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大型多元化科技公司正日益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其商业模式与金融机构不同,主要通过建立客户关系、收集客户数据并利用数据分析来创造价值。
- 银行正与各类技术公司合作,以向其客户提供最新创新成果,但消费者与技术公司建立直接关系时,往往在无意中放弃了其中许多保护措施。
- 本报告探讨了新型商业模式的发展情况,并确定了现有金融监管可能未考虑到技术如何被用于当今提供金融服务之处的领域。
关键数据
- GAFAM公司(谷歌、亚马逊、脸书、苹果、微软)目前占据了全球前六大公司中的五席,其市值占标普500指数市场总值的18%。苹果公司的市值是摩根大通的三倍。
- Facebook目前拥有23亿月活跃用户,而阿里巴巴的蚂蚁金融则有2800万中小型企业用户。
- GAFAM公司除Facebook外的其他公司现在占据了全球前十家公司的四席。
研究结论
- 大型科技公司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主要是在零售和小微企业市场,而在公司及投资银行领域则非常有限。
- 大型科技公司提供的大部分服务都开辟了传统银行尚未涉足的新领域,无论是通过提供创新服务,还是通过服务未被充分满足或无银行服务的客户群体。
- 大型科技公司对金融领域的渗透在绝对意义上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在未来十年内,其作用很可能将增加,并且这一趋势将重塑该行业。
- 大型科技公司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主要是由对客户需求和体验的强烈关注所驱动,其动机更侧重于利用现有核心业务进行变现和提供全方位服务,而非金融服务本身。
- 大型科技公司在消费者日常活动中的绝对规模和影响力,使它们能够以试验学习的方式迅速将数字能力部署到新的应用场景中,从而迅速超越任何金融科技或现有企业。
- 大型科技公司专注于零售和小微企业产品,这些产品涉及频繁的客户接触并促进其核心业务,例如支付、电子钱包和电子商务消费金融。
- 大型科技公司在消费者日常活动中的绝对规模和影响力,使它们能够以试验学习的方式迅速将数字能力部署到新的应用场景中,从而迅速超越任何金融科技或现有企业。
- 大型科技公司在中国以及英国和美国的特定细分领域(例如移动支付)的市场渗透率最高。
- 大型科技公司正迅速扩展其金融服务业务,重点进入与消费者互动密切且与现有平台相邻的细分市场,如支付和小型企业贷款。
大型科技公司与现有企业的互动模式
- 开拓新市场和细分市场:凭借具有有限替代效应于传统银行服务的新兴创新产品和技术——至少在第一阶段(如电子钱包、点对点交易、加密货币等)——大型科技公司能够进入市场。
- 进入服务不足或尚未开发的客户细分市场:大型科技企业填补了传统上由现有企业未服务的产品领域的需求空白。
- 与现有企业的合作模式:大型科技公司通常寻求提供价值链中面向客户的部分,将监管更严格的功能留给银行。
全球监管环境
- 金融监管体系内部的空白:新产品和服务(例如点对点借贷、加密货币、电子钱包余额等)以及尚未在现有规则手册中完全整合的新交付机制(例如使用新技术)。
- 跨实体和活动的失衡领域:大型科技公司活动的重要部分可能涉及金融领域之外的数据和主导地位,这些领域受跨部门法规(如数据或竞争法规)的管辖。
- 跨部门法规领域:数据法规的差异数据保护级别、恰当的数据可用性、可移植性和互操作性、公司治理、经济和金融犯罪、网络安全并韧性。
挑战与机遇对银行业的影响
- 现任者的挑战:新业务模式可以通过其低成本运营、网络和规模效应,以及拥有或去中介化客户关系,从现有企业中攫取显著的价值和盈利能力。
- 现任者的机遇:银行享有竞争优势且不易受到干扰,可以利用其信任、实体存在、客户的财务数据、成熟的流程(具有明确定义的标准,这有助于银行之间更容易合作)、核心银行关系的“粘性”以及关于金融行为的丰富历史经验。
- 银行的可能商业模式:基础设施市场标准、银行绿色田野银行、银行科技生态系统、金融聚合平台/前端界面。
监管和监督
- 政策目标与愿景设定:新出现的复杂风险在适当的情况下,能够迅速被理解和纳入监管范围;所有市场参与者都享有公平的竞争环境;活动受与其风险相称的监管和监督框架约束。
- 对监管框架的行动:修订金融监管中的措施、加强政策响应、扩展金融特定对其他行业的监管、重新设计监管和监督架构、增强监管和监督能力、加强国内与跨境合作。
- 公司治理:决策标准、道德规范和治理将随着监管要求和商业机会在各行业间变得“横向化”而日益受到要求。
- 运营韧性:持续的数字创新,由现有企业和非银行参与者共同推动,将进一步提升网络和运营韧性框架的重要性。
- 提升监管者与监督者的能力:改进国际、跨境合作框架、加强与世界银行创新中心(BIS Innovation Hub)的跨境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