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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sh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華 盛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1323) 補充公佈有關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報告 茲提述華盛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之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止年度的年度報告(「年報」)。除另有說明外,本公佈所用詞彙與年報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除年報「管理層討論與分析」一節項下「放債業務之貸款組合」分節及年報綜合財務報表附註23「應收貸款」所提供之資料外,董事會謹此向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就放債業務之貸款組合提供以下補充資料: 誠如年報所披露,經計及已確認的減值虧損後,本集團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未償還貸款本金總額約為69,20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143,300,000港元),包括10個(二零二三年:13個)活躍貸款賬戶,其中4筆與企業貸款有關及6筆與個人貸款有關(二零二三年:4筆企業貸款及9筆個人貸款),並將於0至6個月內到期。本集團並無對企業借款人的行業、業務或年收益水平制定特定目標。本集團放債業務的客戶一般透過其高級管理層及╱或現有客戶轉介予本集團。活躍貸款賬戶的期限介乎12個月至24個月,及活躍貸款賬戶未償還本金額的利率介乎每年12%至18%(二零二三年:8%至30%)。 下文載列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放債業務五大借款人之概要(按彼等各自尚未償還貸款額由大至小排序): 附註: 1.借款人A為一名於醫療衛生行業及房地產市場等多個行業擁有豐富經驗的商人。 2.借款人B為一名於房地產市場擁有豐富經驗的商人。 3.借款人C為一間從事製造業及物業持 有 的 香 港 公 司。該 筆 貸 款 以 位 於 香 港 的 一 處 物 業 作 為 抵押品而發放。借款人C的貸款已隨後於到期後全數結清。 4.借款人D為一名於房地產市場及股權市場擁有豐富經驗的商人。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借款人D的未償還應收貸款已到期,約8,200,000港元已隨後於到期後悉數結清,經與借款人D公平磋商後,餘款的還款日期已延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5.借款人E為一名享負盛譽的商人。 上 述 資 料 為 年 報 之 補 充 資 料,概 不 影 響 年 報 內 其 他 資 料。除 本 公 佈 所 披 露 者 外,年報內容維持不變。 承董事會命華盛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黃銘禧 香港,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於本公佈日期,執行董事為黃銘禧先生及江志強先生;非執行董事為李仁杰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郭錦添先生、曹炳昌先生及朱曉佳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