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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随笔系列:财政部再提隐债,几点关注

2025-04-28谭逸鸣、赵悦颖民生证券芥***
城投随笔系列:财政部再提隐债,几点关注

财政部再提隐债,几点关注 2025年04月28日 ➢历次财政部通报隐债问责 截至目前,财政部通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共有5次,其中2022年有2次(2022年5月18日、2022年7月29日),2023-2025年各一次(2023年11月6日、2024年9月19日、2025年4月18日)。 解读五次通报的总领及总结段落,分析其表述上的异同,我们可进一步理解隐债监管逻辑的演进。 分析师谭逸鸣执业证书:S0100522030001邮箱:tanyiming@mszq.com 首先,共性上,历次财政部隐性债务问责通报均以党中央、国务院对隐性债务问题“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要求为根本依据,聚焦新增隐性债务和化债不实两类核心问题,均明确“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通报具体案例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表明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的重要性。 研究助理赵悦颖执业证书:S0100123070012邮箱:zhaoyueying@mszq.com 其次,差异上,关注本次通报。总领段落解读:(1)将隐性债务问题的查处范围由原本的2类拓展为“新增隐性债务、少报漏报隐性债务、隐性债务化解不实”3类,监管覆盖更全面。(2)新增“保持‘零容忍’高压监管态势”表述,进一步强调严监管态度。(3)通报案例查处时间范围为“近年来”,涵盖时间较广,且表明隐债问题查处工作在持续高压进行中。 相关研究 1.信用策略周报20250427:理财增量买了多少信用?-2025/04/272.可转债周报20250427:转债主体2025Q1业绩前瞻-2025/04/273.固收周度点评20250427:债市蓄力,提前布局-2025/04/274.2025年3月中债登和上清所托管数据:商业银行增配利率债,广义基金增配同业存单-2025/04/275.流动性跟踪周报20250426:资金面平稳跨月-2025/04/26 总结段落解读:(1)首次强调“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明确各地方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2)首次将防范化解隐债风险工作提升为“重要政治任务”而非单纯的纪律要求,与此前的表述“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形成鲜明对比。(3)问责机制上,新增“健全跨部门联合惩戒”表述。(4)首次提出“防止前清后欠”的持续性要求。 ➢通报案例如何解读? 通报案例的违规情况基本上围绕两类,一是新增隐性债务,二是化债不实,其中以新增隐性债务为主。 统计各省被通报的案例,其中江西、河南、安徽的案例数量较多,其次是内蒙古、吉林、陕西、湖南等区域。涉及的各省案例中均有新增隐性债务这类违规,化债不实的案例主要分布在江西、吉林、安徽、内蒙古、湖南区域。 具体来看,案例中的新增隐性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是通过国有企业、公立医院、学校等主体举债或垫资建设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形成新增隐性债务:常见情形,在历次通报中多次提及。 二是向地方国有企业等主体直接借款,或占用地方国有企业资金的方式形成新增隐性债务:常见情形,亦在通报中多次提及。 三是融资平台通过财政担保、政府部门出具承诺函、公益性资产抵押等方式违规融资形成新增隐性债务。 四是承诺最低收益、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本息、违规包装PPP项目以及其他违规情形。 化债不实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以国有企业等主体融资偿还隐债并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此类情形较为常见。二是变更合同额作为化债处理,造成化债不实。 最后对历次通报中的案例进行详细梳理,分类展示,以供对照前文参考。 ➢风险提示:政策不确定性;信用风险事件超预期;宏观经济、地方政府债务压力、区域及平台评价的主观性。 目录 1历次财政部通报隐债问责..........................................................................................................................................32通报案例有哪些关注点?..........................................................................................................................................63风险提示...............................................................................................................................................................16插图目录..................................................................................................................................................................17表格目录..................................................................................................................................................................17 2025年4月18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六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市场再度关注隐债问责问题。历次财政部通报隐债问责情况如何?本次通报有何不同?如何解读隐债问责案例通报?本文聚焦于此。 1历次财政部通报隐债问责 截至目前,财政部通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共有5次,其中2022年有2次(2022年5月18日、2022年7月29日),2023-2025年各一次(2023年11月6日、2024年9月19日、2025年4月18日)。 从通报标题及主题来看,在5次通报中,2022.7.29的《关于融资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融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较为特殊,聚焦融资平台公司的违法违规;其他通报问责主体则更为广泛,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地方国企、金融机构等。 解读五次通报的总领及总结段落,分析其表述上的异同,我们可进一步理解隐债监管逻辑的演进。 