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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C毕业工具包

2025-06-01WIPO周***
LDC毕业工具包

CC许可协议不适用于本出版物中的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内容。WIPO参考号RN2025–6EN DOI: 10.34667/tind.5853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25 /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4.0 国际版(知识共享署名 4.0国际版) 科技法对于从最不发达国家地位毕业的成员国LDC毕业工具包在专利和 引言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目录毕业低收入国家指南B部分:您所在国家的法律框架概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毕业最不发达国家的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不发达国家毕业支持计划21构建和强化知识产权生态系统21提升知识产权知识和技能22强化国家知识产权机构22获取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信息22更有效地利用平衡型知识产权系统以支持成长和发展23访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服务23一、基础5A.1. 这份指南是否适用于您的国家?5B.1. 专利6B.2. 未公开信息12B.3. 集成电路的布局设计14C节:执行16第三节:源自双边或区域协定的义务20 35621 引言发展中国家经常就毕业对其国家法律体系和国内经济的影响提出疑问,特别是在专利和技术相关权利方面。2022年,应成员国的呼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启动了其“内陆发展中国家毕业支持计划”,通过该计划,向拟毕业的内陆发展中国家提供有针对性的、国家特定的援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协定)是保护与执行知识产权国际法律框架的基石之一。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受此协定的约束,因此必须确保其国内法有效实施该协定所确立的保护标准。1 《2022-2031年最不发达国家十年行动纲领多哈计划》。参见:https://www.un.org/ ldc5/doha-programme-of-action。 2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6条,最不发达国家的过渡期已延长至2034年7月1日。各成员仍须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条和第4条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义务。另外,最不发达国家在药品方面,直至2033年1月1日之前,无需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II部分第5条(专利)和第7条(未披露信息)。参见:https://www.wto.org/english/res_e/publications_e/ai17_e/trips_art66_oth.pdf3 请注意,《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还必须遵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至第12条和第19条,以及《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第2条至第7条(第6条第3款除外)、第12条和第16条第3款。鉴于最不发达国家(LDCs)日益增多地接近毕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最不发达国家会员国已表示需要额外的知识产权(IP)相关支持措施,以协助准备从最不发达国家类别毕业,并实施平稳过渡策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明确承认最不发达国家所面临的经济、金融和行政制约,以及它们为实现可行的技术基础所需的灵活性。为此,世界贸易组织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受益于一个过渡期,在此期间,它们可被免除适用协定的实质性保护标准。2一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毕业脱离最不发达国家地位,该国便不再享受过渡期提供的豁免。因此,该国的国家法律必须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相一致。支持包的交付成果主要集中于协助毕业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开发并升级其国家知识产权体系,以满足毕业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义务,同时,也在于帮助它们利用知识产权和创新来达成与结构性转型、增强生产能力、竞争力和经济多元化相关的毕业目标。多哈行动计划1呼吁加强给予毕业最不发达国家国际支持措施,其中包括“向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建立和加强知识产权体系,使它们在毕业后能够履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义务”。 3 问题信息是回答注意无答案节结束FAQ毕业,一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承担实施有效保护体系对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商业秘密的义务。鉴于这些权利管理的复杂性及其对当地创新生态系统和经济的影响,毕业中的最不发达国家有必要了解其可用的政策选择范围,并在设计其保护和执行体系时做出明智的选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ib)强调,本工具包中提供的信息仅供信息和提高认识之用。其内容可能发生变化。鼓励成员国考虑到各国的精确法律和经济特征,联系国际局以获得量身定制的立法和政策援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支持其成员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平衡发展,旨在确保知识产权使当地社区和创新生态系统受益,同时扩大经济发展机会。在此角色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即将毕业的最不发达国家提供一系列技术援助服务,包括立法和政策建议。本工具包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助最不发达国家实现毕业的直接成果,重点关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的最低保护标准以及与专利和技术相关权利相关的配套政策选择。44 提醒四个_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ldcs),毕业会带来进一步的影响和需要考虑的事项,不仅涉及其他知识产权类型,还涉及与知识产权无关的事项,而这些事项本工具包并未解决。5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的框架主要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和trips协定中引用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组成。本工具包采用工作流结构,引导读者进行相关考虑。工作流中的元素对应如下:在此背景下,该工具包包含一本基本指南,旨在帮助各国政策制定者在适用的国际框架下,为专利、集成电路布局设计和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划可行的方向。5毕业的欠发达经济体可以利用该工具包确定其需求,并识别与专利和技术法律相关的差距,特别是在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商讨制定针对特定国家的毕业支持方案初始阶段。 