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发展脉络梳理和趋势展望
我国企业合规管理工作起步较晚,早期主要集中在金融、医疗等行业。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推行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标志着国企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进入探索阶段。2018年,国家标准GB/T35770-2017《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和《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相继出台,为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提供了指导。2022年,《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发布,对央企合规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形成了以《合规办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国企合规发展呈现三位一体或五位一体的趋势,即“内控、风险、合规”一体化建设,甚至增加“审计、法律”。监管层面一直倡导一体化建设,但实践中面临体系要求启动时点不同、法律依据不同、管理执行部门不同等问题,导致各体系之间存在职责交叉和重复,管理资源浪费。建议在一体化建设中,尽量吸收合并相同相似点,如组织职能统筹、统一工作机制、风险评估整合、制度和流程协同、考核评价统一等。
国资无偿划转的法律关注点
国资无偿划转是国有资产转让的特殊形式,具有交易流程简便、灵活的优势。适用范围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或100%为国家出资的实体之间,国有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以及全资子公司之间。标的可以是股权或资产,但不得实施划转的情形包括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中介机构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等。
尽职调查中,划转双方需组织被划转企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法律尽职调查,重点关注历史沿革及股权、企业存续状态、劳动、重大债务等事项。若无偿划转导致一方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则构成经营者集中,需进行申报。
国有资产评估二三事
国资监管规则设计围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评估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基础和关键环节。评估规则经历了从1989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法规》到2005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演变过程。目前,须评估的国有经济行为范围包括企业改制、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资产涉讼、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国有参股企业增资交易是否需要评估,长期以来存在争议。2020年和2022年,国务院国资委官网的答复表明,国有股东应在有关经济行为的决策会议上就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表达意见,最终以股东会决议为准。2023年,《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东应在决策过程中,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就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发表意见。
国资机构参与搭建红筹架构投资要点
红筹架构是一种独特的公司境外控股架构,通过在海外成立特殊目的公司作为股权融资运作的核心平台,将境内企业的资产、权益等注入境外融资主体,并在境外上市交易。近年来,国资机构参与搭建红筹架构的趋势日益明显。
常见的红筹架构包括小红筹架构、红筹VIE架构、合资双平台和VIE双平台。境内投资人参与红筹VIE架构重组时,需进行境内平台红筹重组VIE步骤,包括境内平台重组红筹VIE步骤和境内人民币投资人进行ODI申报。交易协议条款和交易中的注意点包括股权投资优先权条款、VIE上翻税基问题、境外上市考量等。
国资参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相关法律问题
国有资本逐渐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的国有资本类型包括财政资金与国有企业经营利润,投资主体包括各级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政府引导基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其他中央与地方国有企业。
国资参与私募股权基金,除适用私募基金监管体系外,还适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的相关规则,如《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关注要点包括投资阶段(尽职调查、决策流程、国有产权/权益登记)、基金运作(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信息披露与知情权)、退出(国资作为投资人自基金退出、基金项目处置)等。
国企参股退出之司法救济路径辨析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后,国企参股退出机制重回国资监管及司法裁判视野。国有企业退出参股企业的主要路径包括股权置换、股权转让、定向减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清算注销等。当参股企业出现经营状况不明、低效无效、高风险的情况时,司法救济路径或成为国企参股退出不得不发的一道利箭。
异议股东回购之诉需同时满足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等条件。公司解散之诉的实质审查要件包括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等。国企小股东在分析此退出路径利弊时,需面临滥用股东权利的表现形式纷繁复杂、举证较难、股权并非当然注销等困难。
央国企“虚假贸易”方圆之辨(一)——穿透国资委74号文再看“十不准”
央国企“虚假贸易”是指名为贸易(购销、供应),实为虚假、虚拟的伪贸易,背离商业实质,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金融市场。74号文明令禁止了十大项“虚假贸易”,即不准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参与特定利益关系企业间开展的无商业目的的贸易业务、在贸易业务中人为增加不必要的交易环节、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性贸易、开展对交易标的没有控制权的空转、走单等贸易业务、开展无商业实质的循环贸易、开展有悖于交易常识的异常贸易业务、开展风险较高的非标仓单交易、违反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代理贸易收入、在内控机制缺乏情况下开展贸易业务。
“虚假贸易”被严禁的实质是“模拟金融”和“虚增营收”,以“融资性贸易”“循环贸易”“空转”“走单”等形式,“应对”央国企内部考核和创收规模要求,“帮助”中小企业转贷增信。国家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金融,是国民经济血脉”,以“贸易”为皮,行“影子金融”之实的“虚假贸易”终将黯然退场。
新《公司法》下国有企业关联交易的合规管理
国有企业关联交易的合规管理是国有企业规范治理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护国有资产不被侵蚀的重要屏障。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将适用主体范围扩大至监事、董监高的近亲属,新增主动报告要求,新增“事实董事”制度。
国资监管规定下对关联交易的一般规则可见《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3条,将关联交易分为绝对禁止类、相对限制类、合规监管类以及其他无限制类四种类型。关联交易的正当性判断标准包括程序正当和实质公允,即通过“事先报告+合规审议”和交易价格是否公平合理来判断。
国有资本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及退出的法律要点分析
国有资本参与私募股权基金,能够有效推动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制造、芯片半导体、绿色能源等创新经济形态的发展。国资在私募股权投资及退出中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且政府引导基金/国资LP还需要兼顾招商引资、产业落地等职责。
标的企业投资及退出的国资监管要求包括投资阶段(标的企业本身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标的企业存在国有股东、标的企业本身不存在国资成分)和退出阶段(股权回购、公司回购、海外上市)。国资退出私募股权的形式包括转让股权、减资、与政府引导相关的特殊退出由诸多退出方式。
国有企业经营者集中合规的新动向
新反垄断法大幅强化了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罚则,罚款上限由原来的50万元修改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情况下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情况下为500万元”。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要件的新动向包括经营者集中的情形(控制权包括共同控制权和单独控制权、仅持有少数股权也可能取得控制权、对“取得控制权”的情形应作广义的理解)、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计算)、法定豁免事由等。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的新动向包括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经修订的《简易案件申报表》和《简易案件公示表》等。
关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的新动向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等。
国有资产监管视角下的公共数据流通合规
公共数据作为数据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社会应用价值,被视为数据资产价值实现的国家战略布局中的重要一环。公共数据不仅承载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任,更因其具有国有或公共属性,其在流通过程中的安全合规性显得尤为重要。
公共数据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其界定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公共数据的权属多数观点认为归国家所有。公共数据的管理应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
公共数据流通之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包括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和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应对。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应对要点包括完善数据资产信息披露和报告、遵循数据资产评估定价规定、建立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防控机制等。
公共数据流通之推动国有资产增值的途径包括数据安全治理、数据确权登记与价值评估、数据入表、数据流通交易与质押融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