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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2024年三季度报告

2024-10-30 财报 -
报告封面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会计差错更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公司普货出口业务的主要模式是在为相关客户提供跨境综合物流服务的基础上,结合客户自身需求与公司资源匹配能力提供包括采购、订舱、报关、跨境物流等环节的出口贸易综合服务。公司与客户明确交易需求,再向合作的供应商 确认对应的货物价格,结合当期跨境综合物流服务的市场价格,作为销售总金额向客户报价。经客户确认后,公司分别与客户、供应商签订销售合同及采购合同。供应商按约定的交货时间,将货物发至公司自有仓库或委托的第三方仓库,由公司完成后续订舱、报关及发运等环节。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公司向客户交付提单完成交易。 鉴于该业务采购、销售等行为均由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商务谈判情况、采销策略等因素自主决定,并由公司提供交易过程中涉及的跨境综合物流服务,公司在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报、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按照总额法对该类业务确认收入。 年审期间,公司对此类贸易业务和交易流程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总结,对相关交易的实质进行了更加严格的判断。经公司自查梳理发现,部分普货出口业务采购、销售订单之间存在一定对应关系,销售价格是在供应商提供的报价基础上加上跨境物流的综合服务价格后跟客户确定,未承担存货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同时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的签订时间接近,货物本身的风险已经转移。基于公司在过程中承担的责任,采用净额法更符合现行的监管要求。因此,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年报披露时对该部分业务从“总额法”调整为按“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该调整不会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 具体调整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 2、经统计,2024年三季度,公司各业务板块合计服务箱量为9.27万TEU,其中跨境化工物流供应链服务箱量为4.54万TEU、仓储堆存服务箱量为2.35万TEU、道路运输服务箱量为2.38万TEU。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注:“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未在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中列示,截至2024年9月30日,“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为2,077,400股,持股比例为2.0001%。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8月28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2、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4年9月13日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向孙公司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向孙公司实缴出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3、公司办公场所“汇盈大厦”更名为“升阳泰大厦”,公司具体办公地址由“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河清北路299号汇盈大厦5-6楼”相应变更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河清北路299号升阳泰大厦5-6楼”。该变更仅为公司办公地址名称更名,公司办公地点不变。除上述变更外,公司注册地址、网站、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政编码等其他联系方式未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办公地址名称更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 4、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企查查、启信宝以及天眼查等平台查询获悉,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0)津民初1563号判决书再次向法院提出将公司全资子公司列入被执行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3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鸿胜物流有限公司、湖南鸿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新鸿胜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以下合称“鸿胜物流等三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因鸿胜物流等三公司已经重整,重整计划已经完成,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偿重整计划中相应偿债资金,故申请撤销对鸿胜物流等三公司的执行申请,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2024)津03执1258号案件中对鸿胜物流等三公司的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30日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二)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