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BO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了注册声明(F-4表格,文件编号333-285183),该公司为开曼群岛免税公司,与全球IBO集团有限公司(开曼群岛免税公司)共同作为共同注册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d-2条的规定,由于该注册声明未包含公司截至注册声明生效前最后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公司必须在注册声明生效后的90天内或最新完整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提交一份特殊财务报告,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因此,公司现向SEC提交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截至该日期的财务报表,该报告已整合至2025年5月14日提交的F-20表格壳公司报告中(文件编号001-42601)。
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仅发行并流通一股普通股。公司是一家非加速申报公司,未选择使用延长过渡期以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条规定的任何新或修订的财务会计标准。公司未提交关于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的审计报告,也未使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编制财务报表。公司是一家壳公司,未进行过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