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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创业: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4-10-30 财报 -
报告封面

证券简称:东方创业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谭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党晔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乃轶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适用√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以前年度发生并持续到报告期内的非重大诉讼事项进展: 1、根据(2023)沪0105民初45000号文件,原告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进出口合同代理纠纷起诉中国林业物资上海有限公司以及中国林业物资有限公司,主张返回货款14,445,762.45元以及相关费用和孳息。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6日受理立案,公司已申请对中国林业物资上海有限公司以及中国林业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6日首轮查封中国林业物资上海有限公司名下四套房产,房产价值基本覆盖公司应收账款。近期公司收到长宁区人民法院通知,本案将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 2、根据(2024)沪0115民初42313号文件,原告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购销违约纠纷起诉上海市计算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和上海科学院,请求法院判令前述被告向公司支付货款和逾期付款损失合计人民币2,091.57万元。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受理立案,目前该案在一审审理中。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公司负责人:谭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党晔会计机构负责人:陈乃轶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9月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公司负责人:谭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党晔会计机构负责人:陈乃轶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9月 编制单位: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不适用 特此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