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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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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ENARIOSUNDER THE NEWCOMPANY LAW 《公司法》修订下的场景演绎 股权结构投融资董事责任公司治理与争议解决 C O N T E N T S 前言 007 < 第 壹 部 分 >新《 公 司 法 》: 资 本 市 场 与 投 融 资009 010《公司法》修改对企业融资及上市的影响 浅析新《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影响038 新法新策:透视新《公司法》下私募投资交易条款升级要点054 浅析新《公司法》对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规范与影响068 关于新《公司法》下投资人董事责任的实务思考093 104< 第 贰 部 分 >新《 公 司 法 》: 法 人 治 理 与 董 事 责 任 105从《公司法》修订观国有企业法人治理 116《公司法》修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解读 新《公司法》下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是否成为监事会的平替? 150新《公司法》下的职工董事详解 C O N T E N T S 董监高必读:新《公司法》下个人责任风险与应对161 革故鼎新 未雨绸缪——谈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应如何理解和应对《公司法》的新修订178 《公司法》修订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影响202 百尺竿头:强化职工权益保护——解读新《公司法》修订对劳动用工的影响207 < 第 叁 部 分 >新《 公 司 法 》: 争 议 解 决219 220新《公司法》对公司纠纷争议解决的十方面主要影响 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生存指南系列之--股东权利保护解读 237 247新《公司法》中董事怠于清算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抗辩要点初探 259新《公司法》下公司解散清算后遗留债务的追偿路径 PREFACE前 言 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法律是引导企业航行的灯塔,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石。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公司法》修改贯彻落实党中央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要求,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1这一重大法律事件,不仅标志着我国公司法律制度迈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也预示着企业治理结构和市场运作模式将迎来深刻变革。 新修订的《公司法》在立法理念、制度设计、规则细化上均展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创新精神:修订后的《公司法》更加注重市场效率与公平正义的平衡,通过优化企业融资机制、完善并购重组规则,为企业提供了更为灵活多样的资本运作工具,同时也强化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确保了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其次,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上进行了大胆创新与细致调整,特别是在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透明度、强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除此之外,新《公司法》对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了优化,强调了股东权利的保护,以及在公司解散清算后遗留债务处理上的新路径,为有效化解公司矛盾、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新的思路和策略。 这些修订内容不仅回应了市场发展的现实需求,也体现了法治进步的内在逻辑,旨在构建一个更加公平、透明和高效的市场环境。文集第一章专注于透析新修订的《公司法》将对私募投资交易、企业的融资、上市、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活动产生的深远影响。同时,第二章针对新法框架下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的适应与发展、公司内控架构设计,以及经营者集中申报、劳动用工等关键议题,深入剖析了新法律依据所带来的实践变革,助力企业适应新规则,稳健前行。此外,新《公司法》还对涉及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股东出资、股东权利保护等纠纷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了完善,为企业在新的法律框架下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指导,与时俱进,在新时代更加强调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文集第三章系统性地探究了这些变革在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可能引发的连锁效应,为企业决策者、法律顾问及投资者提供了宝贵的实操指南与战略思考。 本文集在当前企业法律环境变迁的关键节点应运而生,旨在精准传递新修订《公司法》的精髓,同时为企业的实战操作提供权威指导。文集内容聚焦“资本市场与投融资”“公司治理与合规”“争议解决”三大核心领域,紧扣《公司法》最新修订的要点,通过集合行业前沿见解与实操案例分析的高质量文章,助力深入理解并应对新法带来的挑战与机遇。中伦希望携手各界人士,利用这一文集的智慧成果,加速推动中国企业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实现合规经营与稳健增长,共创经济与法律双赢的新局面。 新 《 公 司 法 》 :资 本 市 场 与 投 融 资 CAPITAL MARKET &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公司法》修改对企业融资及上市的影响 年夫兵 李鑫 宋昆 前言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下称“本次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并予以公布。公司是商事活动中最广泛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法亦属于商事领域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历经的六次修改中,本次修订可谓是规模最大的一次,引起广泛关注、解读及研究。 我们认为,本次修订综合了行政机关对公司的监管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公司有关纠纷过程中形成的裁判规则、上市公司监管及治理实践,并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经验,内容非常丰富,强化了对股东实缴出资的相关要求,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不设监事会,接受了表决权差异的安排,新增了授权发行股份制度,加大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扩大了董事会的权力,并在知情权、交叉持股、股东诉讼方面、实际控制人责任方面,体现了穿透监管的原则。 我们在企业上市及股权投融资方面具备丰富实务经验,认为本次修订将对创业企业、拟上市企业及上市公司都将产生重要影响,以下我们分别从这个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希望对相关方有所裨益。 