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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威新材:2024年三季度报告

2024-10-30 财报 -
报告封面

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2024年3月,财政部会计司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明确了保证类质保费用的列报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将计提的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 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并重述了比较期间财务报表,具体影响列示如下: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1、报告期末货币资金较年初余额减少6,174.34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票据保证金到期解付。 2、报告期末应收款项融资较年初余额减少7,913.66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末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减少。 3、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较年初余额增加227.80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支付的展会费、投标保证金及备用金等往来款项增加。 4、报告期末其他流动资产较年初余额减少953.07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末增值税留抵金额减少。 5、报告期末其他非流动资产较年初余额增加772.36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预付设备款增加。 6、报告期末应付票据较年初余额减少8,227.28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内应付票据到期兑付。 7、报告期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较年初余额增加4,322.47万元、长期应付款较年初余额减少4,268.96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末一年内到期的融资租赁款由长期应付款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8、报告期末其他流动负债款较年初余额增加130.24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末收到的客户预付款增加,对应销项税额 增加。 9、报告期末其他综合收益较年初余额减少344.46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参股公司聊城诚鼎天然气有限公司公允价值变动。 二、收入、利润项目 1、报告期内,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减少30,726.15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全资子公司山东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玻璃纤维纱及风电叶片制品销售同比减少所致。2、报告期内,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152.94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参股公司如皋市汇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润同比减少。3、报告期内,信用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452.93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到期应收账款回笼,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下降所致。4、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597.07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全资子公司山东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计提的存货减值准备减少。5、资产处置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349.15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处置了因技术更新产生的闲置资产,形成处置收益。6、报告期内,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210.14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收到的财政补贴款同比增加。7、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增加49.66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增加了滞纳金支出。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1、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7,500.86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款项增加,同时采用票据方式结算的付款增加。 2、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635.60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全资子公司江苏九鼎风电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款项同比减少,同时报告期内收到处置固定资产款项增加。 3、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9,102.27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公司合理安排融资规模,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减少。 4、报告期内,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金额同比增加145.48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汇率波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较大。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单位:股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情况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相关平台,报告期内公司股东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银存在被列为“被执行”、“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等情形,相关情况如下: (1)海安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案号(2023)苏0685执5350号,并于2024年4月23日向深圳正威 (集团)有限公司出具(2023)苏0685执5350号《限制消费令》,在海安海威光电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将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鲁02执61号,执行标的773,682,489元; (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案号(2024)渝0119执254号,向重庆振威科技有限公司出具(2024)渝0119执254号《限制消费令》,在重庆双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振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重庆振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重庆振威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重庆振威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4)海安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案号(2024)苏0685执1258号,并于2024年4月8日向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2024)苏0685执1258号《限制消费令》,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因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5)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皖07执164号,执行标的100,748,383元; (6)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湘10执298号,执行标的374,186,276元; (7)林西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案号(2024)内0424执1014号,并于2024年6月4日向赤峰虎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2024)内0424执1014号《限制消费令》,在孙朋、赵小梅与赤峰虎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赤峰虎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赤峰虎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赤峰虎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8)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年5月21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新71执647号,执行标的394,142,518元,并于2024年9月24日向王文银出具了(2024)新71执647号《限制消费令》,在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王文银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王文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9)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年5月21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新71执648号,执行标的49,792,731元,并于2024年9月24日向王文银出具了(2024)新71执648号《限制消费令》,在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王文银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王文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0)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年5月21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新71执649号,执行标的49,787,109元; (11)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年5月21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新71执650号,执行标的497,855,945元; (12)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津0116执14425号,执行标的43,614,285元,并于2024年9月30日向王文银出具了(2024)津0116执14425号《限制消费令》,在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文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文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津0116执14426号,执行标的52,925,737元,并于2024年10月11日向王文银出具了(2024)津0116执14426号《限制消费令》,在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文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文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津0116执14427号,执行标的10,347,145元,并于2024年8月30日向王文银出具了(2024)津0116执14427号《限制消费令》,在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文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王文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王文银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5)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津0116执14691号,执行标的50,652,904元; (16)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将王文银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4)湘0121执6452号,执行标的26,205,430元,并于2024年6月27日向王文银出具了(2024)湘0121执6452号《限制消费令》,在长沙临空综保供应链有限公司与王文银合同纠纷一案,因王文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王文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王文银不得实施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