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
1. 加强政府机关合规要求,促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 《征求意见稿》新增要求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个人不得向税务机关下达税收收入指标,并规范核定征收制度,要求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核定征收制度,以减少税收行政执法地区差异,促进依法征税,维护纳税人权益。
2. 完善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
- 新增税收诚信体系建设规定,明确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促进税法遵从,健全守信激励制度,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 取消行政复议“清税前置”要求,当事人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减轻资金压力,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3. 顺应数字经济发展新形势,健全对数字经济的常态化税收监管制度
- 新增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责任,明确平台经济税收监管措施,对未履行报送义务的企业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停业整顿。
- 增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非银行支付账户的检查权及强制执行权,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冻结措施适用范围,并明确相关罚则。
4. 保障国家税收安全,扩充税款征收法律手段
- 将限制出境措施适用范围扩大至欠税纳税人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 明确“刺破公司面纱”规则,授权税务机关在一定情形下向公司出资人追缴公司的欠缴税款。
- 扩大关联交易纳税调整规制主体范围,将企业与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纳入调整范围。
- 增设一般反避税规则,授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进行合理调整。
5. 完善税收违法行为界定与罚则
- 将现行法律中的“偷税”表述调整为“逃税”,细化逃税行为认定标准,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全链条涉税违法惩治机制。
- 吸纳发票管理办法中有关虚开发票的规定,提升其法律层级,最高罚款额上调至500万元,并增加为虚开发票提供帮助行为的处罚规定。
6. 明确“税款滞纳金”的法律性质与相关规则
- 将“滞纳金”表述调整为“迟纳金”,表明财税部门倾向于“税款迟纳金”不适用于行政强制法关于滞纳金限额规定的技术观点。
- 扩充不予或免予加收税款迟纳金的情形,列举了若干相关特定场景。
7. 增加关于多缴税款不予退还的特殊规定
- 新增对于“纳税人为获取融资、公司上市、增加业绩、取得资格资质等目的”而多申报缴纳税款不予退还的规定。
结语
- 《征求意见稿》系统整合了我国近年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实践经验与制度创新,具有标志性意义。
- 各类市场主体应评估《征求意见稿》条款对自身的影响,并形成意见或建议提交相关部门。
- 德勤中国将持续关注税收征管法的立法进程,并欢迎各类市场主体反馈相关观察、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