A.1. 这份指南是否适用于您的国家?A部分。基础A.1.1.a. 你的国家是一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组织(WTO)?A.1.1.b. 你的国家正在寻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A.1.2. 你的国家是成员国吗非洲知识分子的属性组织(OAPI)?请继续到 B 部分。此指南可能不直接适用于特定的您所在国家的背景。第一部分毕业LDC指南A.1.1. LDC毕业只会对你所在国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的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如果该所在国已经是WTO成员或希望成为成员国。尽管如此,请 также 查看第D节中的清单,以了解潜在的 双边或多边义务。本指南是在可能受毕业影响的最不发达国家特定背景下准备的。在开始时,务必先确定它是否适合您国家的需求,然后再进行其他考虑。本指南旨在帮助刚毕业的LDC更好地了解在专利保护、集成电路布局设计和商业秘密方面,他们可能需要推进的具体行动项。A.1.2. 根据《班吉协定》下的区域性知识产权制度,OAPI的成员国不维护独立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制度。因此,虽然这份指南具有参考价值,但它并不直接适用于它们具体的法律环境。 B.1. 专利B部分。您国家法律框架概述B.1.1. 你的国家有现存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了保护发明通过专利吗?B.1.2. 你们的国家有一个IP服务和一个中心局授权管理专利制度与发布期刊中的拨款?B.1.3. 你的专利制度不差待外国人比您自己的更有利公民和国民其他国家吗?B.1.4. 你的专利制度允许申请人获取产品的专利,以及作为进程吗?B.1.5. 你的法律是否授予在专利权人的权利为防止下列行为,如果未经他们同意执行?本节概述了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商业秘密相关的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产生的国际义务和选择。在您毕业时,本节可以作为一个有用的工具,帮助您在初步层面上确定相关的政策需求。在遵循指南中的问题时,请确保您的答案反映了现有的法律框架。 毕业后,你国家必须有放置一个操作专利框架。一个运行框架包括一项专利法,基于在申请人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为了他们的发明。此外,第12条巴黎公约要求国家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和一个官方期刊专利信息可以发布。专利制度,甚至在毕业,必须尊重非歧视义务[巴黎艺术2条,3条TRIPS艺术3条,4条]然而,国家仍然可能要求指定一个当地代理人或律师代表外国申请人。专利保护必须是适用于任何发明,无论产品和过程,只要是新的,涉及一个发明的步并且能够工业应用 [TRIPS第27条]见常见问题1获取信息可专利性排除 关于知识产权制度内部提供的灵活性的更多信息,可通过以下网址获取:https://www.wipo.int/ip-development/en/agenda/flexibilities/关于专利权的例外和限制的更多信息,包括该主题的工作文件,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专用网页上找到:https://www.wipo.int/patents/en/topics/ exceptions_limitations.html此外,许多国家的立法提供了以下部分或全部的专利权例外和限制,这些必须遵守TRIPS协定第30条中载明的三步测试:– 私有和/或非商业用途; – 实验用途和/或科学研究; – 药品的临时制备; – 先前使用; – 在外国船舶、飞机和陆上车辆上使用物品; – 为从当局获得监管批准的行为; – 专利权的穷竭; – 强制许可和/或政府使用;以及 – 农民和育种者对专利发明的特定使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确立了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通用的最低保护和执行标准。也就是说,成员国在设计其专利系统的具体特征时享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操作空间有时在《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明确提供,有时则由国际条约在特定问题上的沉默而获得。总的来说,每个成员国享有的自由通常被称为“灵活性”。在众多可供政策制定者选择的政策选项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允许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将某些类型的发明排除在专利授权之外。这些发明包括其商业利用可能被认为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发明,包括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为了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它还允许将针对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排除在外;以及除微生物以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除非生物和微生物过程以外的植物或动物生产的基本生物过程。常见问题1:在制定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巴黎公约》相兼容的国内专利制度时,我国可以依赖哪些灵活性? 常见问题3:当一个国家设计强制许可或政府使用框架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只要满足了《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最小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设计其强制许可框架时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为确保各自的政策需求得到适当满足,它们可以考虑一系列参数。应该强调的是,上述条件并非详尽无遗,在某些情况下,其中几项可以豁免,例如在国家紧急状态或其他极端紧急情况下,在公共非商业使用的情况下,为纠正反竞争行为,或属于第31条范围的情况bi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关于专利权穷尽的更多信息,可通过:https://www.wipo.int/ meetings/en/doc_details.jsp?doc_id=581380毕业后,你需要许可药品物质的专利,因为发明必须在所有技术领域内是可专利的。然而,专利权具有地域性,不具有追溯力。因此,你所在国家的法律变化并不会使外国药品专利一夜之间在你国家即可执行。任何新的药品发明的专利申请都需要向你的国家专利局提出,并按照你国家的审查标准获得授权。强制许可和其他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政府许可(在本节中简称“强制许可”)是国际专利法规定的一种灵活性,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或防止专利制度的滥用。强制许可可由主管公共当局根据《巴黎公约》(第5条)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1条)规定的某些条件签发。这些条件包括:– 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强制许可的授权;– 只有在拟许可方在强制许可之前已尽合理商业条件向权利持有人寻求授权且该努力在合理期限内未获成功的情况下,才可允许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和期限应限于其授权的目的;– 授权使用应为非排他的;– 授权使用应为不可转让,除非是享有该使用的企业部分或商誉部分;– 强制许可应以供应授权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内市场为主;– 如导致强制许可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