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内容 香港和新加坡都是高速发展的国际金融中心,以促进业务增长和创新而闻名,同时确保其金融市场监管能够保护投资者并增强国际社会对市场稳定的信心。有鉴于此,这两个司法管辖区都采取了相关政策,使其成为对金融科技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具有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地。 1.概述032.法律框架和监管环境053.数据保护和隐私284.网络安全385.知识产权426.反洗钱547.在香港和新加坡设立业务628.人才和劳动力发展709.拓展前瞻76 由于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与金融科技有关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必须灵活,以确保在创新和市场信心之间保持平衡。香港和新加坡都拥有成熟的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完善的监管框架和健全的经验丰富的机构。 随着时代的发展,金融科技正在改变着金融服务行业,并为全球市场创造持续的机会。随着金融科技行业的持续快速发展,计划拓展国际业务的企业可以先行了解投资目的地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再进行下一步的投资。 本次的近律师行(香港)和立杰律师事务所(新加坡)共同合作,就在香港和/或新加坡开展金融科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推出第一版的比较性概览,涵盖的领域包括监管环境、数字产品的营销和销售、数据保护和隐私、知识产权、反洗钱制度、公司和人才发展等。 我们衷心希望本指南对您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对本指南的后续版本的改进有任何意见,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希望有机会帮助您了解当地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协助您在香港和新加坡进行投资。 的近律师行(香港)和立杰律师事务所(新加坡)都是各自地区内杰出的律师事务所,在金融科技行业有着丰富的经验。如果您有任何进一步的咨询或需要任何协助,欢迎随时通过本指南中的的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 在香港和新加坡从事金融科技业务的好处包括: 金融科技利用数字技术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近年来,由于技术进步和消费行为的改变,金融科技行业经历了指数级的增长。通过提供创新、便捷的解决方案来满足消费者不断变化的需求,金融科技公司正在彻底改变传统的金融服务行业。 “金融科技 ”的概念及其在香港和新加坡的发展 在香港和新加坡从事金融科技业务有哪些好处? ◊拥有一个庞大而成熟的金融市场◊支持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环境◊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强大法律和监管框架◊政府对金融科技发展的大力支持和激励措施◊高技术劳动力和人才发展计划◊获得由投资者、加速器和行业协会组成的生态系统的支持 香港和新加坡是亚洲两大金融中心,拥有蓬勃发展的金融科技生态系统。两地都推出了一系列政府措施来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同时还拥有支持性的监管环境、强大的金融基础设施和高技术劳动力,这些都使它们成为吸引金融科技企业的投资目的地。因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金融科技公司选择在香港和新加坡设立。 法律框架和监管环境 主要适用法律是《2019年支付服务法(“《支付服务法》”),该法对与数字支付代币(“数字代币”)相关的服务进行监管。目前,数字代币的交易和便利数字代币交易的活动受到监管。即将对《支付服务法》进行的修订将扩大监管范围,纳入数字代币的保管、转让和经纪服务。此外,具有其他金融产品(如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单位、衍生品合约或商品)特征的代币可能会受到其他金融监管法规的单独监管,如《2001年证券与期货法》(“《证券与期货法》”)、《1992年商品交易法》(“《商品交易法》”)或其他法律。 证券型代币 1. 什么是证券型代币? 新加坡 香港 根据新加坡法律,“证券型代币”本身不受监管,也不是一个定义术语,但具有传统“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单位”特征的代币将根据《证券与期货法》受到监管。需要对代币的结构和特征(包括所附权利)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属于此种情况。 代表(1)公司所有权权益或权利,允许代币持有者在公司清盘时收取股息或参与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或(2)代币发行条款规定发行人有义务偿还代币持有者本金(即代币投资额和利息)的债券;或(3)或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权益,即代币收益用于投资,由计划运营者集体管理,目的是使代币持有者参与分享这些投资带来的收益的代币。因此,代币可被视为“证券”,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和《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管辖。 受《证券与期货法》监管的“证券”包括股权证券和债务证券;前者包括代表公司所有者权益(包括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或收取股息或分享利润的权利,或在公司清盘时参与公司剩余资产分配的权利)的代币,而后者包括证明或确认债务的代币,如具有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性质的代币,其典型特征是定期支付利息,并在金融产品到期时返还本金。如果代币的收益由计划经营者集体管理,目的是使持有者能够参与或从这种管理中获得利润、收入或其他付款或回报,则这种代币可被视为“集体投资计划单位”。 2. 发行或进行证券型代币交易是否需要取得牌照? 香港 新加坡 需要。从事资本市场产品(包括“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单位”)交易业务,包括与任何人订立或要约订立协议,或诱使或试图诱使任何人,购买或出售证券,均属于《证券与期货法》下的受监管活动。此类受监管活动的定义很广,包括与证券有关的任何招揽、营销或分销活动2。除非获得豁免,否则从事此类业务的人必须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即使从事受监管活动的人总部设在新加坡境外,如果部分活动在新加坡境内进行,部分活动在新加坡境外进行,甚至全部活动在新加坡境外进行(但该活动会在新加坡境内产生重大且可合理预见的影响),也适用发牌要求。未取得牌照(从事上述业务)构成刑事犯罪,可被处以罚款和/或监禁。 需要。