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总结
环保监测准入趋严,科创板扩容助力,龙头享机遇。1、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与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联合修订并对外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修订草案)》,环境监测准入标准升级,新增1条、修订19条条款,严格人员资质、设备防篡改及场所管理,抬高准入门槛以遏制数据造假与恶性竞争。政策促进行业格局优化,头部企业受益,监测服务价格有望修复,推动行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利好碳监测等高端需求。建议关注聚光科技、雪迪龙、碧水源等企业。2、近日,证监会设立科创板科创成长层,专项服务未盈利但具技术突破性、高研发投入的科技企业。政策要求企业达标后调层、强制股票加注“U”标识及强化风险披露,投资者需签署专项风险揭示书。该机制显著利好技术型环保企业,破解膜材料、碳捕集、固废资源化等领域研发周期长导致的融资困局,定向增资条款支持技术产业化,人工智能与低碳技术倾斜政策加速行业升级。建议关注水务及水处理领域碧水源、首创环保,环境监测领域聚光科技。 当周碳交易行情:本周(6.16-6.20)全国碳市场综合价格行情为:最高价73.72元/吨,最低价69.00元/吨,收盘价较上周五上涨2.89%。本周挂牌协议交易成交量141.34万吨,成交额1.05亿元;大宗协议交易成交量211.00万吨,成交额1.50亿元。本周全国碳排放配额总成交量352.34万吨,总成交额2.55亿元。截至本周,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6.62亿吨,累计成交额454.07亿元。 宏观利率处于历史低位,关注高股息资产与成长性标的。现阶段宏观利率处于历史低位,我们看好技术能力突出、现金流优异的公司及低估值高分红的优质国企,重点推荐:1)受益碳中和,需求空间打开的资源化赛道:危废龙头高能环境;中标重大危废项目、进军废塑料循环市场的惠城环保。 2)高分红、管理优异、业绩持续增长的环保国企洪城环境。 行业新闻:1)环境监测|上海发布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项目调研服务价格;2)危废处置|浙江发布危废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建议;3)垃圾分类|《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板块行情回顾:当周环保板块表现一般,跑输大盘,跑赢创业板。当周上证综指涨幅为-0.51%、创业板指涨幅为-1.66%,环保板块(申万)涨幅为-1.11%,跑输上证综指0.60%,跑赢创业板0.55%;公用事业涨幅为-1.34%,跑输上证综指0.83%,跑赢创业板0.32%。环保子板块涨幅:监测(-1.69%)、水处理(-1.50%)、水务运营(-1.87%)、节能(0.80%)、大气(-1.44%)、固废(-2.71%)。A股环保股中涨幅前三的个股为天壕节能(13.37%)、宝馨科技(11.36%)、上海洗霸(7.15%),跌幅前三的个股为启迪环境(-8.17%)、卓越新能(-7.49%)、三川智慧(-7.24%)。 风险提示:环保政策及督查力度不及预期、行业需求不及预期、补贴下降风险。 重点标的 股票代码 1当周投资观点 1.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市场准入将迎来新规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与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联合修订并对外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修订草案)》。近年,随着生态环境监测业务大量增长,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量大幅增加,行业整体盈利能力较弱,部分机构为了生存低价恶意竞争。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问题日益凸显,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监测数据的真实性。由于环境监测中的采样、检测等过程难以复现,事中事后监管难度较大:亟需从准入条件上严格技术能力,强化技术防控措施应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简称《补充要求》)是市场监管总局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主要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提出专项评审要求,涵盖机构定义、法律责任、人员资质、设备配置、数据真实性保障等核心内容。 现行《补充要求》实施近6年来,与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同作为评审依据,应用于全国8000余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现行《补充要求》已不能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要求,迫切需要对其进行修订。修订后《补充要求》由二十三条变为二十四条。其中修订完善十九个条款,增加了一个有关“基础检验检测能力”要求的条款,四个条款内容不变。 修订的必要性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的有关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018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以下简称《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实施近6年来,与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同作为评审依据,应用于全国8000余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有效指导检验检测机构提升检测能力,较好承担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测等监测任务,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持和能力保障。 近年,随着生态环境监测业务大量增长,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量大幅增加,行业整体盈利能力较弱,部分机构为了生存低价恶意竞争。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问题日益凸显,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监测数据的真实性。由于环境监测中的采样、检测等过程难以复现,事中事后监管难度较大,亟需从准入条件上严格技术能力,强化技术防控措施应用。 2023年12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正式实施,《补充要求》应当与新评审准则新要求相衔接,确保技术评审工作的一致性和连贯性、现行《补充要求》已不能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要求,迫切需要对其进行修订。 修订的主要思路 坚持依法合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作为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在实施中需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次修订,坚持在《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范围内修订完善,落实相关改革措施。 坚持补充完善和相对稳定。在原《补充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要求。