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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345)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業績公告 摘要 *EBITDA指未計利息收入、融資成本、所得稅、折舊、攤銷費用及所佔合營公司虧損前盈利。 ⚫受惠於核心產品在中國內地錄得增長,和香港業務持續締造穩健佳績,維他奶集團的收入較上一個財政年度增加1%。於財政年度下半年中國內地的銷售上升動力勢頭逐漸恢復。 ⚫本集團的毛利率由50.0%上升至51.3%,主要得益於原材料成本下降及更高效的生產佈局。然而,中國內地的貿易推廣開支增加以及不利匯率變動抵銷部分上述毛利率升幅。由於我們進一步有效提升中國內地業務銷售端的執行能力、加上香港業務表現強勁,以及於市場及企業層面上實行提升採購及營運效率的策略重點,本集團股權持有人應佔溢利因而大幅上升102%。 ⚫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現金及銀行存款(撇除銀行貸款)由港幣538,000,000元增加至港幣1,003,000,000元。 ◆中國內地–下半年銷售改善帶動收入温和增長,而溢利強勁增長乃受惠於生產及經營效率改善。經營溢利上升41%,達致年內經營利潤率9%。◆香港業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出口)–在充滿挑戰的零售環境中,實現收入持續增長及加快提升盈利能力,經營溢利增長24%,達致年內經營利潤率12%。◆澳洲及新西蘭–隨著生產恢復穩定,澳洲業務於競爭激烈的銷售環境下實現持續的銷售增長並逐步減少經營虧損。◆新加坡–豆腐業務(本地及出口)逐步復甦,及進口飲品過渡至新分銷商。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透過其附屬公司以總代價(不包括開支)港幣40,000,000元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購回合共4,232,000股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基於本集團的財務表現,並考慮到本集團的現金狀況,董事會建議派發末期股息每股普通股10.2港仙(二零二三╱二零二四財政年度:6.3港仙)。連同中期股息每股普通股4.0港仙(二零二三╱二零二四財政年度:1.4港仙),二零二四/二零二五財政年度的股息總額達至每股普通股14.2港仙(二零二三╱二零二四財政年度的股息總額:7.7港仙)。 業績 在本公告內,凡提及「我們」,均指本公司(定義見下文),倘文義需要,則指本集團(定義見下文)。 維他奶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欣然公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以及本集團於一間合營公司之權益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綜合業績,連同上一個財政年度之比較數字如下: 綜合損益表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有關應付予本公司股權持有人之股息詳情載於附註8。 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港幣千元港幣千元 綜合財務狀況表 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綜合財務狀況表(續) 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註: 1.編製基準 本年度業績初步公告中載有關於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未經審核財務資料及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資料,並不構成本公司於該兩個年度之法定年度綜合財務報表,惟就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而言,有關資料是從該等財務報表中摘錄而成。 本公司之法定年度綜合財務報表是按照所有適用之《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香港公司條例》之規定而編製。《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一詞包括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所有適用之個別《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會計準則》及詮釋。該等財務報表亦符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之適用披露規定。 有關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436條須予披露之該等法定財務報表之進一步資料如下: 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法定財務報表尚未經本公司之核數師作出報告,並將於適當時候呈交予公司註冊處處長。 本公司已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62(3)條及附表6第3部之規定向公司註冊處處長呈交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法定財務報表。 本公司核數師,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已就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法定財務報表作出報告。核數師報告並無保留意見;並無提述核數師對其報告不發出保留意見之情況下曾強調須予注意之任何事宜;亦不載有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406(2)、407(2)或(3)條所指之聲明。 編製法定財務報表是以歷史成本作為計量基準,惟衍生金融工具是以公允值列賬。 2.重大會計政策 除了因為採納的新訂及經修訂準則而產生的會計政策之變動外,本財務報表乃根據二零二三╱二零二四年之全年財務報表所採納之相同會計政策而編製。 本集團已就本會計期間之本財務報表應用以下由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經修訂之《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呈列:將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之修訂-《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呈列:附帶契諾之非流動負債」之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租賃:售後租回之租賃負債」之修訂-《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現金流量表」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金融工具披露:供應商融資安排」之修訂 概無任何修訂對本集團於本財務報表所編製或呈列本集團於本期間或過往期間之業績及財務狀況之方式造成重大影響。本集團並無應用尚未於本會計期間生效之任何新訂準則或詮釋。 3.收入 本集團之主要業務為製造及銷售食品及飲品。收入指已售產品之發票價值減退貨、回扣及折扣。 