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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印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绿行太行)是河北首家专注于工业污染防治的民间环保机构,2016年1月成立至今,致力于通过自身的行动推动家乡环境的改善。在工作中结合实地调研、信息数据分析、政策倡导、多利益方互动策略传播等工作方法推动环境持续改善。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注重环境社会治理中公众参与的价值。工作领域涉及钢铁、焦化行业,新污染物防治等。 本项目由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简称SEE基金会)支持,旨在支持本士NGO聚焦钢铁、电力、交通运输及港口船舶等领域的重点工业企业开展减污降碳工作,推动国家政策有效落地,推动重点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和产业结构优化。 感谢SEE卫蓝侠项目对本报告的支持! 文中内容仅代表“绿行太行”观点,与支持方政策及立场无关。 目录 摘要01 一、河北省钢铁行业产能现状03 01 (一)产能规模(二)产能利用率(三)钢铁企业产能核定口径多(四)产能价格03030405 二、河北省产能管控政策落实情况07 02 (一)政策背景(二)产能置换方案分析(三)产能压减效果分析071013 三、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0 (一)退出与建设产能核算标准不一致,导致产能压减效果不佳甚至扩增产能(二)产能压减存在“产能泡沫”,难以实现压减产能的效果,甚至出现“明减暗增”现象(三)产能数据统计混乱,导致产能利用率无法反映实际情况(四)“一炉多分”的设备产能缺乏明确的适用标准,影响产能置换的公平性(五)自行分配产能导致产能置换沦为数字游戏的载体(六)管控产能没有达到管控产量的效果(七)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公众参与不足机制不完善,使得对产能置换政策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政策落实不到位20202121212222 04 四、政策建议 23 (一)抓住钢铁产能置换办法修订的关键时期,提高产能政策的一致性、连贯性(二)摸清并统一全国钢铁行业底数,建立钢铁产能动态管理机制和系统(三)优化粗钢产量调控政策,科学调控粗钢产量(四)评估环保治理设施与产能、产量的匹配度(五)将与产能有关的制度有效衔接起来(六)鼓励公众参与232323242424 五、河北省案例分析25 05 案例一:部分钢铁企业超产统计案例二:拆分产能无明确适用规则,“一炉多分”对产能差额出现不同适用案例三:通过产能置换实现产能扩增——电炉“底单”产能高于产能换算表案例四:结合企业实际,对产能进行自行分配25262930 摘要 河北省是全国第一的粗钢生产大省,钢铁行业作为支柱产业产能规模庞大。产能置换政策是实现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河北省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对过去五年的工作回顾中提到:“钢铁产能由2.39亿吨减至1.9亿多吨”。 标准等。例如,技术和管理进步可能提高生产效率,使实际产量超出设计产能;市场需求旺盛时,企业可能会增加生产以满足需求;而产能核定的差异可能导致生产出相同产量粗钢的同一型号产能设备,在河北被认定为超产,在江苏被认定为产能利用率不足。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官方数据,自2018年以来,河北省粗钢的粗钢产量均在2亿吨以上,2020年粗钢产量达到了峰值——2.498亿吨,因粗钢产量调控政策,之后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2亿吨以上。目前产能压减到1.9亿多吨,但是产量在2亿多吨,意味着河北省的产能利用率高于100%。这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产能利用率¹存在较大的差异,国家统计局2021年第一季度-2024年第三季度以来的季度产能利用率在73.5%~84.1%,也从侧面反映出现行政策下管控产能并没有达到制约产量的目的。 产能置换政策自2015年实施以来,历经过2次修订、2次暂停。三次政策文件分别为〔2015〕127号文、〔2017〕337号文、〔2021〕46号文,暂停期分别为:2020年1月23日至2021年6月1日、2023年8月23日至今。在3次产能置换政策实施期间,关于退出产能标准一直在发生变化,前两次依据产能换算表,到〔2021〕46号文新增了依据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及各省人民政府上报的钢铁冶炼设备清单产能核定,业内称之为“底单”。 通过观察河北省实施产能置换实施政策以来的产能置换方案,对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河北省随着产能置换政策的加严,整体压减效果是显著的,特别体现在河北省的钢铁企业上报的转 产能与产量之间的差异可能由多种因素造成,包括市场需求、技术和管理进步、产能核定 炉、高炉的“底单”小于产能换算表,产能核算得越来越小这意味着产能管控效果必然是积极的。但是,河北省上报的电炉“底单”产能存在个别大于产能换算表的,这意味着通过产能置换政策退出电炉设备可以实现产能扩增。同时,我们也关注到河北省钢铁企业的产能有多个统计口径,发改、工信及生态环境部门分别有自己关于产能的统计口径,企业同一设备在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产能数据,工信部门的产能换算表仅用于计算比例,不作为核定企业的真实产能,而〔2021〕46号文依据的“底单”产能是发改部门的统计数据,不同的部门对同一设备的产能核定标准不一致,退出时采用哪个都有可能导致产能越置换越多的情况。 大,转炉产能核算偏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会采取仅退出电炉设备的方法,导致产能压减效果不佳或者产能扩增。除此之外,江苏省的“底单”产能中存在高炉、转炉、电炉均有高于产能换算表的情况,可见全国地区在相同政策的落实上存在差异。 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及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的“底单”作为《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重要依据,其信息的准确性对产能置换工作至关重要,底单产能的不一致性可能导致企业在进行产能置换时面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然而,在实际观察中发现不同省份底单中的产能核定存在疑问,底单中设备产能核定标准也有差异。