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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生产企业碳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规范

2024-10-25 - 地方标准 EMJEN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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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地方标准 DB1301/T 524—2024 陶瓷生产企业碳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规范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目次 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碳计量器具配备..................................................................... 25碳计量管理要求..................................................................... 6 表1电力计量器具配备表............................................................... 3表2气态能源的计量器具的配备表....................................................... 4表3固体燃料、固态原料的计量器具的配备表............................................. 4表4燃料油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表....................................................... 4表5一次用水计量器具的配备表......................................................... 5表6载能工质(蒸汽、压缩空气、烟气余热等)计量器具的配备表........................... 5表7化验室计量器具的配备表........................................................... 5表8排放口计量器具的配备表........................................................... 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泰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河北蓝海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毕丽新、徐刚、宋旺、韩飞、刘若瑜、金艳军。 陶瓷生产企业碳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陶瓷生产企业碳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碳计量器具配备、碳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和日用陶瓷等陶瓷生产企业,电子陶瓷、工业陶瓷等其它陶瓷生产企业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4734日用陶瓷材料及制品化学分析方法GB/T 6422用能设备能量测试导则GB/T 15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 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18603—2023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GB/T 19022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GB/T 32151.9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9部分:陶瓷生产企业GB 5009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QB/T 2578陶瓷原料化学成分光度分析法 3术语和定义 GB 1716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碳排放单位carbon emission units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陶瓷生产企业和具有独立结算能力的陶瓷生产企业。 碳排放核算单元carbon emission accounting unit 碳排放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碳核算系统,即从碳排放源投入至排放全过程生产系统。 注:碳排放核算单元通常包含一个独立的生产系统或几个生产系统的组合。主要包括原燃料预处理系统、坯料制备系统、烘干系统、制釉施釉系统、烧成系统、陶瓷加工系统、辅助系统等或进入集中排放的各生产系统集成下的几个生产系统的组合。 主要碳排放设备main carbon emission equipment 碳排放核算单元内部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不小于能源限定值或碳排放相关的量(含碳物质用量或设备碳排放量)不小于其限定值,需单独进行碳排放考核的碳排放设备。 注:主要碳排放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球磨机、喷雾干燥塔、压制成型机、干燥机、烧成窑以及窑炉风机、助燃风机等。 碳排放源carbon source 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产生二氧化碳排放的化石燃料(包括陶瓷生产中燃烧的化石燃料,如煤、天然气、燃油等,以及用于生产的机动车辆消耗汽油、柴油等车用化石燃料),含碳原辅料(方解石、长石和白云石等含碳酸盐原料),外购能源(电力等)及载能工质(蒸汽、水等)。 碳计量器具carbon measuring instruments 测量下述对象的计量器具为碳计量器具。如与碳排放相关能源(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等),非能源类碳排放源中含原料的消耗量、含碳烟气排放量、化石燃料的低位发热量、原料中碳酸盐的质量含量等的测量器具。 碳计量器具配备率equipping rate of carbon measuring instrument 碳计量器具实际的装配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 注:碳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是指为测量碳排放量及其相关量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数量。 载能工质energy carrying working fluid 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不作为原料使用,也不进入产品,在生产或制取时需要直接消耗能源的工作物质。