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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0270) 2024年度業績公告 綜合財務信息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粤海投資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宣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綜合業績,連同2023年之比較數字如下: 綜合損益表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本年度溢利 歸屬於:本公司所有者非控股權益 流動負債應付賬款、應計負債及其他負債合約負債應付稅項應付附屬公司非控股權益所有者賬款銀行及其他借貸租賃負債 流動負債總額 非流動負債總額 資產淨值 權益本公司所有者應佔權益股本儲備 權益總額 附註: 1.編製基準 此年度業績公告所載有關截至2024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財務資料,並不構成本公司於該等年度的法定年度綜合財務報表,但資料數據來自該等綜合財務報表。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436條的規定而須披露有關此等法定財務報表的進一步資料如下: 本公司已按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62(3)條及附表6第3部的規定,將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送呈公司註冊處處長,及將適時遞交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本公司的核數師已就該等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提交報告。報告中核數師並無保留意見,亦無提述任何其在無提出 保 留 意 見 下 強 調 須 予 注 意 的 事 項 , 也 沒 有 任 何 根 據 香 港 《 公 司 條 例 》(第622章)第406(2)、407(2)或(3)條的述明。 於2024年12月9日,本公司董事會建議以實物分派本公司直接持有的粤海置地控股有限公司(「粤海置地」)股份之方式支付特別股息(「建議分派」),待本公司股東通過一項普通決議案後方可作實。於2025年1月8日,本公司股東通過批准建議分派的決議案。於2025年1月21日,合共向股東分派1,261,799,423股粤海置地股份(佔本公司持有的粤海置地股份約99.9%)。 粤海置地的綜合資產及負債於2024年12月31日被分類為持作分派用途,而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粤海置地綜合業績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5號持作出售的非流動資產及已終止經營業務在綜合財務報表中呈列為終止經營業務。綜合損益表將終止經營業務與持續經營業務區分,並已相應重列比較數字。 本財務報表乃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之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包括所有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會計準則(「香港會計準則」)及詮釋)及香港《公司條例》編製而成。除已竣工投資物業及指定為按公允值計入其他全面收入的股本投資按公允值計算外,本財務報表乃依照原始成本會計慣例所編製。除另有指示外,本財務報表以港元(「港元」)呈列,所有金額均調整至最接近的千元。 綜合賬目基本原則綜合財務報表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為「本集團」)於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年度之財務報表。附屬公司乃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實體(包括結構性實體)。當本集團對參與被投資方的浮動回報承擔風險或享有權利以及能透過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即本集團獲賦予能力以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現有權利)影響該等回報時,則取得控制權。 1.編製基準(續) 倘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少於被投資方大多數投票權或類似權利,則本集團於評估其是否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時會考慮一切相關事實及情況,包括:(a)與被投資方其他投票持有人的合約安排; (b)其他合約安排所產生的權利;及(c)本集團的投票權及潛在投票權。 附屬公司之財務報表乃與本公司於相同申報期間內採納一致之會計政策編製。附屬公司之業績由本集團獲得控制權之日起計入綜合財務報表內,直至有關控制權終止之日為止。 溢利或虧損及其他全面收入的各項目均歸屬於本公司擁有者及附屬公司非控股權益所有者,即使此舉導致非控股權益出現虧損結餘。所有集團內公司間與本集團成員公司交易相關的資產及負債、權益、收入、支出及現金流量均於綜合賬目時悉數抵銷。 倘有事實及情況顯示上述控制權的三項因素其中一項或多項出現變化,本集團將重新評估其是否對被投資方擁有控制權。於附屬公司的所有權權益出現的變動(在沒有失去控制權情況下)會作為一項權益交易入賬。 倘本集團失去附屬公司的控制權,則會終止確認(i)該附屬公司的資產(包括商譽)及負債;(ii)任何非控股權益的賬面值及(iii)計入權益的累計匯兌差額;並確認(i)已收代價的公允值;(ii)任何獲保留的投資的公允值及(iii)計入損益的盈餘或虧損。本集團先前於其他全面收入已確認的應佔部分,乃根據假設本集團已直接出售相關資產或負債相同的基礎適當地重新分類至損益或保留溢利。 2.會計政策的變動 本集團已於本會計期間財務報表應用下列由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財務報表的呈列-將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2020年修訂”)財務報表的呈列-附有契約的非流動負債(“2022年修訂”)租賃-售後租回的租賃負債现金流量表及金融工具:披露-供應商融資安排 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的修訂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的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的修訂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的修訂 2.