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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辰软件: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4-10-26财报-
浩辰软件: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简称:浩辰软件 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适用√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4年8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并于2024年8月26日披露了《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等相关公告,该事项已经2024年9月11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4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并确定2024年9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以20.2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0.08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等相关公告。 (二)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23日、2024年9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9.63元/股(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后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26日、2024年9月12日、2024年9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43)。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尚未开始实施回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三)公司诉乐普盛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2年8月,公司与乐普盛通签订《办公楼买卖合同》,约定乐普盛通向公司出售电子城IT产业园503号办公楼。双方签署《办公楼买卖合同》时,乐普盛通尚未就上述办公楼取得房产证,因此双方在《办公楼买卖合同》中约定:(1)在乐普盛通取得房产证前由公司租赁该办公楼,租赁期5年。(2)如因乐普盛通原因自租金起算日起满5年仍未取得房产证,公司选择支付办公楼价款的,自付款之日起,公司即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2012年8月31日,公司向乐普盛通一次性支付5年租金,并开始实际使用该办公楼。但截至5年租赁期满,乐普盛通仍未取得该办公楼房产证。 2019年8月30日,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乐普盛通继续履行《办公楼买卖合同》,将上述房产转移登记至公司名下并赔偿损失。 2019年12月24日,乐普盛通取得上述房产不动产权证。公司依照双方签署的《办公楼买卖合同》约定,于2020年2月4日向乐普盛通支付全部购房款。但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乐普盛通仍未依约将办公楼产权转移登记至公司名下。 2019年12月24日,因上述诉讼案件审理期限届满,2020年12月17日,公司再次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乐普盛通继续履行《办公楼买卖合同》,将办公楼房屋转移登记至公司名下并赔偿损失。 2021年9月22日,因上述诉讼案件审理期限届满,经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并经法院准许,公司撤回诉讼申请,并于2021年10月14日再次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乐普盛通继续履行《办公楼买卖合同》,将办公楼房屋转移登记至公司名下。 2023年3月30日,因上述诉讼案件审理期限届满,经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并经法院准许,公司撤回诉讼申请,并于2023年4月6日再次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确认双方签署之《办公楼买卖合同》有效;2、判令乐普盛通继续履行《办公楼买卖合同》;3、判令乐普盛通配合发行人向朝阳管委会申请落户;4、判令乐普盛通协助发行人办理过户手续;5、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乐普盛通承担。 2024年6月,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传票》(案号为(2023)京0105民初78893号)等相关诉讼材料,获悉乐普盛通亦就前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乐普盛通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乐普盛通与公司于2012年8月签订的《办公楼买卖合同》;2、判令公司向乐普盛通支付自2017年8月至2023年8月期间,六年的房屋租金共计9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起算至实际给付日期,利率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公司于2023年8月向乐普盛通返还无权占有之房屋;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公司承担。 2024年7月,因乐普盛通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据此冻结公司基本账户中部分资金1,050.00万元。因乐普盛通诉公司案已处于一审开庭审理阶段,且上述公司诉乐普盛通案与乐普盛通诉公司案的诉讼请求高度相关,根据法官建议,公司撤回了起诉乐普盛通的诉讼材料,并在乐普盛通诉公司案中提出反诉,本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统一在乐普盛通诉公司案中进行审理。 截至三季度报告披露日,乐普盛通诉公司案尚处于一审开庭审理阶段,部分资金冻结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 (四)3D CAD软件业务合作情况 公司基于行业技术水平、市场地位以及自身情况与西门子合作,与其达成了技术组件授权合作,在2024年9月到期后,公司进一步深化与西门子的合作,于2024年3月与西门子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目标是向用户提供性能卓越的3D CAD产品。公司于2024年9月与上海青翼工业软件有限公司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就3D CAD在内的一揽子工业软件系列产品合作方案开展可行性研究及磋商,力争在工业软件领域达成深入合作。 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夯实3D CAD软件业务板块,通过自研、外购等方式持续丰富产品线,亦会寻求与国内外领先产品、技术的合作机会,积极化解3D CAD软件业务供应商依赖风险。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胡立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丁国云会计机构负责人:徐晓虹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9月 编制单位: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公司负责人:胡立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丁国云会计机构负责人:徐晓虹 合并现金流量表2024年1—9月 编制单位: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不适用 特此公告。 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