如蒸汽,热水等。 [来源:JJF 1356—2012,3.7] 4碳计量器具配备 碳计量范围 4.1.1碳计量种类划分 根据温室气体产生源与排放点,明确碳排放源与需监测的碳排放气体种类。 a)能源类,与碳排放相关的能源(天然气、煤气、煤炭、成品油、石油液化气、电力、蒸汽、余热等)。b)物料类,含碳原辅料(方解石、长石和白云石等)。c)含碳烟气类,二氧化碳(CO₂)等温室气体。 4.1.2碳计量范围划分 4.1.2.1输入碳排放单位、碳排放核算单元、主要碳排放设备的与碳排放相关的能源和含碳原辅料。 4.1.2.2输出碳排放单位、碳排放核算单元、主要碳排放设备的与碳排放相关的能源和含碳烟气。 4.1.2.4碳排放单位、碳排放核算单元、主要碳排放设备自产的与碳排放相关的能源和含碳烟气。 4.1.2.5碳排放单位、碳排放核算单元、主要碳排放设备回收利用的与碳排放相关的能源和含碳烟气。 碳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4.2.1碳计量器具配备应充分考虑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指导作用,满足碳排放权交易核查、企 2 业自主开展的碳盘查、投融资核查等相关标准的具体要求。 4.2.2应满足碳排放控制的分类、分级、分项统计与核算要求。 4.2.3碳计量器具的性能应适应被测量介质及使用环境的要求。 4.2.4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检测仪表和温室气体检测仪表,以满足自检自查的要求。 4.2.5在碳计量器具选型时,宜采用可实现信号远传的计量设备。 碳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及配备等级 4.3.1配备要求 4.3.1.1碳排放单位、碳排放核算单元和主要碳排放设备应按本文件规定的配备率加装碳计量器具。 4.3.1.2碳排放单位核算范围内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口均要安装温室气体测量装置。 4.3.2配备等级 4.3.2.1碳计量器具配备率按公式(1)计算: 式中: RP——碳计量器具配备率,%;NS——碳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NI——碳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 4.3.2.2电力计量器具配备应符合表1的要求。 注2:准确度等级要求是指有功电能计量。 4.3.2.3气态能源的计量器具的配备应满足表2的要求。 4.3.2.4固体燃料、固态原料的计量器具的配备应满足表3的要求。 4.3.2.5燃料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应符合表4的要求。 4.3.2.6一次用水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表5的要求。 4.3.2.7载能工质(蒸汽、压缩空气、烟气余热等)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表6的要求。 4.3.2.8为便于碳排放单位的碳核算,还应配备满足表7要求的计量装置。 4.3.2.9为便于碳排放单位的碳测量,还应配备满足表8要求的计量装置。 表8排放口计量器具的配备表 注1:分散排放口的烟气的碳排放量占排放总量比重1%以下,不需要计量。 注2:集中排放口的烟气碳排放量占排放总量比重0.1%以下,不需要计量。 4.3.2.10能源作为生产原料使用时,其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要求。 4.3.2.11碳计量器具的性能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及使用环境(如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照明、振动、噪声、粉尘、腐蚀、电磁干扰等)要求。 4.3.2.12用于天然气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GB/T 18603—2023附录B的要求。 4.3.2.13对碳计量器具配备的自动化仪表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GB 50093。 4.3.2.14碳排放单位宜按国家标准自行检测碳氧化率,如无实测值,执行GB/T 32151.9。 5碳计量管理要求 碳计量管理制度 5.1.1碳排放单位应设立碳计量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碳计量管理职责,按照GB/T 19022的要求建立碳计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5.1.2碳排放单位建立的碳计量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碳计量管理岗位责任制;b)碳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办法;c)碳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及管理办法;d)碳计量管理考核办法;e)碳计量数据的采集、处理、汇总、使用管理办法。 碳计量人员管理 5.2.1碳排放单位应根据企业规模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从事碳核算及计量器具的管理,负责企业内各核算体系的碳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5.2.2碳排放单位从事碳计量管理、碳计量器具维护、碳计量数据采集、碳计量数据统计分析等人员,应掌握从事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具备碳计量技术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培训,并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5.2.3碳排放单位从事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碳计量器具管理与使用 5.3.1碳排放单位应梳理碳排放源物料种类及各排放口气体成分,将碳排放源物料计量、含有温室气体成分的排放口计量纳入企业碳计量管理范围。 5.3.2碳排放单位应建立碳计量器具一览表,内容应包括: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企业内部管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校验时间、状态(指合格、准用、停用等)。 5.3.3碳排放单位用能设备及能源管网系统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应满足GB/T 6422、GB/T 15316中关于用能设备的能源监测要求。 5.3.4碳排放单位应建立碳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b)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c)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测试、校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