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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税费优惠政策选编

2024-04-25安徽省税务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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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税费优惠政策选编

目录第一部分增强创新驱动1.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2.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4.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5.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6.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7.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8.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9.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10.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11.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2.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13.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率及税收抵免政策1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1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16.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17.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至10年人所得税政策 税 第二部分促进要素集聚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2.城市公共交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铁路、公路、飞机场跑道等公用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6.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7.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8.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9.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10.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11.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12.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可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税收优惠政策13.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4.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15.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16.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17.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18.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19.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至8%政策21.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投资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抵免第三部分深化数字赋能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3.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8.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9.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10.符合条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1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2.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1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15.符合条件的动漫设计等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16.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17.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8.工业母机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19.集成电路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第四部分推动绿色发展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 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5.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6.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7.节能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8.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9.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10.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11.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12.承受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13.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1第一部分增强创新驱动 —2—1.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享受主体】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优惠内容】对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享受条件】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6)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7)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 —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8)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9)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10)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附件1。【政策依据】《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2.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主体】出资方:企业。 —4—接收方: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优惠内容】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和100%税前加计扣除的条件:(1)资金接收方是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要求如下。①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要求如下: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 —5—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③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2)资金用途必须是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具体要求如下: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①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②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③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6—(3)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条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求同上。【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七类行业企业外(详见享受条件)【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委外研发: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 —7—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合作研发: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集中研发: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享受条件】(1)研发活动范围: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