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比较分析了中国、美国和欧盟在人工智能治理领域的典型法律政策,并探讨了通用风险治理框架的适用性。
中国:中国将人工智能视为国家战略重点,已出台《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等顶层设计,并从法律及伦理规范、重点政策支持、技术标准化和知识产权保护、安全监管和评估等方面构建了较为全面的人工智能领域发展与监管框架。中国人工智能领域立法呈现“从特殊到一般”的特点,已出台《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专门性规范,并正在推进人工智能法草案的制定。
美国:美国目前尚未有联邦层面的人工智能监管立法,主要通过行政部门行政命令的形式,辅以各州自行立法加特定领域立法的方式对人工智能进行监管。拜登总统签署的《安全、可靠、可信地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行政令》明确了美国政府对待人工智能的政策法制框架。美国对人工智能的监管,强调安全保障、促进创新、公平与反歧视、隐私保护、可解释与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本土就业岗位等基本原则。
欧盟:欧盟立法的主要动因是为了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风险和挑战,同时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欧盟委员会出台《人工智能伦理准则》,确定了人工智能治理的尊重人类尊严、防止伤害、公平和可解释性四项伦理原则。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正式通过标志着全球人工智能领域监管迈入全新时代,该法案根据人工智能的潜在风险和影响程度进行人工智能系统分级,并规定了人工智能参与者的义务。
比较分析:本报告以中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基准,比较了中美欧典型法律、政策文件在人工智能法律质量、定义、监管思路、价值观、监管机构、监管沙盒/真实世界测试等方面的差异,并投射到《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的风险控制项下,为人工智能从业者提供了快速实现对监管规则的整体判断和匹配的参考。
研究结论:当前的人工智能技术仍在快速发展中,各国政策法律在一些基础原则、国际规则上将可能产生某些普遍价值的一致性,但同时各国技术、产业发展的差异又将不断分化和催生出新的、阶段性的监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