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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黄丙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饶健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凌炜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注:1.截至报告期末,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92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2%。 2.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质押股份数为69,02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79.36%,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4%;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被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其所持公司股份7,92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9.1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4%。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适用□不适用 1.2024年,公司持续发扬“团结、务实、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诚信勤勉、稳健发展”的经营理念,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资源夯实公司主业,围绕2021年重大资产重组时2024年度盈利预测目标,紧抓精益化管控,全力拓展砂石销售渠道,积极调整砂石的销售模式,加快推进年产350万吨砂石综合利用生产线项目的满产销售,努力实现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持续提升强化经营管理能力。督促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矿业”)全力以赴推进大顶铁矿露天开采项目基建工程施工工作,争取尽快出矿,增加铁精粉的产销量。 公司前三季度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6,837.65万元,同比下降45.4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45.03万元,同比下降89.2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075.53万元,同比下降77.87%。其中,明珠矿业前三季度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6,452.13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405.92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541.24万元,完成2021重大资产重组时2024年度盈利预测目标的16.49%。影响主要因素如下:一是受明珠矿业尾矿库安全隐患整改导致铁精粉停产、今年广东省雨季持续时间长、现有露天境界设计范围内的所剩的铁矿石储量不多、采矿和选矿的难度加大、生产成本增加以及在本报告期矿价连续下跌的情况下策略性减少铁精粉销售等多重因素影响,2024年1-9月明珠矿业铁精粉的产量、销量、销售毛利率分别同比下降了48.20%、56.64%和8.53个百分点;本报告期末明珠矿业的铁精粉库存5.96万吨,同比增加了210.42%,主要是本报告期矿价连续下跌的情况下策略性减少铁精粉销售以及上年同期末铁精粉库存基数小所致;二是受房地产建筑业和基建项目开工减少导致砂石市场需求下滑明显以及2024年新投产砂石供应放量的影响,砂石市场竞争激烈,今年前三季度明珠矿业砂石的销售价格同比下降21.12%;三是2024年1-9月确认和计提的投资者索赔支出同比增加2,136万元、摊销应收城运股权转让款形成的未确认融资收益同比减少48.52%、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同比增加1,088万元。 2.报告期内,六个共同合作投资项目相关情况: ①“弘和帝璟”房地产开发项目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明珠置地与正和房地产于2018年12月11日签署了关于“弘和帝璟”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MZHZHD-ZHHFDC20181211-01),于2019年4月18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日签署了《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MZHZHD-ZHHFDC20181211-01)补充协议一》,于2019年11月1日签署了《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MZHZHD-ZHHFDC20181211-01)补充协议二》(上述协议合称为“合作合同”),合作合同已于2021年3月30日到期。明珠置地于2021年3月26日与正和房地产就共同合作投资“弘和帝璟”房地产开发项目与正和房地产签署了《抵债协议》(编号:ZHHFDCDZ20210326),正和房地产以合作项目内的158套住宅、8间商铺以及158个车位权益抵偿其在合作项下的欠款167,789,099.20元,明珠置地已完成抵债资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签署和备案,并完成101套住宅的预告登记,65套商品房(含住宅57套,商铺8套)已办理网签手续,但因正和房地产资金紧张未能办理65套商品房的备案登记以及158个车位的网签及备案登记手续、尚未开具与上述抵债房产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抵债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办理登记到明珠置地名下,经过明珠置地对正和房地产的多次书面催告、书面通知超过30日仍未能履行义务,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明珠置地于2023年6月12日向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宁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抵债协议》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要求正和房地产继续承担合作合同项下的还款责任,向明珠置地支付本金161,160,584.31元、利息3,657,689.40元以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3年6月12日为52,549,094.52元)。明珠置地于2023年6月20日收到兴宁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43)。