如果某个省份的底单产能核定标准相对较高,那么该地区的企业在退出产能时可能会获得更多的置换指标,从而在市场上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与河北省不同的是,江苏省的底单存在多个冶炼设备仅有一个产能数据的问题,按照工信部的解读,需要按照“能容比”的方法计算。江苏省在退出的产能置换方案中,同时公示了产能分配方案。江苏省使用的“能容比”分配方法会将拥有电炉和转炉的企业通过该分配方法将电炉产能核算偏 底单中的产能核定疑问也可能影响政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一、河北省钢铁行业产能现状 (一)产能规模 《河北省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对过去五年的工作回顾中提到:“超额完成6大行业去产能任务,钢铁产能由2.39亿吨减至1.9亿多吨”。 2023年11月3日上午,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北省推进钢铁产业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中介绍道:“十三五”期间压减粗钢产能8212万吨,河北省炼钢产能由2011年峰值的3.2亿吨减至现役装备1.99亿吨,实现了控制在2亿吨以内的目标。² (二)产能利用率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3年河北粗钢产量21050.63万吨,居全国之首。虽然河北省2023年粗钢产量同比减少0.68%,但是仍占全国总产量比重的20.7%。近年来,河北省钢铁产量基本稳定在全国钢铁产量的五分之一左右。从变化图看2020年的粗钢产量24976.95万吨是个峰值。此后产量有所回落,但仍维持在较高水平。 尽管没有官方具体关于产能的统计数据,但从对外发布的报道来看,现阶段河北省产能已然控制在2亿吨,纵观河北省2021年至2023年的粗钢产量,产能利用率持续高于100%。这一现象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³产能利用率存在较大的差异。 (三)钢铁企业产能核定口径多 通过观察河北省,发现钢铁企业的产能在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工信部门分别有各自关于钢铁企业产能的核定口径,不同部门的统计口径和统计标准存在差异。 (四)产能价格 工信部出台的《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六条指出,“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当产能指标可以通过市场化的运作进行交易时,它便被赋予了财产属性。 根据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编制的钢铁产能价格指数⁴(ISCPI)可以看出,铁产能价格在200元-500元/吨,且价格逐步走低;钢产能价格在550元-800元/吨,2023年5月起跌破700元/吨后,2024年5月起,跌破600元/吨。从行业走势看,钢铁产能的交易价格将持续下降。尽管如此,钢和铁的产能的经济价值仍然不能小觑,按照吨铁200元计算,一万吨产能价值200万元,动辄就是百万、千万甚至过亿经济价值。 交换首先是基于价值的,当产能指标被赋予经济价值时,可能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产业结构优化。但也可能给企业反向引导,为了争取更多的产能指标进而获得更大的资产价值选择钻政策管控的“空子”,想尽办法扩增产能。企业一方面是想在压减产能的过程中尽量保留原有的资产,一方面可能想借机增加产能资产。随着产能管控的开展,产能已经变成可减不可增的稀有资源。 产能指标被赋予财产属性的结果是产能管控不降反增,产能过剩进一步加剧,导致钢铁行业持续普遍亏损。 二、河北省产能管控政策落实情况 (一)政策背景 1.政策演变 钢铁产能置换政策文件自2015年开始(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实施,2017年进行一次修订(工信部原〔2017〕337号文),2020年1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为暂停期,2021年再次修订(工信部原〔2021〕46号),自2024年8月23日起,产能置换政策再次暂停。 根据工信部发布的不同时期的政策文件,关于钢铁行业产能置换中建设产能的核定要求未发生过变化,依据产能换算/核算表。 退出产能在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期间,计划淘汰的产能数量是基于产能换算表来进行的。该换算表提供了不同设备类型和规格对应的产能换算系数,用以确定具体的产能数值。工信部原〔2017〕337号期间,该政策下的退出产能依然依赖于产能换算表,并强调产能换算表主要用于计算置换比例,而不是作为核定实际产能的唯一依据。工信部原〔2021〕46号期间,产能置换的核定标准发生了重要变化,不再单一依赖产能换算表,除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按照产能换算表外,其余的参照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及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的产能数量来核定。 2.不同政策时期产能核算/换算区别 在不同政策时期,产能换算/核算标准存在差异。具体表现为,炼铁产能在三个不同的政策时期有不同的标准:〔2015〕127号文采用一个标准,而〔2017〕377号文和〔2021〕46号文的则共用另一个标准。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605立方米至1000立方米高炉的产能计算上,显示出政策标准随时间的演变而有所调整。 相较炼铁炼钢产能的变化更为显著。〔2015〕127号文中产能换算表区分了普通钢和特钢,到了〔2017〕377号文对产能换算表进行了重要调整,取消了转炉和电炉在不同普钢、特钢产能换算数上的差异,统一了换算标准。同时,根据全废钢冶炼时电炉的产能,对电炉的产能换算标准进行了下调。调整后的换算产能数值介于〔2015〕127号文中普钢和特钢产能的中间水平。 〔2021〕46号文中退出产能还采用了“底单”中产能核定,河北省上报的“底单”是不公开的。 (1)炼铁 (2)炼钢 3.不同政策时期产能置换过程中的产能核定部门及差异 在产能置换政策中基本原则就是不新增产能。这一原则在政策中体现为等量或者减量置换,建设产能一定不能大于退出产能。退出产能和建设产能使用的为同一部门制定的同一套标准,等量置换或者减量置换在数据上不会有什么问题,能看出〔2015〕127号文和〔2017〕337号文期间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在每个政策下使用的标准是一套,产能置换方案中就表现为压减产能。尽管〔2017〕337号中强调了产能换算表用于计算置换比例,不作为核定产能的依据,但在实际置换公告中,设备都是以产能换算表作为退出产能的核算标准。 退出产能和新建产能在〔2015〕127号文和〔2017〕337号文两个政策时都是使用的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