由於本集團全部收入均來自製造及銷售食品及飲品,並於某一時間點確認,故並無呈列客戶合約收入細分。 4.分部報告 (a)分部業績、資產及負債 本集團透過按地區成立之實體管理業務。 截至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有關向本集團最高層行政管理人員提供之資源配置及分部表現評估之分部報告資料載列如下: 4.分部報告(續) 資產 負債 須報告分部之負債分部間應付款之撇銷 僱員退休福利負債遞延稅項負債應付現期稅項未分配之總公司及企業負債綜合總負債 5.其他收入 政府補助(附註)2019冠狀病毒病相關租金寬減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廢料銷售就購置物業、廠房及設備從賣方所獲得之回扣收回維修費收入雜項收入 附註:於上個年度,一項有關二零二零年於中國內地的投資而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 國」)政府一筆補助共港幣24,137,000元。概無於本年內獲得該補助。 6.除稅前溢利 除稅前溢利已扣除/(計入):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港幣千元港幣千元 (a)融資成本:銀行貸款之利息租賃負債之利息 6.除稅前溢利(續) 除稅前溢利已扣除/(計入):(續) (b)其他經營費用:員工成本 (c)其他項目:2019冠狀病毒病相關租金寬減 附註: 7.所得稅 (a)綜合損益表內之所得稅如下: 現期稅項-香港利得稅年內撥備以往年度之撥備不足/(高估撥備) 現期稅項-香港以外地區年內撥備以往年度之高估撥備 遞延稅項 二零二五年之香港利得稅撥備是按年內之估計應課稅溢利以16.5%(二零二四年:16.5%)之稅率計算。香港以外地區之附屬公司之稅項則按有關稅項司法管轄區之現行適用稅率計算。 (b)支柱二所得稅 本集團已應用香港會計師公會於二零二三年七月頒佈之《香港會計準則》第12號遞延稅項會計要求的臨時例外情況。因此,本集團不會確認或披露與支柱二所得稅相關的遞延稅項資產及負債的資料。 本集團預期將納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支柱二規則範本的範圍內。在本集團營運所在的司法管轄區中,澳洲及加拿大已頒佈支柱二法例,其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的財政年度生效並對本集團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新加坡政府預計將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支柱二法例。根據法例,於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倘加拿大(及美國)與澳洲的全球反侵蝕稅基實際稅率低於15%,則本集團需就其於各個司法管轄區的全球反侵蝕稅基實際稅率與15%最低稅率之差額繳納補足稅。鑑於計算全球反侵蝕稅基實際稅率所涉及的複雜性,本集團已就本集團經營所在且已頒佈支柱二法例的司法管轄區初步評估支柱二法例對稅項的影響。基於初步評估,本集團預計已頒佈支柱二法例的加拿大(連同其於美國的附屬公司)及澳洲將可能符合過渡性國別報告安全港標準,因此於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可能不會產生補足稅影響。本集團將繼續監察支柱二法例發展,並重新評估潛在稅項影響。 8.股息 (a)應付予本公司股權持有人之本年度股息 於匯報日後擬派之末期股息乃按批准財務報表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1,073,093,978(二零二四年:1,072,814,812)股普通股計算。 於匯報日後擬派之末期股息於匯報日並未確認為負債。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港幣千元港幣千元 9.每股盈利 (a)每股基本盈利 每股基本盈利乃根據本公司股權持有人應佔溢利港幣234,674,000元(二零二四年:港幣116,367,000元)及年內已發行普通股之加權平均數1,071,477,000股普通股(二零二四年:1,071,969,000股普通股)計算,其計算如下: (b)每股攤薄盈利 每股攤薄盈利乃根據本公司股權持有人應佔溢利港幣234,674,000元(二零二四年:港幣116,367,000元)及就所有具潛在攤薄盈利之普通股之影響而作出調整後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數1,072,336,000股普通股(二零二四年:1,072,895,000股普通股)計算,其計算如下: 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團擁有與其購股權計劃及股份獎勵計劃有關的潛在攤薄股份。若干購股權可能會攤薄未來每股基本盈利,但由於該等購股權於本期為反攤薄,故並無納入每股攤薄盈利的計算當中。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港幣千元港幣千元 流動資產:應收賬款及應收票據,已扣除虧損撥備其他應收款、按金及預付款項 非流動資產:租金按金 於匯報日,應收賬款及應收票據(已包括於應收賬款及其他應收款內)按發票日期及已扣除虧損撥備之賬齡分析如下: 三個月內三至六個月六個月以上 應收賬款及應收票據一般於發票日期起計一至三個月內到期。管理層備有信貸政策,並會持續監察所面臨之有關信貸風險。所有要求超過特定信貸金額之客戶必須進行個別信貸評估。該等評估集中於客戶過往之到期還款記錄及現時還款能力,並會考慮客戶之特定資料以及有關客戶營運所在之經濟環境。一般而言,本集團不會從客戶取得抵押品。 流動負債:應付賬款及應付票據應計費用及其他應付款預收客戶款項 非流動負債:其他應付款 於匯報日,應付賬款及應付票據按發票日期之賬齡分析如下: 三個月內三至六個月六個月以上 本集團之一般付款期限為自發票日期起計一至兩個月。 12.銀行貸款 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銀行貸款須於下列期限償還: 於匯報日,概無銀行貸款以物業、廠房及設備作為抵押擔保。 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團若干銀行信貸須遵守若干財務契諾,此乃與財務機構訂立借貸安排時之常見規定。本集團並無遵守與一間銀行訂立的銀行信貸協議所規定的若干財務契諾,未償還貸款金額約港幣100,661,000元,其於本集團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之綜合財務狀況表中列為流動負債。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本集團獲得該銀行豁免有關未償還銀行貸款約港幣100,661,000元的契諾要求,此銀行貸款已於本年內償還。 13.比較數字 如附註6(c)所披露,存貨成本及撇減存貨的金額已作出若干重分類,使其符合本年度之呈列,以便更好反映潛在費用的本質。因此,存貨成本及撇減存貨分別增加港幣11,327,000元及港幣12,607,000元。 14.毋須作出調整之匯報日後事項 董事於匯報日後建議派發末期股息。進一步詳情於附註8(a)中披露。 15.核數師工作範圍 本集團之核數師執業會計師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已將初步公告所載有關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綜合財務狀況表、綜合損益表、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及相關附註之財務數字與本集團於本年度之草擬綜合財務報表所載之金額核對一致。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