通过“修订条款、增补新规”的方式对原制度进行修订,切实提升技术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并最大限度保持《补充要求》的延续性。 坚持合理合规把控准入关口。在充分调研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发展现状,深入研究行业共性问题和弄虚作假的产生原因基础上,重点从监测人员能力和数量、监测设备性能、检测场所条件和管理体系有效性等方面细化和明确要求,力图通过技术评审把关,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整体水平。 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补充要求》由二十三条变为二十四条。其中,修订完善十九个条款,增加了一个有关“基础检验检测能力”要求的条款,四个条款内容不变。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总体要求。第一条至第五条分别规定了《补充要求》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的定义、对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基本要求及对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规定。 人员要求。第六条至第十条分别规定了监测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具体要求,如监测人员人数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质量负责人专业知识背景、职称及相关工作年限的要求;监测人员培训和能力确认要求。 场所环境要求。第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固定、临时、特珠等场所中进行现场监测、实验室分析时,对场所环境的要求;租用或借用场所时间的具体要求。 仪器设备要求。第十二条主要规定了监测设备种类、功能及数量要求、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和噪声测量仪器防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功能、租用或借用设备设施期限及电子数据保存要求。 准入标准升级驱动行业格局优化。重点针对行业数据造假、低价恶性竞争等乱象,从技术能力准入层面强化约束。修订后条款由23条增至24条,新增“基础检验检测能力”专项要求,并对19项条款进行完善,核心聚焦三方面:一是严格人员资质,明确监测人员数量、中级以上职称比例及关键岗位人员专业背景与工作年限要求;二是强化设备性能管理,规定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及噪声测量仪器需具备防篡改功能,并细化电子数据保存规范;三是完善场所环境标准,对固定、临时及特殊场景的监测场所提出明确限制。 政策意图通过抬高准入门槛,从源头压实数据真实性责任,弥补环境监测事中事后监管难度大的短板。行业恶性竞争态势有望缓解,监测服务价格体系或逐步修复,具备规模化实验室网络、高等级人才储备及智能化设备研发能力的头部企业将显著受益。中长期看,政策推动行业从“量”向“质”转变,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与权威性提升,将为碳监测、智慧环保等高端需求创造增量空间。建议关注环境监测领域聚光科技、雪迪龙;污染治理与修复领域碧水源。 1.2证监会:设置科创板科创成长层 6月1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其中提出,设置科创板科创成长层: 科创成长层的定位。科创成长层重点服务技术有较大突破、商业前景广阔、持续研发投入大,但目前仍处于未盈利阶段的科技型企业。 企业入层和调出条件。未盈利科技型企业全部纳入科创成长层,调出条件实施新老划断。其中,新注册的未盈利科技型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调出科创成长层:(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2)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存量未盈利科技型企业符合现行取消特殊标识条件的,调出科创成长层。 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科创成长层企业股票简称后添加“U”(Unprofitable),作为特殊标识。科创成长层企业应当定期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在公告首页的显著位置,对企业尚未盈利的相关风险作出提示声明。 增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成长层股票交易,应当满足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其中,投资新注册的未盈利科技型企业的投资者还应当签署科创成长层企业股票投资专门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充分揭示未盈利企业经营风险及相应的股票投资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事项。证券公司应当切实落实好科创成长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多维度强化投资者风险评估并充分告知相关风险。 主要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市场关切,有针对性地改革优化科创板发行上市等制度,着力打通堵点难点,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坚持聚焦重点、综合施策。尊重科技创新规律,适应科技型企业盈利周期长、研发投入大等特征,将更好支持优质科技型企业作为改革重点。统筹推进投资端、融资端改革举措,推动有力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与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相协调。 坚持稳字当头、试点先行。统筹平衡好促改革与防风险、强监管的关系,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改革创新,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进一步发挥科创板“试验田”作用,部分增量改革措施先行先试,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至其他市场板块。 设置科创板科创成长层 科创成长层的定位。科创成长层重点服务技术有较大突破、商业前景广阔、持续研发投入大,但目前仍处于未盈利阶段的科技型企业。 企业入层和调出条件。未盈利科技型企业全部纳入科创成长层,调出条件实施新老划断。其中,新注册的未盈利科技型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调出科创成长层:(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2)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存量未盈利科技型企业符合现行取消特殊标识条件的,调出科创成长层。 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科创成长层企业股票简称后添加“U”(Unprofitable),作为特殊标识。科创成长层企业应当定期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在公告首页的显著位置,对企业尚未盈利的相关风险作出提示声明。 增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成长层股票交易,应当满足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其中,投资新注册的未盈利科技型企业的投资者还应当签署科创成长层企业股票投资专门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充分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