會計政策的變動(續) 本集團並無應用任何尚未於本會計期間生效的新訂準則或詮釋。採納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的影響論述如下: (a)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的修訂影響了將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的方式,並已作為一個整體追溯應用。 2020年的修訂主要釐清了可用自身股本工具結算的負債分類。如果負債的條款可以由對手方選擇,導致以轉讓該實體自身的權益工具來結算,且該轉換選擇被視為權益工具入賬,該等條款不會影響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負債。否則,股權工具的轉讓將構成負債的結算並影響分類。 2022年的修訂規定,實體在報告日期後必須遵守的條件不會影響該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該等修訂對該等財務報表並無重大影響。 (b)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的修訂釐清實體在交易日期後如何對售後回租進行會計處理。修訂要求賣方承租人應用租賃負債後續會計的一般要求,以不確認其保留的使用權相關的任何收益或損失。賣方承租人須追溯應用修訂於首次應用日期後進行的售後回租交易。由於本集團並未進行任何出售及回租交易,該等修訂對該等財務報表並無重大影響。 (c)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的修訂引入了新的披露要求,以提高供應商融資安排的透明度及其對實體負債、現金流量及流動性風險暴露的影響。該等修訂對該等財務報表並無重大影響。 3.經營分部資料 就管理而言,本集團根據其產品及服務劃分其業務單位,並有以下七個可報告的經營分部: (i)水資源分部從事供水、污水處理、供水與污水處理基礎設施建設、水管安裝及諮詢服務及銷售設備,並提供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內地(「中國內地」)及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的客戶;(ii)物業投資分部主要投資於中國內地及香港各類持作賺取租金收入的物業。此分部亦為若干商業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iii)百貨營運分部於中國內地營運百貨店,並從事出售貨品和特許專櫃銷售、經營面積的管理及分租;(iv)發電分部於中國廣東省營運燃煤發電廠,以提供電力及蒸汽;(v)酒店經營及管理分部於中國內地及香港營運本集團的酒店及提供酒店管理服務予若干第三方的酒店;(vi)道路及橋樑分部於中國內地投資道路及橋樑項目, 並 從 事 收 費 道 路 的 經 營 及道路管理;及(vii)「其他」分部於中國內地及香港提供司庫服務,並提供企業服務予其他分部。 管理層就資源分配及表現評估的決策分開監控本集團經營分部的經營業績。分部表現乃按來自持續經營業務可報告分部溢利╱(虧損)進行評估,即經調整來自持續經營業務稅前利潤╱(虧損)的計量。除銀行利息收入、按攤餘成本計量的其他財務資產的利息收入、按公允值計入損益的財務資產的利息收入、從指定為按公允值計入其他全面收入的股本投資收到的股息、出售附屬公司虧損淨額、視作出售聯營公司收益、財務費用(租賃負債利息除外)及應佔聯營公司溢利減虧損不納入該等計算外,經調整來自持續經營業務稅前利潤/(虧損)的計量與本集團來自持續經營業務稅前利潤的計算方式一致。 分部資產包括總資產,不包括分類為持作分派的資產,及不包括遞延稅項資產、可收回稅項、現金及銀行結餘、受限制銀行結餘、按攤餘成本計量的其他財務資產、指定為按公允值計入其他全面收入的股本投資及其他未分配資產,因為該等資產乃按群組基礎管理。 分部負債包括總負債,不包括直接與分類為持作分派資產相關的負債,及不包括銀行及其他借貸、應付稅項、遞延稅項負債及其他未分配負債,因為該等負債乃按群組基礎管理。 分部間互相銷售及轉讓乃參考當時適用巿價向第三方銷售的售價進行。分部間互相銷售於綜合時悉數對銷。 3.經營分部資料(續)(a)經營分部 3.經營分部資料(續)(a)經營分部(續) 3.經營分部資料(續)(a)經營分部(續) 3.經營分部資料(續)(a)經營分部(續) 3.經營分部資料(續)(a)經營分部(續) 3.經營分部資料(續)(a)經營分部(續) 3.經營分部資料(續)(a)經營分部(續) 3.經營分部資料(續) 3.經營分部資料(續) (b)地區分部 下表按照本集團地區資料列示截至2024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收入及若干資產。 非流動資產 上述非流動資產資料乃基於資產所在位置而定,且不包括按攤餘成本計量的其他財務資產、指定為按公允值計入其他全面收入的股本投資及遞延稅項資產。 5,135,725,000港元(2023年:5,016,305,000港元)的收入乃來自水資源分部向一名個別客戶作出的銷售(包括向已知與該客戶受共同控制的多間實體作出的銷售)。 持續經營業務的收入收入分拆資料 百貨營運分部特許專櫃銷售的佣金收入銷售貨品管理費收入 發電分部銷售電力及蒸汽 酒店經營及管理分部酒店收入管理費收入 道路及橋樑分部路費收入管理及維護費收入 客戶合約收入 其他來源之收入服務特許權安排財務收入租金收入 4.持續經營業務的收入、及其他收入及收益淨額(續) 持續經營業務的收入(續)收入分拆資料(續) (b)地區*: 中國內地水資源分部物業投資分部百貨營運分部發電分部酒店經營及管理分部道路及橋樑分部 銀行利息收入按攤餘成本計量的其他財務資產利息收入按公允值計入損益的財務資產利息收入一項合作安排之應收賬款的利息收入其他 5.持續經營業務的稅前利潤 本集團之持續經營業務的稅前利潤已扣除/(計入)以下項目: 5.持續經營業務的稅前利潤(續) *此等成本及開支已包括在綜合損益表上列示的「銷售成本」中。**年內確認之政府補助款主要指就本集團滿足若干特定標準而獲若干政府機構授予之補助。#於2024年及2023年12月31日,可供扣減本集團來年退休金計劃供款的已沒收供款數額並不重大。^已包括在綜合損益表上列示的「其他經營(費用)/收入淨額」中。 6.持續經營業務的財務費用 持續經營業務的財務費用的分析如下: 7.持續經營業務的所得稅費用 中國內地的應課稅溢利稅項乃根據本集團經營所在管轄區域的現行稅率計算。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須按25%(2023年:25%)的稅率繳交企業所得稅。 香港利得稅乃根據本年度在香港產生的估計應課稅溢利按16.5%(2023年:16.5%)的稅率計提準備。 8.終止經營業務 2024年12月9日,本公司董事會建議如本公告所載財務報表附註1所述的建議分派。建議分派已於2025年1月21日完成。粤海置地主要從事物業發展及物業投資業務。於2024年12月31日,粤海置地被分類為持作分派的處置組別及終止經營的業務。由於粤海置地被分類為終止經營業務,物業發展業務不再包含在本公告所載財務報表附註3的經營分部資料中。 (a)終止經營業務的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