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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2024-08-31-财报x***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SHENYANGMACHINE TOOL CO.,LTD. 二〇二四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 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资产负债表 2024年6月30日 资产负债表(续)2024年6月30日 利润表2024年1-6月 现金流量表 2024年1-6月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024年1-6月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024年1-6月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024年1-6月 单位:人民币元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024年1-6月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床”、“公司”或“本公司”)由沈阳第一机床厂、中捷友谊厂和辽宁精密仪器厂三家联合发起,于1993年5月成立,系经沈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沈体改[1992]31号文件批准设立的股份制企业。1996年7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1996]111号文件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40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15,823,518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97年6月28日,本公司召开199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1996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按年末股本总额21,582.35万股,每10股送红股2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股。实施该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股本总额为28,057.04万股,其中,国有股15,075.50万股,占总股本的53.73%;法人股1,982.50万股,占总股本的7.07%;内部职工股3,979.04万股,占总股本的14.18%;社会流通股7,020万股,占总股本的25.02%。本公司在沈阳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注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2101001100783(1-1)]号。 1998年2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上字[1998]14号文件批准,本公司实施了每10股配2.307693股的方案。1998年3月,本公司配股资金全部到位。实施配股方案后股本总额为34,091.93万股,其中国有股18,554.45万股,占总股本的54.42%;法人股2,000.20万股,占总股本5.87%;社会流通股13,537.28万股,占总股本的39.71%。 2006年2月14日,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辽国资经营[2006]21号),非流通股控股股东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向持有本公司流通A股股东支付4,467.3万股股票对价(其中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未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垫付对价331.98万股),即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A股获得3.3股股票对价。股权分置改革后,总股本仍为34,091.93万股,其中国有股14,189.88万股,占总股本的41.62%;法人股1,897.81万股,占总股本5.57%;社会流通股18,004.24万股,占总股本的52.81%。 根据通用技术集团沈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机集团”)与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2日签署的《股权划转协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转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批复》(辽政[2006]108号),沈机集团以行政划转方 式受让沈阳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沈阳机床14,240.74万股国家股及沈阳机床股权分置改革中工业公司垫付对价281.12万股的追索权,以上两项合计股份14,521.86万股。 2007年3月20日,本公司召开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现有股本总额340,919,303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按每10股转增5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同时按每10股派送1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派送红股,并按每10股派送0.5元派发放现金红利(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投资基金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本次分红派息方案实施后沈阳机床股本总额为545,470,884股。 2013年公司成功实施定向增发,共发行新股22,000万股。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总股本为765,470,884股。公司控股股东通用技术集团沈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为230,671,780股(尚有678,094股代垫股份未收回),占总股本的30.13%。 2019年8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作出(2019)辽01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对沈阳机床进行重整的申请。2019年11月13日、14日,公司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19年11月16日,沈阳中院作出(2019)辽01破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根据公司重整计划以及沈阳中院作出的(2019)辽01破18-4号《民事裁定书》和(2019)辽01破18-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次重整以现有总股本765,470,884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2股的比例转增合计918,565,060股,总股本扩大至1,684,035,944股。上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用于引入投资人和清偿债权人。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用技术集团”)出资受让沈阳机床部分转增股票,最终持有沈阳机床505,042,344股,占转增后总股本的29.99%。 2022年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2022年3月2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2022年9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03号),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05,210,783股新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由通用技术集团全额认购,发行数量为380,710,659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064,746,603股。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公司总股本为2,064,746,603股,其中公司控股股东通用技术集团持有公司股份为885,753,003股,占总股本的42.90%。 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安丰收;公司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243406830Q;公司注册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7甲1号。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统称“本公司”)主要从事机床产品研发、机床制造、销售服务、行业解决方案、机床零部件配套等。 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9日决议批准报出。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7户,详见本附注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号修订)、于2006年2月15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40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2、持续经营 本公司对自报告期末起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2024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及2024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此外,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金融资产减值等交易和事项制定了若干项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见本附注四各项描述。关于管理层所作出的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的说明,请参阅附注四、32“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 1、会计期间 本公司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公司以12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3、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4、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5、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 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为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包含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所涉及的或有对价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合并成本,购买日后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相应调整合并商誉。购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因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则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