外,編製中期財務報告所採納的會計政策與編製2024年年度財務報表所採納的相同。 3.保留溢利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個月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保留溢利變動如下: 百萬港元於2024年1月1日結餘 4.香港物業發展利潤-分佔盈餘、收入及未出售物業的權益 香港物業發展利潤-分佔盈餘、收入及未出售物業的權益包括: 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個月,本公司股東應佔來自香港物業發展的利潤55.30億港元(2024年:17.22億港元)代表香港物業發展利潤65.94億港元(2024年:20.24億港元)及其相關所得稅支出10.64億港元(2024年:3.02億港元)。 5.投資物業公允價值計量(虧損)/收益 投資物業公允價值計量(虧損)/收益包括: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內,本集團已就收取來自一項物業發展項目的一座商場後,初始確認帳面價值為52億港元的投資物業。 本集團在計入就該物業發展項目已產生/將產生的成本2億港元後,根據本集團的會計政策已初始確認50億港元的遞延收益。本集團所需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將在每個匯報期末重新評估。任何所需承擔的風險和責任金額的減少將計及為遞延收益的減少,而將相應的金額在該匯報期計入損益並入帳為「初始確認來自物業發展的投資物業之公允價值計量收益」。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六個月內,本集團於匯報期末重新評估所需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後,已於損益中為初始確認來自物業發展的投資物業之公允價值計量之餘下收益15億港元入帳(2024年:11億港元)。於2025年6月30日,零港元的遞延收益(2024年12月31日:15億港元)已於本集團的綜合財務狀況表中確認,並包括在「應付帳項、其他應付款項及撥備」中。 6.所得稅 A綜合損益表的所得稅代表: 遞延稅項-有關源自及撥回下列項目的暫時差異: -稅務虧損 -超過相關折舊的折舊免稅額-撥備及其他-使用權資產-租賃負債 除本公司為香港利得稅兩級制下的合資格公司以外,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個月內,香港利得稅的本期稅項撥備乃以期内估計評稅利潤於扣除承前結轉的累計稅務虧損(如有)後,按稅率16.5%(2024年:16.5%)計算。根據利得稅兩級制,本公司首200萬港元的應評稅利潤按8.25%徵稅,而餘下的應評稅利潤則按16.5%徵稅。本公司的香港利得稅撥備於2024年按此相同基準計算。 香港以外的附屬公司的本期稅項乃按相關稅務地區適用的現行稅率計算。 在香港產生的暫時差異引致之遞延稅項撥備,按香港利得稅率16.5%(2024年:16.5%)計算,而在香港以外產生的該等遞延稅項撥備則按相關稅務地區適用的現行稅率計算。 本集團已應用與支柱二所得稅相關的暫時性強制豁免,有關確認和披露相關的遞延稅項資產和負債資料,並在稅項產生時作本期稅項入帳(如有)。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個月內,本集團與支柱二範本規則相關的本期稅項為零港元(2024年:零港元)。 B自2007年兩鐵合併起,本公司就與兩鐵合併有關的最初款項和所轉承之負債的攤銷、每年定額付款及每年非定額付款(統稱「該款項」)作香港利得稅年度稅項扣除。2007/2008至2025/2026首六個月課稅年度期間,與該款項相關的總稅額合共為61億港元(2024年12月31日:2007/2008至2024/2025課稅年度期間為58億港元)。 (i)截至2025年6月30日,香港稅務局(「稅務局」)認為該款項不可從本公司的應評稅利潤計算中扣除,因而向本公司發出就2009/2010至2018/2019課稅年度(2024年12月31日:2009/2010至2017/2018課稅年度)相應的利得稅評稅/補加評稅通知書。根據外聘大律師和稅務顧問給予的意見之力度,本公司已對該等評稅/補加評稅(就該款項能否從應評稅利潤計算中扣除)提出反對,及已就該等補加稅款申請暫緩繳款。稅務局已同意該等補加稅款的暫緩繳款,惟本公司須購買28億港元的儲稅劵。本公司已購買所需的儲稅券,而該等補加稅款的繳款已被稅務局暫緩。購買儲稅券並不影響本公司在稅務上的權利,而已購買的儲稅券已計入本集團綜合財務狀況表的「應收帳項及其他應收款項」。 (ii)於2022年5月20日,稅務局局長就本公司的個案作出決定,否決了本公司所提出的反對,並維持了2011/2012至2017/2018課稅年度就該爭議款項的利得稅評稅/補加評稅,即認定該款項不可從相關課稅年度本公司的應評稅利潤計算中扣除。本公司已跟早前給予本公司意見的外聘大律師和稅務顧問再次確認此個案,並已從另一位外聘大律師取得進一步意見。根據外聘大律師和稅務顧問給予的意見,本公司董事認為本公司已有有力的法律理據,並決定就2011/2012至2017/2018課稅年度的評稅提出爭議及上訴。因此,本公司已於2022年6月16日向税務上訴委員會發出上訴通知書。 (iii)在與外聘大律師和稅務顧問商討上訴方案後,本公司決定在稅務上訴委員會的聆訊之開案陳詞中不再尋求最初款項和所轉承之負債的攤銷作稅務扣除。由於本公司已在過往年度考慮到最初款項和所轉承之負債的攤銷的稅務扣除存在不確定性,因而計提了相關的稅務撥備,故此本公司不需要計提額外的稅務撥備。稅務上訴委員會的上訴聆訊已於2024年年初舉行。 (iv)於2024年8月6日,稅務上訴委員會已作出有關決定(「稅務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否決了2011/2012至2017/2018課稅年度的每年定額付款及每年非定額付款作稅務扣除,並決定就每年定額付款及每年非定額付款的相關利得稅評稅/補加評稅不可作稅務扣除。 (v)本公司、外聘大律師和稅務顧問已完成檢視稅務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取得的意見是本公司仍然繼續持有有力的法律理據支持其立場。根據外聘大律師和稅務顧問給予的意見之力度,本公司已於2024年9月4日就稅務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向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申請上訴許可的聆訊已於2025年2月下旬在原訟法庭舉行。 於2025年5月27日,原訟法庭宣布判決並就稅務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給予本公司上訴許可。本公司已與外聘大律師和稅務顧問商討,其意見是本公司繼續持有有力的法律理據支持其立場。因此,本公司已就稅務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提出上訴,且並無計提額外的稅務撥備。原訟法庭上訴聆訊已編定於2027年年初舉行。 如上文所述,2007/2008至2025/2026首六個月課稅年度期間,與該款項相關的總稅額合共為61億港元(2024年12月31日:2007/2008至2024/2025課稅年度期間為58億港元)。截至2025年6月30日,與最初款項和所轉承之負債的攤銷相關的稅務撥備計提合共為2億港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2億港元)。其中,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個月內,1,400萬港元(2024年:零港元)已耗用作支付相關的補加評稅通知書。 7.股息 本公司股東的普通股息如下: 與去年有關的普通股息-期內批准及已付(2024年:批准及應付)的末 於匯報期末後宣派的2025年中期普通股息並未於匯報期末確認為負債。 公司的股息政策為漸進式普通股息政策。政策目的是每年穩步增加或最少維持以港元計的每股普通股息。就建議任何期内之應付股息時,董事局會考慮(其中包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