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 (一)高校毕业生创业税费扣减...................1(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3 二、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4(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6(三)小微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7(四)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政策...........9(五)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政策9(六)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0(七)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1(八)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12(九)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12(十)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13 三、高校毕业生进行创业投资 (一)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创业投资抵扣政策........................................14(二)天使投资个人创业投资抵扣政策............16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获得工资、薪金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18(二)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20(三)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21 一、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 (一)高校毕业生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 自201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广东省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 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2.《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34号) 3.《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优化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流程的通告》(2024年第5号) (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4.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 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5.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二、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上述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 第1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三)小微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前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四)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 全省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按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1%政策的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用人单位费率降至0.8%、个人费率降至0.2%。 【享受条件】 全省用人单位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6号) (五)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经省级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政策执行期间,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 (六)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2.《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七)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享受条件】 自2020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