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NERGYINTERNATIONALINVESTMENTSHOLDINGSLIMITED 能源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53) 与二零二三╱二四年年报有关的澄清及补充公布 兹提述能源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报(“二零二三╱二四年年报”)。除文义另有规定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二零二三╱二四年年报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 义。 除二零二三╱二四年年报所载董事会报告中“购股权计划”一节(第40至41页)及 综合财务报表附注35(b()第173至174页)的披露资料外,本公司谨此就本公司于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采纳的购股权计划(亦称为新购股权计划)提供以下额外资料: 1.于二零二三╱二四年年报日期(即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可认购108,056,289股股份(占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之10%及为本公司股东于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采纳购股权计划之日批准的全部计划授权限额)之购股权可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本公司澄清:(a)由于购股权计划于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方始采纳,故于年初(即于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概无购股权可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及(b)由于自购股权计划获采纳起未曾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任何购股权,故于年末(即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可认购108,056,289股股份(占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之10%)之购股权可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 *仅供识别 2.本公司澄清:(a)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的要约须于要约函件列明的特定期限内供接纳(“接纳期限”),而倘合资格参与者拟接纳要约,其须于接纳期限结束前接纳并向本公司支付授出购股权的代价的不可退回款项; (b)授出购股权的代价可能为1.00港元或董事会可能厘定并于要约函件列明的任何货币的其他面值金额;及(c)接纳期限可由董事会于作出授出要约时全权酌情厘定,但根据本公司过往惯例,有关期限一般为要约日后不少于三个营业日及不超过十四个营业日,惟接纳期限不得延长至超过购股权计划之十年期限(或其终止日期,以较早者为准)、要约授出的购股权行使期及╱或承授人不再为合资格参与者之日。 3.截至二零二三╱二四年年报日期(即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购股权计划的剩余期限为9年3个月。 本公布为二零二三╱二四年年报之补充并应与其一并阅读。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二零二三╱二四年年报所载的所有其他资料均维持不变。 承董事会命 能源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曹晟 香港,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 于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曹晟先生(主席)、刘勇先生(行政总裁)、陈伟璋先生、罗英男先生及王乙人女士;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唐庆斌先生、冯南山先生及宋嘉桓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