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平等机会委员会&珩峰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在香港「公众可进出处所」喂哺母乳的研究 - 发现报告

在香港「公众可进出处所」喂哺母乳的研究

AI智能总结
查看更多
在香港「公众可进出处所」喂哺母乳的研究

研究報告 在香港「公眾可進出處所」餵哺母乳的研究 平等機會委員會委託珩峰市場研究有限公司 2024年8月 報告摘要 1.背景 1.1.隨着《性別歧視條例》自2021年起加強了對母乳餵哺歧視和騷擾的法律保障,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委託了珩峰市場研究有限公司進行一項「在香港『公眾可進出處所』餵哺母乳的研究」(研究),以評估母乳餵哺婦女對《性別歧視條例》下有關母乳餵哺條文的理解、在公眾可進出處所餵哺母乳的普及率和經驗,以及在香港提供母乳餵哺設施的效用。 1.2.本研究的目標為: (a)評估母乳餵哺婦女對《性別歧視條例》中有關母乳餵哺條款的理解程度; (b)收集在香港公眾可進出處所餵哺母乳的普及率、原因、經驗,以及獲取促進在這些地方餵哺母乳的建議; (c)評估商場和政府處所的母乳餵哺設施的情況; (d)徵求相關持份者對在香港提供母乳餵哺設施的意見;及 (e)為香港提供母乳餵哺設施和推廣零歧視母乳餵哺環境提供建議。 1.3.研究團隊進行了下列的工作以達成研究目標: (a)與1000名在統計前12個月內至少有一次直接餵哺母乳或集乳的婦女進行面談問卷調查,及400名在統計前13-36個月內至少有一次直接餵哺母乳或集乳的婦女進行網上問卷調查; (b)對香港50個商場和50個政府處所進行設施審核,評估育嬰及哺乳設施的提供和質素;及 (c)與30名母乳餵哺婦女進行焦點小組討論,以及與10名地產發展商代表和10名公眾可進出處所的物業管理公司代表進行個人訪談,收集有關他們對《在商業樓宇提供育嬰間及哺集乳室》作業備考(作業備考)和《性別歧視條例》下相關條文的理解、提供母乳餵哺設施的經驗和意見,以及在公眾可進出處所為母乳餵哺婦女提供便利的最佳做法。 2.主要研究結果 母乳餵哺的模式 2.1與1000名母乳餵哺婦女進行的面談問卷調查結果顯示,約三分之二的被訪者 (67.3%)表示在母乳餵哺旅程中,丈夫提供了最大的支持。而約四分之三的被訪者(74.2%)並未提及任何人提供較少支持,近八分之一的被訪者(11.5%)則表示,她們的同事在母乳餵哺旅程中提供了較少的支持。焦點小組討論的母乳餵哺婦女也反映,她們感受到來自主管和同事的壓力和對她們的需要缺乏理解。 2.2在過去12個月內曾在公眾地方直接餵哺母乳或集乳的面談問卷被訪者中,超過一半的被訪者(51.7%)表示,他們每月一次或更少在商業處所(如商業大廈、商場、餐廳等)餵哺母乳或集乳。此外,超過四分之三的被訪者(75.6%)表示,她們每月一次或更少在政府處所(如公共圖書館、體育場館、健康中心/診所、社區會堂等)的公眾地方餵哺母乳或集乳。 2.3在過去12個月內曾在公眾地方直接餵哺母乳或集乳的面談問卷被訪者中,超過五分之四的被訪者(85.7%)選擇在商場的育嬰及哺乳室餵哺母乳或集乳。其次,近五分之四的被訪者(79.1%)選擇在母嬰健康院、醫院、健康中心或診所的育嬰及哺乳室餵哺母乳或集乳。此外,約四分之一的被訪者(24.4%)選擇在辦公室內的會議室或儲物室餵哺母乳或集乳。在復工後,大多數於工作時間有常去的地方餵哺母乳或集乳的受僱面談問卷被訪者表示,她們通常在辦公室內的會議室或儲物室(86.3%)及商場的育嬰及哺乳室(84.1%)餵哺母乳或集乳。 2.4在過去12個月內沒有在公眾地方直接餵哺母乳或集乳的面談問卷被訪者表示其原因包括「在其他地方餵哺母乳或集乳較方便」(65.2%),「這讓她/其他人感到尷尬」(51.5%)及「在公眾地方直接餵哺母乳或集乳被視為不雅的暴露行為」 (48.5%)。 