首先,共性上,历次财政部隐性债务问责通报均以党中央、国务院对隐性债务问题“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要求为根本依据,聚焦新增隐性债务和化债不实两类核心问题,均明确“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通报具体案例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表明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的重要性。 其次,差异上,我们先关注总领段落: 2025.4.18:(1)将隐性债务问题的查处范围由原本的2类拓展为“新增隐性债务、少报漏报隐性债务、隐性债务化解不实”3类,监管覆盖更全面。(2)新增“保持‘零容忍’高压监管态势”表述,进一步强调严监管态度。(3)通报案例查处时间范围为“近年来”,涵盖时间较广,且表明隐债问题查处工作在持续高压进行中。 2024.9.19:(1)引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2)通报案例查处时间范围为“2023年专项行动查处的八起典型案例”,时效性更强。 2023.11.6:通报案例查处时间范围为“2022年以来查处的8起案例”。 2022.7.29:唯一聚焦融资平台公司的一版通报,强调“严肃查处融资平台公司参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行为”,相关案例亦是“融资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融资新增隐性债务”的专项案例。 2022.5.18:财政部首次通报隐债问责案例,具备特有的“以儆效尤”表述,具有高度震摄性,此后的通报中淡化此表述,但始终强调“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再关注总结段落的差异: 2025.4.18:(1)首次强调“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明确各地方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2)首次将防范化解隐债风险工作提升为“重要政治任务”而非单纯的纪律要求,与此前的表述“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形成鲜明对比。(3)问责机制上,新增“健全跨部门联合惩戒”表述。(4)首次提出“防止前清后欠”的持续性要求。 2024.9.19:与2023年通报表述相似。 2023.11.6:将“严格落实责任”修改为“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2022.7.29:(1)表述均以融资平台公司为问责主体,强调“部分融资平台公司定位不清,参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问题屡禁不止”。(2)明确针对融资平台公司严格管控,“严禁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严禁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持续清理‘空壳类’融资平台公司,加快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2022.5.18:(1)提到“国内外环境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背景,明确“防风险”的必要性,“党中央明确要求有效管控重点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2)提出“层层传导压力”的管理机制。 2通报案例有哪些关注点? 通报案例的违规情况基本上围绕两类,一是新增隐性债务,二是化债不实,其中以新增隐性债务为主。 统计各省被通报的案例,其中江西、河南、安徽的案例数量较多,其次是内蒙古、吉林、陕西、湖南等区域。涉及的各省案例中均有新增隐性债务这类违规,化债不实的案例主要分布在江西、吉林、安徽、内蒙古、湖南区域。 资料来源:财政部官网,民生证券研究院整理 新增隐性债务、化债不实具体有哪些形式?在分析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如何识别隐性债务。 2017年7月,政治局会议上首提“隐性债务”概念。隐性债务的形式识别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直接举债融资。包括“为没有收入的政府公益性项目举借的,最终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由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等形式为企业(主要是融资平台)提供担保形成的举债融资”,“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为企业抵押或质押进行的举债融资”等。 这类债务的举债主体主要是融资平台,对于涉嫌违规举债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政府部门出具承诺函或纳入预算决议、公益性资产抵押、财政资金偿还、用于政府公益性项目,城投平台涉及以上特征的任何一笔债务,均有可能被认定为隐性债务。 (2)地方政府的中长期支出事项,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基金、PPP项目、政府投资服务、专项建设基金、应付工程货物款等。与直接举债一样,并非所有的中长期支出责任都会被认定为隐性债务,主要是涉及政府固定支出责任的部分可能会被认定为隐性债务,比如承诺本金回购、承诺最低收益、承诺承担社会资本 方资本金损失等;而完全符合财政部相关文件的项目支出,并不会被认定为隐性债务。 资料来源:政府网站,民生证券研究院整理 具体来看,案例中的新增隐性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是通过国有企业、公立医院、学校等主体举债或垫资建设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形成新增隐性债务。通常情形有以下3类: (1)通过地方国有企业举债融资新增隐性债务:常见情形,在历次通报中多次提及。如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案例(2025.4.18通报),通过所属国有企业筹集资金建设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大厦; 青海海东市案例(2025.4.18通报),通过国有企业直接借款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改造项目支出。 (2)要求国有企业垫资建设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新增隐性债务:常见情形:常见情形,亦在通报中多次提及。如湖北省案例(2023.11.6通报),湖北省多地政府部门与3家省属国有企业签订协议,由3家企业垫资承担一级土地整理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综合开发业务,地方政府以土地收益偿付企业开发成本及适当收益; 广西柳州市案例(2023.11.6通报),柳州4家市属国企依据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垫资承担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土地一级整理开发、代行土地收储等业务。 (3)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