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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评论 聚焦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 作者: 宫滨合伙人电话:+86 10 8520 7527电子邮件:charlesgong@deloittecn.com.cn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于2025年3月28日公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我国税收程序法体系中,税收征管法具有最高层级的法律位阶。现行法律自1993年实施以来,历经2001年全面修订及2013年、2015年为配合商事制度改革的局部调整,面对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税制改革深入推进的新形势,对其进行系统性修订已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共106个条文,在保持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新增16条、删除4条、实质性修改69条,在立法层面深化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同时,系统集成了近年来税收征管改革的实践经验,通过完善纳税人权益保障机制和健全税法遵从引导体系,着力构建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的税收法治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公平竞争的税收制度保障。本期税务评论将选取《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税收征管法相比的若干法律条款变化,并结合业界普遍关注的部分事项,对相关要点作简要探讨。 独丹丹经理电话:+86 10 8512 5409电子邮件:dadu@deloittecn.com.cn 1.加强政府机关合规要求,促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此次《征求意见稿》在减少税收行政执法地区差异、促进依法征税、规范核定征收制度等方面增加了对有关政府部门、税务机关的合规要求,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目标。 同一税收事项在不同地区执行口径的不一致,是实践中纳税人反映较多的情况,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与区域执行差异的矛盾,损害税法权威性的同时,亦不利于鼓励纳税人积极履行依法纳税义务。《征求意见稿》在第五条新增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区域间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要求,确立了未来税收征管口径全国统一的监管趋势。(注:绿色字体为相较现行税收征管法的新增内容,中划线字体为相较现行税收征管法的删除内容,下同。)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加强区域间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 《征求意见稿》的第三十六条延续了现行税收征管法要求地方政府不得擅自对纳税人作出税收优惠(减免税)决定的要求,并新增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税务机关下达税收收入指标,这一规定有利于实现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维护纳税人依法纳税权益。 如欲垂询更多本文相关信息,请联络: 税务与商务咨询全国主管合伙人李旭升电话:+86 755 3353 8113电子邮件:vicli@deloittecn.com.cn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税收优惠。 华北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税务机关下达税收收入指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税收优惠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黄晓里合伙人电话:+86 10 8520 7707电子邮件:xiaolihuang@deloittecn.com.cn 华东区 梁晴合伙人电话:+86 21 6141 1059电子邮件:mliang@deloittecn.com.cn 针对核定征收滥用情形,《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虽然没有改变现行税收征管法授权税务机关采用核定征收的六种情形,但增加了关于规范核定征收管理,要求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核定征收制度的规定。普遍认为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治理以往实践中部分地区通过不合规的核定征收方式侵蚀国家税收利益,违规招商引资的现象。 华南区 张慧合伙人电话:+86 20 2885 8608电子邮件:jenzhang@deloittecn.com.cn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引导纳税人依法建账核算,规范核定税收征收管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核定征收制度,明确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华西区 汤卫东合伙人电话:+86 23 8823 1208电子邮件:ftang@deloittecn.com.cn 2.完善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 在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根据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目标,《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在税收征管领域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相关规定;同时取消行政复议“清税前置”要求,更利于纳税人救济权利的行使。 近年来,我国在税收治理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积累了丰富的探索经验。例如,我国已经对企业纳税人建立了A、B、M、C、D的五级纳税信用评价制度和相应的差异化管理与服务体系;税务部门亦与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海关、市场监督、外汇管理、金融监管等其他政府机构合作,共享信用信息,推动实施守信企业联合激励、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在上述背景下,《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第七条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税收诚信体系,以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促进税法遵从的宗旨,对税务机关提出健全守信激励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联合惩戒的要求,从而为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税收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促进税法遵从。 税务机关健全守信激励制度,对诚实守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给予便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激励。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在纳税人救济途径方面,取消关于纳税争议的行政复议“清税前置”要求,是此次《征求意见稿》较为引人关注的一项亮点。这一变化意味着,当事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而不必先缴付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并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才需要在起诉前缴付有关的款项或者提供担保。这项修订有助于消除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行使救济权利需先行缴付税款而带来的资金压力,特别是对于涉税金额巨大的税务争议案件,取消行政复议“清税前置”将为有关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提供事实上的可能性,对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第一百零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税款迟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凭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税证明或者担保证明受理。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处罚决定、实施的强制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3.顺应数字经济发展新形势,健全对数字经济的常态化税收监管制度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为税收征管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面对新的税收征管环境,《征求意见稿》增设了关于平台经济、电子凭证的内容,互联网平台企业、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数字经济时代下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主体将在税收征管中被赋予更多的责任。 平台经济的发展使得国际社会愈发重视发挥网络平台在数字经济税收治理中的作用,纷纷出台措施,赋权税务部门获取平台交易信息。我国也在近年开展了有关平台企业涉税信息的报送试点工作,并在2024年末发布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信息的具体法律规定主要见于电子商务法,而税收征管法尚未就此设置具体条款。因此,《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第二十九条,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涉税信息报送责任,同时在第六十二条中增加了税务机关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务检查权利,新增第七十二条对相关的罚则作出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从新增的罚则来看,互联网平台企业如未依规履行报送义务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停业整顿。这些措施一旦施行,可能会对互联网平台产生较大影响,对违规行为具有较强的威慑力,体现了国家加强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决心和力度。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目录清单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其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其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宜。 第六十二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 (六)书面通知电子商务平台和其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与纳税相关的电子商务交易、其他网络交易和电子支付情况; …… 第七十二条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送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办理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其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处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在数字经济时代,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支付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为了强化对纳税人的资金监管,有效保障税款征收,《征求意见稿》增设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非银行支付账户的检查权及强制执行权(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冻结措施适用范围,并从法律层面明确了针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相关罚则(第八十六条)。 第四十三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实施下列税收保全强制措施: …… (二)书面通知非银行支付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支付账户余额; ……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强制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汇款、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余额等资产中扣缴划拨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剩余部分退还纳税人。 …… 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实施下列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强制执行: …… (二)书面通知非银行支付机构从其支付账户余额中冻结、划拨税款; …… 第六十二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 (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征收管理以外的用途。 第八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账户、汇款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划拨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汇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