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出台了一系列惠企助企政策,旨在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政策涵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税收优惠、研发奖补、产品(服务)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引进与培育、科研项目承担与参与、科技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建设等多个方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方面,湖南省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指引,明确了认定条件和评价办法,并提供了便捷的申报流程。
税收优惠方面,湖南省出台了多项政策,包括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征“六税两费”、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对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上述期间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等。
研发奖补方面,湖南省对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省财政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12%给予补助;其他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8%给予补助。其中,经核定补助额不足1万元的,省财政不予以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湖南省出台了多项政策,包括对通过认定授牌并投入运行的省级新材料中试平台(基地)给予补助、将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进行管理、强化省属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支持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完善潇湘科技要素大市场成果转化平台功能、设立湖南省天使(种子)投资引导基金、强化省属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减免政策、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及收益分配细则等。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面,湖南省支持建设省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等。
人才引进与培育方面,湖南省出台了多项政策,包括对按常规程序不能满足快速引进需求或现行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的顶尖人才(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行特殊程序进行引进、向在湘院士、外聘院士、在湘建站院士、湘籍院士、出生地在湖南的院士发放“湖湘院士卡”、公益类科研院所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范围内,自主制定和执行人员配备、新进人员计划,自主组织公开招聘、支持高等院校通过内部竞聘、公开招聘或直接考核等方式,引进聘用技术转移专业人才、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按照有关规定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支持企业引进博士后高端青年人才、支持企业引进博士后高端青年人才、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创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行期权、技术入股和股权奖励等激励举措、对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可实施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有效的薪酬分配方式、支持高层次人才密集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依托继续教育基地举办企业人才高级研修班、开展企业数字技术工程师专项培育计划、围绕产业发展开设“湘领军+”专家创新大讲堂、探索建立“企业访问学者”制度等。
承担和参与科研项目方面,湖南省实施了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湖南省制造业关键产品“揭榜挂帅”项目、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等。
科技金融支持方面,湖南省实施了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等政策。
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方面,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