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度重视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将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机制。自上世纪80年代起,排污权交易经历了起步、局部试点、试点扩围和改革提升四个阶段。截至2024年6月,全国28个省份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交易总金额约363亿元,其中有偿使用费144亿元,市场化交易219亿元,政府与企业间、企业间交易占比分别为65%和35%。
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健全,25个省份出台200余个相关政策文件,部分省份将排污权交易纳入地方性法规。交易范围因地制宜扩大,多数省份在全省或重点地区开展交易,部分省份探索跨地市交易;交易因子以SO₂、NOx、COD、NH₃-N为主,部分省市开展VOCs等特征污染物交易;交易行业由重点行业逐步拓展至全部工业行业。
核定方法科学灵活,主要按初始、新增、富余排污权三类核定,并与排污许可制等制度衔接。部分省份逐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截至2024年6月,征收金额144.4亿元,其中浙江居首。市场化交易稳步推进,政府与企业间、企业间交易金额分别为142.2亿元、76.5亿元,占比分别为65%和35%;交易以大气污染物为主,NOx、SO₂交易规模和金额分别占4项污染物的98.6%、64.1%。
长三角区域跨区域交易迈出第一步,以VOCs为切入口,开展跨区域排污权交易。交易基础能力建设加强,12个省份建立排污权储备机制,11省2市设置专门机构,13个省份建立交易管理平台。制度创新方面,福建将排污权交易与排污许可制深度融合,浙江探索排污权交易指数体系,并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如排污权抵质押贷款和租赁。
研究结论指出,应加强对各地排污权交易制度指导,加强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推进VOCs、总磷、总氮等污染因子交易,鼓励开展区域排污权交易实践,丰富和深化改革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