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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惠电子:2025年一季度报告

2025-04-21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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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惠电子:2025年一季度报告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833509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赵浩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唐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沈雯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季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财务数据重大变动原因: 年初至报告期末(1-3月)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补充财务指标: □适用√不适用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其他原因√不适用 二、报告期期末的普通股股本结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赵浩华,唐玥:两者是夫妻关系; 赵浩华,常州同达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赵浩华通过持有同达投资合伙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赵浩华、王志平、孙伯乐、王恒斌、高志齐、任老二、唐玥:互为一致行动人,共同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除此以外,前十大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 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是否存在质押、司法冻结股份□是√否 三、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大事件 重大事项的合规情况 重大事项详情、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原告致茂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洋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4年2月6日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因所涉专利无效,公司于2025年4月2日收到法院的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撤诉,相关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承担,案件终结。 二、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 2022年9月22日,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惠电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朱亚媛女士、王鹤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022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 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10月10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核查的议案》和《关于对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核查的议案》,并于2022年10月12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于2022年10月1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87)。 2022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2022年11月11日,公司完成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相关事宜,详见公司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了《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 2023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3年8月25日至2023年9月4日,公司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名单和预留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于2023年9月5日披露了《关于监事会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及预留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告》。 2023年9月12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2023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2023年10月12日,公司完成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剩余权益授予登记相关事宜,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了《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2023年12月4日,公司已完成对离职激励对象以及考核不合格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的公司《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3-090)。 2024年4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除限售条件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部分限制性股票定向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国浩 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2024年5月27日,公司已完成对离职激励对象以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的公司《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三、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 为满足公司发展战略需要,进一步开拓海外市场,打造国际化品牌,增强公司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公司拟对外投资设立德国全资子公司Techmizeelectronic GmbH。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并于2025年3月25日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德国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对外投资设立德国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四、已披露的承诺事项 精选层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披露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中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的九、重要承诺。 截至报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已履行完毕,其它相关承诺尚在履行中,相关承诺主体未发生违反承诺行为。 第四节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二、财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三)合并利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