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元区投资基金监管、监督与系统性风险监测
市场概况
- 欧元区是全球第二大投资基金市场,但市场份额近年来逐渐下降,2023年底降至30%。
- 投资基金主要集中在少数成员国,大部分基金由机构投资者持有,非欧盟投资者持有的份额持续增长。
- 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是主要基金类型,分别占基金资产的32%和20%。
- 跨境活动相对较少,基金和基金经理集中在少数成员国,大部分基金在其注册地持有。
- 欧元区是主要的基金注册地,包括卢森堡、爱尔兰、德国和法国。
监管框架
- 欧盟投资基金监管框架复杂且相对分散,存在监管套利风险。
- 投资基金分为两大类: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和另类投资基金(AIFs),以及货币市场基金(MMFs)作为后者的子类别。
- UCITS和AIFs监管框架主要由欧盟立法和实施细则组成,包括指令、法规和指南。
- UCITS和AIFs指令最近进行了修订,引入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和报告要求,包括新的UCITS报告框架和统一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
- MMF监管框架应优先改革,以更好地与国际政策发展和最佳实践保持一致。
监督
- 欧元区投资基金监督机构包括国家监管机构(NCAs)和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
- NCAs负责授权和注册投资基金和基金经理,并监督其合规性。
- ESMA负责制定技术标准,确保监督实践的一致性,并促进监督趋同。
- ESMA使用多种监督趋同工具,包括共同监督行动、同行评审、自愿监督学院等。
- 监督趋同工作取得了进展,但仍需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在第三方风险和授权方面。
系统性风险监测与宏观审慎方法
- 欧元区投资基金系统性风险监测由ESMA和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共同负责。
- ESMA通过发布市场报告和趋势、风险和脆弱性报告来监测系统性风险。
- ESRB通过发布非银行金融中介风险监测来评估系统性风险。
- 由于缺乏协调的UCITS报告框架,ESMA目前使用商业数据来评估UCITS相关风险。
- 数据差距和碎片化阻碍了在欧元区层面进行充分的系统性风险监测。
- 应迅速转向单一报告框架,并加强数据共享安排。
- 应加强对ESMA资源的投入,以支持其使用现有权力并履行关键政策、监督趋同和风险监测职责。
- 欧盟委员会正在就非银行金融中介宏观审慎框架进行咨询,重点关注流动性错配、过度杠杆和关联性等风险。
- 应继续努力确保实施法规能够为充分的系统性风险监测提供所需的粒度。
- 应考虑引入类似AIFMD第25条的工具,以对UCITS基金的杠杆水平进行额外监管。
- 应优先考虑审查MMF法规、加强VSC安排,并确保为欧盟机构提供足够的资源,以进行更全面的系统性风险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