2023年7月13日,公司收到明珠置地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兴宁法院发来的《传票》(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52),该案件已于2023年8月11日如期开庭。2024年1月10日,公司收到明珠置地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兴宁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1481民初2786号)(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02)。2024年1月29日,公司收到明珠置地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兴宁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兴宁市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清平不服兴宁法院作出的(2023)粤1481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已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梅州中院”)提出上诉(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05)。2024年4月7日,公司收到明珠置地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梅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粤14民终717号),因正和房地产提起上诉后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正和房地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2024年6月13日,公司收到明珠置地发来的函件,告知其与正和房地产、陈清平等相关方合同纠纷诉讼案于近期收到了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粤1481执839号),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1481民初2786号判决文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14民终717号裁定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执行。 截至目前,“弘和帝璟”房地产开发项目处于执行阶段。 ②“怡景花园”房地产开发项目 明珠置地与佳旺房地产于2017年1月16日签署了关于“怡景花园”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MZHZHD-MZHJWFDC2017.01.16—1),于2018年7月3日签署了《<共同合作投资合同>之补充合同1号》(编号:MZHZHD-MZHJWFDC2018.07.03-补1),于2019年2月1日签署了《<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MZHZHD-MZHJWFDC2017.01.16-1)之补充协议2号》,于2019年11月1日签署了《<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编号:MZHZHD-MZHJWFDC2017.01.16—1)之补充协议3号》(上述《共同合作投资合同》及其三份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已于2021年11月15日到期。 2021年4月23日,明珠置地与佳旺房地产、担保方广东佳旺房地产有限公司和钟聪芳签订了《抵债协议(编号:JWFDCDZ20210423)》(以下简称“抵债协议”),佳旺房地产以其所有的“怡景花园”项目部分预售商品房(包括住宅、商铺)、项目建筑区划内的用于停放汽车的部分车位权益抵偿部分应付款项248,482,200.00元(详见公司公告:临2021-005)。截至2021年12月31日,明珠置地已完成签署抵债住宅与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佳旺房地产已向明珠置地移交抵债车位的使用权,但尚未就抵债车位与明珠置地签署买卖合同。截至目前,明珠置地向8个商户出租了“怡景花园”项目抵债商铺,合计租赁面积约3,052.55平方米。 2022年2月23日,明珠置地与佳旺房地产签订《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与梅州佳旺房地产有限公司之债务和解协议(协议编号:MZHZHD-MZHJWFDC2022.02.23-01)》,公司同意免除佳旺房地产欠付的部分共同合作分配利润款、补偿款及违约金后的剩余欠款123,916,217.65元,由佳旺房地产在签署前述和解协议当天支付未偿还本金部分的10%(即10,952,413.75元),支付首期还款额后的部分在两年内分四期归还,并按照7.36%年利率计付未偿还本金的利息给明珠置地直至佳旺房地产清偿全部本息为止。2022年2月23日,明珠置地收到佳旺房地产首期还款额10,952,413.75元,和解协议已生效。2022年2月24日,佳旺房地产已对和解协议项下其对所欠债务余额提供的担保资产(坐落于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宫前梅州大桥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面积:31,171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梅州市不动产权第0032026号)办理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33)。 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首期还款后,剩余债务需分别于2022年8月30日前、2023年2月28日前、2023年8月30日前、2024年2月28日前分四期支付,并需于2022年9月30日前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明珠置地、2022年10月31日前办理抵债资产项下的每一套 (预)销售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到明珠置地名下。2022年12月8日明珠置地累计收到第一期还款共32,029,609.93元(其中:本金24,642,930.94元,分配利润款3,598,020.03元,利息3,788,658.96元)(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139)。2024年4月1日,公司收到明珠置地函告,明珠置地多次与佳旺房地产沟通协商和解协议中约定的第二期、第三期及第四期的还款事宜,但截至目前,佳旺房地产因资金紧张且无法筹集资金仍尚未支付需于2023年2月28日前归还第二期还款共39,953,041.07元(其中:本金24,642,930.94元,分配利润款3,598,020.03元,利息8,766,311.97元,违约金2,945,778.13元),需于2023年8月30日前归还第三期还款共29,455,311.86元(其中:本金24,642,930.94元,分配利润款3,598,020.03元,违约金1,214,360.89元),需于2024年2月28日前归还第四期还款共28,427,341.27元(其中本金24,642,930.94元,分配利润款3,598,020.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