一、对创业企业的影响 对创业企业及其股东等相关方而言,本次修订对其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强化了对股东实缴出资的相关要求、简化了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设置要求、以法律形式明确认可了表决权差异安排、加大了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力度及简化了相关合并、注销等程序,具体如下: 二、对企业境内上市的影响 对正在筹划境内上市的企业,需要结合本次修订的精神和具体规定,调整、优化相关工作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除对创业企业及拟上市公司产生相应影响外,本次修订亦直接或者间接涉及已经上市的公司。因此,上市公司亦需要关注相关修订内容,并视情况完善相关治理制度、人事安排等,具体分析如下表所示: 年夫兵合伙人资本市场部深圳办公室+86 755 3325 6998nianfubing@zhonglun.com 浅析新《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影响 郭克军 魏海涛 苗郁芊 丁蔚 前言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本文将从上市公司收购及重组的角度出发,对新公司法所增加或修改的相关内容(如授权资本制、类别股表决机制、财务资助限制、简易合并与小规模合并制度等)进行解读,并尝试分析其对上市公司收购及重组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反收购视角下的授权资本制 新公司法本次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引入了授权资本制。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资本制度经历了自法定资本制到认缴资本制,再到授权资本制的演变过程。最初1993年颁布《公司法》时施行的是法定资本制,2013年修订《公司法》时将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修改为认缴资本制。直至202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时,我国首次提出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改为授权资本制,并保留了认缴资本制这一过渡性制度。本次新公司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笔者认为,授权资本制度允许董事会不经股东批准即可决定发行已授权的股份,使得董事会拥有一定的发行股份的自由。这也使得公司在应对敌意收购 行为时,董事会可以依据股东会1的授权,通过发行股份“摊薄”敌意收购人所持股份的比例,增加收购人的交易成本,其效果类似于美国法项下的“毒丸计划”(Poison Pill)。 “毒丸计划”较为正式的名称为“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是指在应对敌意收购行为时,现有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的授权获得低价购买公司股票的资格,从而导致收购人交易负担显著增加的行为。通俗来说,当收购人持股达到较大比例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现有管理层可通过激活“毒丸计划”,向除了收购人以外的所有股东大量增发低价新股,使得收购人的持股比例被摊薄,从而增加其收购成本,达到抵御敌意收购人的目的。美国公司法所奉行的授权资本制是“毒丸计划”能够得以施行的制度基础,即公司只要在其章程中明确授权董事会可以扩大股本,那么董事会就对“毒丸计划”具有决策权且无需经过股东会审议,可以随时发行新股以抵御敌意收购。 相比之下,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则不具备实施“毒丸计划”的条件。这主要是由于法定资本制下要求公司发行新股、扩大股本必须经过股东会审议通过,即“毒丸计划”的决策权在股东会,而敌意收购人可能此时已经阶段性地取得了公司较高比例的股份,自然不会同意通过“毒丸计划”。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使得“毒丸计划”在我国也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 但需要注意的是,“毒丸计划”一旦实施,将对公司的股权结构造成很大的影响。由于实施“毒丸计划”的公司基本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可能将导致公司股价、市值产生剧烈波动,这可能会损害到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基于上述原因,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毒丸计划”持审慎的态度。我国上市公司发行股份需要遵守股份发行的相关规则,并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因此上市公司在实践中具体如何应用授权资本制并实施“毒丸计划”还有待进一步观察。此外,本次新公司法进一步加强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董事会是否可能会因执行“毒丸计划”而被认定为越权发行、存在不当行为,是否需要因此承担责任等问题还存在较大的探讨空间。 二、类别股表决机制与控制权争夺 根据新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份公司可以发行类别股股份,包括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即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对表决权作出差异化安排。 笔者认为,在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交易中,通过表决权差异化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较低比例的股权实现对公司表决权的控制,从而稳定和巩固其控制地位。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于其股权架构较为分散,大量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低,有时会低于30%甚至20%,此时如其他方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方式进行大规模增持,则会威胁到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预先设置了类别股股份,使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能够以较低持股比例持有较高比例的表决权,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外部人(特别是敌意收购人)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成本,从而降低其收购意愿。 对于类别股表决机制,需要提示的是,就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而言,新公司法不允许其发行表决权与普通股不同的类别股的股份,但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除外。自2019年注册制改革启动以来,我国已经有一批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成功于A股上市,例如优刻得(688158.SH)、九号公司(689009.SH)等。 此外,新公司法第144条第3款规定,公司发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类型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该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在不涉及上述情形时,类别股股东仍可以享有差异化的表决权,这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效控制公司董事会仍将产生一定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