任何在香港发售、推广或分销证券型代币的中介必须按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取得证监会牌照。如果某人主动向香港公众推销其所提供的任何服务,并且在香港提供该服务会构成受规管活动,则该人将被视为经营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其设立在以香港以外的地区,在香港主动地推销其服务之前,也需要获得相应的牌照。在未获得有关牌照的情况下,在香港开展推销、分销或交易证券型代币业务将构成刑事犯罪,除非存在豁免情况1。 1请注意,在香港开展与证券型代币有关的其他受规管活动业务(如就证券型代币提供建议或管理证券型代币投资组合),须遵守额外的发牌规定。 2与证券有关的财务咨询活动受新加坡《2001年财务顾问法》(“《财务顾问法》”)的单独监管。证券型代币资产组合的管理也可能作为基金管理活动受到《证券与期货法》的监管。 3. 向公众发售证券型代币是否需要注册或授权? 香港 新加坡 ◊需要,如果向香港公众发售证券型代币,可能会触发《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的注册或授权要求,除非追用豁免。 ◊向新加坡境内的人发售证券型代币须遵守《证券与期货法》的招股说明书要求,除非适用豁免。 ◊招股说明书要求见《证券与期货法》第13条、《2005年证券与期货(投资要约)(股票和债券)条例》(“《证券与期货条例》”)或《2005年证券与期货(投资要约)(集体投资计划)条例》。招股说明书应包含投资者及其专业顾问做出知情投资决策所合理需要的所有信息,《证券与期货(投资要约)(股票和债券)条例》中对招股说明书中应提供的信息列出了详细的核对清单,对这一般性披露标准进行了补充。 ◊证券型代币在香港类似于股票、债权凭证或债券,其发售须符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公司清盘条例》”)中有关股份和债权凭证发售的招股说明书要求。招股说明书需包括证券型代币发售、发行人和相关资产(如有)的所有相关信息,以及发行人的业务、财务、管理团队和与投资相关的风险因素的详细信息。 ◊属于集体投资计划(即基金)权益的证券型代币只有在该集体投资计划获得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向香港公众发售。 ◊如果代币属于集体投资计划,此类计划必须获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授权或认可,才能向公众发售。 ◊证监会于2023年11月2日发布《有关代币化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的通函》(“基金代币化通函”),载明有关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包括基金)代币化的规定。在初期阶段,证监会认为允许其认可的代币化投资产品进行一级交易是合适的,而二级交易则需要更加谨慎和仔细考虑。一般情况下,相关产品必须符合所有适用的产品认可规定;产品提供商须遵守代币化安排的若干规定;作为申请的一部分,证监会或会要求提交有关智能合约的第三方审计及法律意见;要约文件须予加强,以清楚列明代币化安排、代币的所有权表述和相关风险;以及产品提供商至少须有一名具备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合资格员工,以营运或监督代币化安排及管理相关风险。任何代币化投资产品均须事先咨询证监会。 4. 是否有任何适用于证券型代币发售的安全港或豁免? 香港 新加坡 ◊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豁免要求,则证券型代币的发售将不受招股说明书要求和授权的约束。 根据《证券与期货法》,符合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单位定义的代币的发售,可根据某些安全港豁免,豁免招股说明书登记要求,其中包括: •小额发售豁免:在12个月内筹集的总金额不超过500万新元(或等值外币)的发售。•私募豁免:在任何12个月内向不超过50人进行的发售。50人的限制指的是被要约的人数,而不是接受要约的人数。•合格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豁免:向机构投资者(见《证券与期货法》中的定义)和合格投资者进行的发售不受招股说明书登记要求的限制。 ◊专业投资者豁免:专门针对专业投资者的证券型代币发售将获豁免遵守上述发售规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定义,“专业投资者”包括各类机构投资者;资产至少达4000万港元的信托法团;以及投资组合至少达800万港元的个人、法团和合伙企业。 ◊私募豁免:该豁免适用于以下情况:信息的分发方式并不构成向公众的要约,因此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或《公司清盘条例》中“招股说明书”定义所禁止的范围。例如,市场普遍接受的做法是,向不超过50名不符合专业投资者资格的受要约人(非实际认购人)作出的要约将不会被视为向公众作出的要约。 招股说明书豁免(仅针对机构投资者的发售除外)受各种条件限制,包括要约不得附带任何广告,不得产生与要约相关的销售或促销费用,以及转售限制。 向合格投资者发售作为集体投资计划单位的“证券型代币”还需通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并将其列入金融管理局的受限计划名单。 非证券型代币, 如稳定币、实用代币、NFT 1. 稳定币是否受监管? 新加坡 香港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表示,稳定币,作为旨在保持相对于特定资产的稳定价值的加密资产,根据《支付服务法》,目前被视为数字代币。提供稳定币交易和/或便利稳定币交易的实体将属于受监管的数字代币服务范围,需要满足发牌要求。 ◊稳定币目前在香港不受监管,但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近日宣布了一项立法建议,要求在香港发行法币稳定币的发行人接受发牌制度的监管3。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建议在《支付服务法》下引入一项新的受监管支付服务——“稳定币发行服务”,对新加坡以新元或G10货币计价的单一货币挂钩稳定币(“单一货币稳定币”)的发行人进行监管(“单一货币稳定币框架”)。所有稳定币(无论是否为单一货币稳定币)也将继续被视为数字代币,数字代币服务提供者将继续受到现行数字代币监管制度的规范。在单一货币稳定币框架下,单一货币稳定币发行者须遵守各种要求,包括: ◊根据该建议,此类稳定币的发行者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才能获得牌照——这些条件包括储备管理、稳定机制和用户赎回等方面的要求。特别是,发行人必须确保相关稳定币的储备资产价值至少等于流通中的稳定币的面额,并且必须是优质的和具有高流动性的。储备资产必须与发行商的其他资产分隔,发行人应具备适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程序,以确保妥善管理与储备资产有关的任何投资活动。 ◊其他要求包括对其他业务活动的限制,以及对财务资源、信息披露、管制、系统和管理的其他要求。未获得金管局的牌照而发行此类稳定币的行为将属违法行为。 •储备资产只存放在风险极低的资产类别中,并存放在与其自身资产分开的独立账户中;•每月对其储备资产进行独立核证;•允许在5个工作日内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