《性別歧視條例》下有關母乳餵哺的條文的認知和理解 2.5超過五分之四的面談問卷被訪者(82.9%)表示她們認識《性別歧視條例》。在認識《性別歧視條例》的被訪者中,大多數被訪者(82.6%)透過新聞知道這條例,超過一半被訪者(51.5%)透過社交媒體知道。當被問及《性別歧視條例》下有關母乳餵哺的條文,包括條例所涵蓋的歧視和騷擾,約三分之二的面談問卷被訪者(69.0%)表示她們認識這些條文。 2.6焦點小組中的母乳餵哺被訪者,對《性別歧視條例》下有關母乳餵哺婦女的法律保障,表現出不同程度的認知。雖然大多數被訪者知道這些條文(例如,聽說 《性別歧視條例》保障母乳餵哺婦女的權利、知道在公眾地方阻止婦女餵哺母乳是違法,以及僱主應該允許母乳餵哺婦女在工作期間餵哺母乳),但她們不知道條文的具體細節。焦點小組被訪者稱,該條例主要關注工作場所和公眾處所。 2.7物業管理公司和地產發展商被訪者的回應反映了他們對《性別歧視條例》下有關母乳餵哺的條文有不同程度的理解。雖然物管公司被訪者普遍知道這些規定,但某些地產發展商,就像焦點小組中的母乳餵哺被訪者一樣,對有關知識展現認知差距,尤其是在條文的細節方面。 2.8在表示知道或聽過有關《性別歧視條例》的資料的面談問卷被訪者中,大多數被訪者(79.8%)知道商場管理人員拒絕讓婦女在指定的哺乳室以外的地方餵哺母乳可能違反《性別歧視條例》。 2.9儘管《性別歧視條例》中沒有訂下條文直接指定育嬰及哺乳室設施的技術標準,母乳餵哺被訪者在焦點小組中提出改善《性別歧視條例》的建議,包括納入育嬰及哺乳室設施的清晰標準和規定;不僅為僱主,也適用於同事和主管,以促進母乳餵哺員工在工作場所餵哺母乳或集乳的指引;並立法確立明確的罰款或處罰,以加強阻嚇和執行。 2.10物業管公司和地產發展商都對改善設施提出了寶貴的建議。物管公司被訪者強調需要在公眾地方增加設施、制定明確的工作指引和舉辦公眾宣傳活動。另一方面,地產發展商被訪者則強調政府主導的意識提升活動的重要性,以及改善各機構中母乳餵哺設施的數量和質量。 公眾地方餵哺母乳的經驗 2.11在過去的12個月,於商業處所的公眾地方餵哺母乳或集乳的面談問卷被訪者中,大多數被訪者(92.7%)最近一次使用了商場內的育嬰及哺乳室。然而,最近一次在商業處所内的育嬰及哺乳室以外的地方餵哺母乳或集乳的被訪者中,近四分之三的被訪者(73.3%)因為該處所沒有此類設施而沒有使用育嬰及哺乳室。 2.12就過去12個月內曾在商業處所的育嬰及哺乳室餵哺母乳或集乳的面談問卷被訪者而言,她們對最近一次使用育嬰及哺乳室的整體滿意度、整體衞生狀況和整體 設施的平均評分(在1-10分之間)分別為7.6、7.3和7.3。超過一半的被訪者 (58.9%)在最近一次使用育嬰及哺集乳室時沒有遇到任何困難,及25.1%的被訪者批評育嬰及哺集乳室擁擠或等候時間太長。 2.13在過去的12個月,於政府處所的公眾地方餵哺母乳或集乳的面談問卷被訪者中,超過三分之二的被訪者(72.0%)在最近一次使用了母嬰健康院的育嬰及哺乳室。然而,最近在政府處所内的育嬰及哺乳室以外的地方餵哺母乳或集乳的被訪者中,超過一半的被訪者(59.6%)因為該處所沒有此類設施而沒有使用育嬰及哺乳室。 2.14就過去12個月內曾在政府處所的育嬰及哺乳室餵哺母乳或集乳的面談問卷被訪者而言,她們對最近一次使用育嬰及哺乳室的整體滿意度、整體衞生狀況和整體設施的平均評分(在1-10分之間)分別為6.9、6.8和6.7。超過一半的被訪者 (59.5%)在最近一次使用房間時沒有遇到任何困難,及22.4%的被訪者批評母乳餵哺或集乳設施不足,或育嬰及哺乳室狀況不佳。 2.15在設施審核中訪問的50個商場和50個政府處所,有10個商場和8個政府處所沒有育嬰及哺乳室。這些處所近乎全部成立於2000年或更早。 2.16設施審核的結果發現,超過一半(53.7%)的商場和政府處所的育嬰間帶有性別定型意味的指示牌標誌或符號。超過五分之四(84.1%)的商場和政府處所將這些設施設置在洗手間旁邊,及14.6%的這些設施設置在洗手間内部。此外,結果發現在大約一半(52.4%)的商場和政府處所,非使用者在門打開時可以輕易看到育嬰及哺乳室的內部。 