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气污染防治重心已转向PM2.5和O3协同治理,同时为达成“30·60”双碳目标,需推动空气污染与气候变化协同控制,通过结构调整和源头治理实现减污降碳。法律层面,《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明确了协同控制要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首次提出以结构调整为重点,2021年《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政策融合。
空气污染与气候变化存在协同机制:化石燃料燃烧是二者共同排放源,NOx、PM、VOCs等污染物对气候变化有增温效应,SO2、NOx、PM等也具有降温效应,气溶胶净效应为降温。气候变化通过改变气象条件和排放模式加剧空气污染,如东亚地区气候变化导致重污染气象条件频率增加50%~80%。二者均危害人类健康,全球90%城市人口生活在空气污染中,2019年近50万名婴儿死于空气污染,气候变化相关高温热浪致老龄化人口死亡人数上升。
协同控制措施可分为末端控制和协同减排。协同减排通过降低能源强度、清洁能源替代等方式实现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协同减排,如使用脱硝脱硫除尘装置、碳捕集技术等。我国常见协同减排措施包括:交通行业的机动车电动化(加州通过零排放车辆条例推动)、清洁燃料替代(低碳燃料标准)、减少行车里程数(优化土地利用和交通规划);电力行业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加州目标2045年100%清洁能源供电)和建筑能效提升;经济激励方面,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如加州碳交易市场收入用于植树造林)。
国际经验显示,加州通过立法制定严苛目标、跨部门协同减排措施,实现经济增长与减排协同。其交通减排措施包括:先进清洁汽车项目(零排放车辆标准)、财政补贴刺激电动汽车需求、充电桩建设;清洁燃料标准(低碳燃料标准);减少行车里程数(SB 375法案推动高密度城镇住宅)。电力行业通过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关停燃煤电厂、提升建筑能效实现减排。经济激励方面,碳交易市场收入用于支持绿色项目。
欧盟通过《欧洲绿色新政》提出2050年碳中和目标,强调污染防治政策与气候、能源等政策协同。其协同减排措施包括:能源结构转型(可再生能源、能效提升、创新技术如CCUS);交通行业通过欧7排放标准、绿色电池推动电动化;工业行业通过技术升级实现协同减排。经济激励方面,公平转型机制调动650-750亿欧元支持绿色转型,涵盖赠款、投资计划、公共贷款等。
研究表明,空气污染与气候变化协同治理可带来显著健康效益,减少社会成本。结构调整和源头控制是实现协同治理的关键政策方向,加州和欧盟经验为我国提供了重要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