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07 16:20 目录 一、基本规定 1.1成本1.2费用1.3税金1.4损失1.5其他支出1.6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1.7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二、具体扣除项目 2.1工资薪金支出2.1.1合理工资薪金2.1.2工资薪金总额2.1.3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2.1.4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2.1.5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2.1.6离职补偿费2.2职工福利费2.2.1职工福利费的内容2.2.2职工福利费的核算2.2.3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2.3职工教育经费 2.3.2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2.3.3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2.4工会经费2.5保险费、住房公积金2.6借款费用2.6.1利息支出一般规定2.6.2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2.6.3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2.6.4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2.7汇兑损失2.8业务招待费2.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9.1部分行业特殊规定2.10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2.11租赁费2.12劳动保护费2.13公益性捐赠2.13.1接受捐赠对象2.13.2捐赠税前扣除限额计算2.13.3捐赠支出具体范围2.13.4捐赠支出票据要求2.13.5捐赠资产价值确认2.13.6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2.13.6.1公益性社会组织基本条件和范围 2.13.6.3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与管理2.13.6.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新政2.13.7特殊规定2.13.7.1股权捐赠2.13.7.2住房捐赠2.13.7.3对目标脱贫地区扶贫捐赠2.13.7.4支持疫情防控的捐赠2.13.7.5对运动会捐赠2.13.7.6注册资金捐赠人的捐赠2.14手续费及佣金2.15准备金2.15.1保险公司准备金2.15.2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2.15.3证券行业准备金2.15.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2.15.5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2.16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2.17开(筹)办费2.18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2.19油(气)资源企业费用2.20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2.21员工服饰费2.22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2.23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2.24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管理2.25棚户区改造支出2.26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2.27母子公司费用支付2.28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 三、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四、扣除凭据要求 六、境外税收抵免 一、基本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1.1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 1.2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1.3税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1.4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1.5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1.6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1.7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二、具体扣除项目 2.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2.1.1合理工资薪金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摘自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2.1.2工资薪金总额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2.1.3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六、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 2.1.4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2.1.5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 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摘自税务总局公告[2012]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1.6离职补偿费 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