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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惠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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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惠企政策汇编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印 2024年12月 前言 为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国家、重庆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区委、区政府结合江津实际,综合实施国家、市级、区级出台的一系列退税减税、降费让利、财政补贴、金融支持、援企稳岗等惠企政策,着力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巩固当前经济增长企稳回升势头,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切实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直达市场主体,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全面释放政策红利,方便广大企业“一站式”了解、申报、享受惠企政策,特制定本政策汇编,供广大企业参考。 目录 一、区财政局惠企政策1 页 二、江津区税务局惠企政策5 页三、人民银行江津分行惠企政策33 页四、江津金融监管分局惠企政策38 页五、区发展改革委惠企政策38 页六、区经济信息委惠企政策39页七、区公安局惠企政策52 页八、区民政局惠企政策56 页九、区人力社保局惠企政策59 页十、区生态环境局惠企政策73 页十一、区交通运输委惠企政策82 页十二、区农业农村委惠企政策89 页十三、区商务委惠企政策104 页十四、区卫生健康委惠企政策108 页十五、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惠企政策109 页十六、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惠企政策110 页十七、区供销合作社惠企政策117 页十八、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惠企政策1120 页十九、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惠企政策121 页二十、江津住房公积金中心惠企政策126 页 重庆市江津区惠企政策汇编 一、区财政局惠企政策 (一)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市级) 1.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6 号)。 2. 支持行业:中小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政府采购中的小额采购项目(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政府采购工程预留比例继续按 40%以上执行至 2024 年底。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继续按10%—20%执行。 4.咨询单位及科室:区财政局会管监督(采购)科。5.联系人:许有宪,联系电话:023—81220450。 (二)政府采购保函服务(市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保函业务的通知(渝财采购〔2023〕7 号) 2.支持行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供应商。 3.政策内容及标准:保函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领域的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 保函及预付款保函。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时,可要求供应商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 4.咨询单位及科室:区财政局会管监督(采购)科。 5.联系人:许有宪,联系电话:023—81220450。 (三)降低融资担保综合成本(市级) 1.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 号),市财政局等 3部门《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渝财金〔2022〕20 号)。 2. 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鼓励区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发展前提下,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力争将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逐步下降至 1%。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对符合条件的前述融资担保业务,按规定纳入再担保业务分险范畴。 4.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5.申报流程:(1)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企业 享受担保费优惠费率。企业向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担保贷款申请,担保机构对企业进行尽调,评审,签约,收费后,银行放贷。(2)再担保公司: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政策范围内的担保业务向再担保公司提交分险备案,发生代偿后给与代偿分担。 6.咨询单位及科室:区财政局产业发展科、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金融发展科。 7.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马成菊,023—81220445;汪理,023—47269980;梁琼,023—47292726。 (四)政府性融资担保(市级) 1.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22〕19 号)。 2. 支持行业:担保机构。 3.政策内容及标准:实施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 1%—1.3%的担保费补贴,展期业务一并纳入奖补范畴。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奖励,对首贷业务、低费率业务、支小支农占比较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 2‰—6‰的绩效奖补。 4.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5.申报流程:区经济信息委对担保机构提交的符合条件的 担保项目进行审核,区财政局对审核后的项目核算担保费补贴和绩效奖励,区财政局向担保公司支付奖补资金。 6.咨询部门:区财政局产业发展科、区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科。 7.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马成菊,023—81220445;王伯乐,023—47521179。 (五)政府担保贷款及贴息(区级) 1.政策依据:《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民营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试点的通知》(津财产业〔2023〕5号)。 2. 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政府设立 3000万元风险补偿金,为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的纯信用担保贷款,产品名称叫增信信用贷款,简称“增信贷”,同时为支持乡村振兴,在“增信贷”产品的基础上设立面向农业农村的“乡村振兴贷”。 4.申报流程:(1)行业主管部门:有贷款需求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贷款需求,填写《政府增信风险补偿信贷业务申请推荐表》。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及行业支持方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向合作银行(目前合作银行为农业银行江津支行和恒丰银行江津支行)推荐。(2)合作银行:贷款合作银行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贷前调查,调查结束后,提出贷款意见。 5. 咨询单位及科室:区财政局产业发展科。6. 联系人:马成菊,联系电话:023—81220445。 二、江津区税务局惠企政策 (一)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级) 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 12 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政策执行期限: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5.申报流程: (1)季度申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200000 主表第 13 行增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年度申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所得税年度申报→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6.申报材料: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留存备查的资料有: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 本地热线、所得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 536 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刘嘉懿,联系电话:023-47561357。 (二)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国家级)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 2.支持行业:普惠。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4.政策执行期限: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5.申报流程: (1)季度申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200000 主表第 7 行增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2)年度申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所得税年度申报→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加计扣除优惠还需填报表 A107010和主表相关项目。 6.申报材料: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 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 (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⑨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2)企业委托境外发生研发费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①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④“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⑤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⑥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3)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①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 ②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 本地热线、所得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 536 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刘嘉懿,联系电话:023-47561357 (三)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