2.17大多數面談問卷被訪者(97.5%)沒有在奇怪或不舒適的環境中餵哺母乳或集乳。此外,縱然大多數面談問卷被訪者(99.9%)稱未有被公開要求不要在公眾地方餵哺母乳或集乳,焦點小組的30名母乳餵哺婦女中有8名聲稱曾在公眾地方餵哺母乳或集乳時遭到拒絕、言語騷擾、不友善的目光等。 2.18大多數面談問卷被訪者(81.0%)表示在公眾地方需要更多的母乳餵哺或集乳設施。同樣地,大多數被訪者(87.4%)認為商場應該提供更多母乳餵哺或集乳設施。在焦點小組中,絕大多數母乳餵哺婦女確認了這觀點,她們表示公眾地方如商場、家庭常去的政府處所包括圖書館、公園、海灘、體育場館等應提供更多母乳餵哺設施。 2.19大多數面談問卷被訪者(81.9%)建議商業和政府處所都應該提高母乳餵哺和集乳設施的衞生標準。 2.20在焦點小組中,大多數母乳餵哺被訪者表示她們較喜歡在保養良好的哺乳室餵哺母乳,但她們對目前母乳餵哺設施的狀況感到不滿。常見的問題包括育嬰及哺乳室的數量不足(尤其是在較舊的商場和政府處所)和質素參差、繁忙時段需長時間輪候、某些商場內的設施位置不佳、房間不足或過小、非育嬰或母乳餵哺使用者的不當使用、哺乳和更換尿片區之間缺乏分隔、照明不足及衞生問題。 2.21物業管理公司一致表示支持創建舒適、安全和隱密的空間,並建議增加額外設施以提升整體體驗。相比之下,地產發展商也支持這些設施,但通常依賴處所營運公司來規劃和實施。基於複雜的規例(例如要遵從屋宇署的守則和指引及消防條例的條文),他們在翻新舊商場時面對困難。兩個組別都提出了改善設計的建議,包括分隔房間、增加空間和提升設施。儘管一些發展商認知到需要解決空間限制,但認為設計和提供設施的困難是有限的。 在育嬰及哺乳室餵哺母乳的意見 2.22審核結果發現,45.8%的商場内供單一使用者的育嬰範圍面積小於5m2,並不符合作業備考所規定的建議大小。在受審核的商場內供多人使用的育嬰範圍中,62.5%的育嬰範圍面積小於12m2,並不符合作業備考的規定。雖然政府部門並非必須遵從作業備考,但審核結果發現28.1%的政府處所內供單一使用者的育嬰範圍小於5m2。至於政府處所內10個可供多人使用的育嬰範圍,其中70.0%的面積小於12m2。結果顯示,52.5%商場和38.1%政府處所的育嬰範圍面積並未符合作業備考所規定的建議大小,有改善的空間。 2.23在41個只允許女性進入的育嬰範圍中,其中35個(85.4%)可供所有性別的照顧者使用,因為它們是供單一使用者使用或有獨立的母乳餵哺房間/間隔。另一方面,在其他41個允許男性和女性進入的育嬰範圍中,有6個(14.6%)是可供多人育嬰和母乳餵哺的單一房間。它們應該只供女性使用,以確保她們的私隱。 2.24這次設施審核將育嬰及哺乳室的門分為三種設計類型,即(a)「需要手指或用力才能開關」的門,例如需要抓緊或扭擰的門鎖,(b)符合無障礙設計的槓桿式門柄,或(c)不用力便能開關而符合通用設計的門。審核結果發現,42個政府處所中有32個(76.2%)和40個商場中有13個(32.5%)的育嬰範圍有(a)「需要手指或用力才能開關」的門。在哺乳範圍,68.8%的商場有(c)符合通用設計的門。所有政府處所的哺乳範圍都沒有符合通用設計的門。結果反映政府處所在育嬰及哺乳室較少採用通用設計。此外,近三分之二(65.4%)的商場和政府處所内的哺乳範圍設有可上鎖的門。然而,10個政府處所中有4個的哺乳範圍都位於育嬰範圍內,或用窗簾隔開,因此沒有門。 2.25物業管理公司一致表示願意在公眾地方提供有利母乳餵哺的環境。他們強調了設備齊全的育嬰及哺乳室的重要性,其中包括可上鎖的門和必要的設施,營造支援母乳餵哺母親的氛圍。 2.26相比之下,地產發展商抱有不同的態度。大約一半的地產發展商參與者承認某些公眾地方(例如設有育嬰及哺乳室的商場、公共建築物和公園)為餵哺母乳提供了有利環境,但其餘的被訪者則對各個環境中的設施不足表示擔憂。他們指出了商場、公園和餐廳缺乏足夠的育嬰及哺乳室,反映需要改善這些範圍。 2.27阻礙母乳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