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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融资部曾凤智 2025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及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就《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共21条内容,旨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强化供应链金融规范,防控相关业务风险。供应链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供应链金融的重要工具,底层资产高度依赖供应链数据的真实性和透明度,核心企业信用状况与供应链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信用质量息息相关,《通知》的发布为供应链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提供政策支持,助力供应链类资产证券化产品高质量发展。本文结合《通知》要求及供应链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特点重点分析《通知》对供应链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影响。 一、《通知》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供应链金融加快发展,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通过搭建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为各类供应链金融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撑。其中,部分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用于供应链上企业应收账款确权、结转和融资,受到供应链企业欢迎,在提升中小企业收款保障及融资可得性、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潜藏一些问题和风险,如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处于监管盲区、核心企业存在信用过度扩张风险、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缺乏必要的设立标准和管理规范等。《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供应链金融发展内涵方向,规范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管理,健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规范管理框架,旨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强化供应链金融规范,防控相关业务风险。 供应链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供应链金融的重要工具,根据WIND数据整理,2024年,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共发行供应链类资产证券化产品266单,规模合计1,368.46亿元,较2023年数量减少47单,规模减少385.93亿元。同期,供应链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核心企业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贸易、房地产及城投等行业,基础资产类型主要涉及工程类、贸易类、采购类及服务类应收账款债权。《通知》的发布在规范供应链金融市场的同时,将对供应链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具有直接影响。 二、重点解读《通知》对供应链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影响 (一)《通知》鼓励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有序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试点,与交易商协会联合上海票据交易所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创新试点的政策相得益彰。 原文:鼓励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完善供应链票据业务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和系统功能,推动供应链票据扩大应用。研究推动经营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试点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试点,拓宽票据融资渠道。 解读:《通知》鼓励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票据的推广,有序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试点,与交易商协会联合上海票据交易所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创新试点的政策相得益彰。交易商协会于2024年11月发布《关于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创新试点的通知》、《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表格》、《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逐笔披露要求》及《基础资产信息要素表》(以下与合称为“试点通知及相关配套文件”),制定了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准则及操作指引,宣布将联合上海票据交易所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创新试点。试点通知及相关配套文件规范了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各项流程,有利于未来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高质量发展。 2024年12月,首单供应链票据资产支持商业票据“通汇数科2024年度第一期鲁高速-路桥集团供应链票据定向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该产品发行金额3,200万元,票面利率2.05%,期限180天,发起机构代理人为山东通汇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核心企业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该产品基础资产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兑的未贴现供应链票据,发起机构涉及49家中小微企业,其中47家小微企业、2家中型企业。通过该笔直接模式的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49家持票中小微企业获得了批量、快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有效盘活中小微企业票据资产,进一步增强了供应链票据融资便利性和普惠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数据,2024年,我国商业汇票承兑发生额38.3万亿元,贴现发生额30.5万亿元。截至2024年末,我国商业汇票承兑余额19.8万亿元,同比增长6.5%;贴现余额14.8万亿元,同比增长11.7%。我国票据市场呈现良好发展态势,未来,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的推广将拓宽企业票据资产的直接融资渠道,有利于中小企业盘活票据资产,助力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写好“普惠金融”大文章。 (二)《通知》要求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及时支付账款,完善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管理,有利于防范核心企业信用风险。 原文:要求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及时支付账款。供应链核心企业应遵守《保 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合理共担供应链融资成本,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各类非现金支付方式和利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通知》要求完善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管理。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基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贷款、债券、应付账款等全口径债务监测机制,认真审核核心企业的融资需求和资金用途,加强对核心企业生产经营、市场销售、存货周转、货款支付等经营状况监控,及时跟踪其信用评级、授信余额、资产质量等因素,对于出现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比例异常、严重信贷违约等情况的核心企业,严格控制风险敞口。要严防对核心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以及利用供应链金融业务加剧上下游账款拖欠。 解读:供应链类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逻辑是通过核心企业信用向上下游中小企业传导,核心企业主要通过签订付款确认文件与初始债务人共同对目标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到期付款义务,提供信用支持,核心企业主体信用状况对供应链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信用质量产生影响。《通知》要求核心企业及时支付账款、商业银行完善对核心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有利于防范核心企业信用风险,确保核心企业在目标应收账款债权到期时承担相应付款义务。 (三)《通知》要求规范供应链金融数据及业务真实性管理,对供应链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底层资产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提供有力保障。 原文:强化供应链金融信息数据管理。商业银行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合作,要严格执行《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在数据使用、加工、保管等方面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通知》要求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开立、转让应具备真实贸易背景,不得基于预付款开立。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做好贸易背景材料的信息归集。《通知》要求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指导上海票据交易所组织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归集,开展统计监测分析,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并与行业自律组织做好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融资或资金清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解读:《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合作,完整获取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相关信息并核实其真实性,要求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确保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规范供应链金融数据及业务真实性管理,可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有效防止虚假交易或重复融资,提升资产包的信用质量,对供应链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底层资产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提供有力保障。在此基础上,通过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支持,金融机构可以更精准地筛选优质资产,优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定价和动态管理,增强投资者信心。 三、总结 《通知》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提升信息服务质量、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等角度,为供应链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供应链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将逐步标准化,市场规范性将进一步增强。《通知》鼓励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有序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试点,通过强化底层资产质量、推动技术创新、明确各方责任,将进一步促进供应链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高质量发展,以科技金融、数字金融为支撑,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 报告声明 本报告分析及建议所依据的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本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依据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化。我们已力求报告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提供的信息进行证券投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 本报告版权仅为本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和发布。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大公资信,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