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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汪彬慧、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振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谢振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季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财务数据 财务数据重大变动原因: 年初至报告期末(1-9月)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补充财务指标: □适用√不适用 会计数据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其他原因√不适用 二、报告期期末的普通股股本结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十名股东情况 □是√否 三、存续至本期的优先股股票相关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大事件 重大事项的合规情况 重大事项详情、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适用□不适用 1、诉讼、仲裁事项 因广景视睿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广景视睿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诉讼金额1,118,922.27元;阿为特精密机械(常熟)有限公司诉广景视睿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诉讼金额1,792,439.05元。2024年7月23日,上海阿为特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0113民初12254号,判决如下:被告广景视睿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阿为特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价款1,050,175.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24年5月27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0305民初4359号,判决如下:被告广景视睿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阿为特精密机械(常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1,011.45元及利息;被告广景视睿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执行。上海阿为特及常熟阿为特已授权委托律师分别于2024年9月23日和2024年9月4日申请强制执 行程序。2024年10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申请人广景视睿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 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暂计人民币1,910,125.17元)。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常熟阿为特未收到任何款项,且上海阿为特未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 2、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 2023年12月1日,公司独立董事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2023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按露《关于预计202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128)。 3、已披露的承诺事项 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之“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重要承诺”。 4、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情况 第四节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二、财务报表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三)合并利润表 (四)母公司利润表 (五)合并现金流量表 (六)母公司现金流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