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美国司法部(司法部)及证券交易委员会(证交会)对UT斯达康案达成和解,标志着其在《海外腐败行为法》执法领域的积极成果。UT斯达康是一家主要业务集中在中国、75%以上营业额来自向中国国有电信公司销售的美国企业。
案件要点
- UT斯达康长期将提供境外旅行作为经营手段,与朗讯案相似,但试图通过安排出差者参加美国高校高管培训课程来“粉饰”非商业性旅行。
- 公司向泰国及中国政府客户雇员或亲属提供虚假就业职位,涉及签证欺诈,三人因此获得美国绿卡。
- 证交会指控公司常驻泰国总经理以近10,000美元名酒馈赠政府客户代理人,但未明确代理人是否为《海外腐败行为法》定义的“外国官员”或是否转交国有电信公司官员。
对经营活动的启示
- 旅行合规性:即使旅行具有商业色彩(如培训名义),若缺乏产品推广等合法目的,仍违规。UT斯达康部分旅行目的地与业务无关(如拉斯维加斯、夏威夷),仍被定性为培训。
- 礼品合规性:奢侈赠品(如路易威登皮夹、Hermes领带)即使标价低(如125美元),仍面临违法风险(参考Avery Dennison案)。
- 行业风险:电信、油气、制药等依赖国有客户销售的行业更易受严格审查。
- 法律交叉追责:政府可能依据《旅行法》对私人销售行为提起控诉,2009年此趋势较普遍。
- 处罚与合规:UT斯达康罚金相对较轻(司法部150万美元,证交会150万美元),因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披露并采取补救措施(如CEO辞职)。
研究结论
- 《海外腐败行为法》范围未扩大,但案件强化了对“旅行”和“馈赠”案的合规警示。
- 配合调查可显著减轻处罚,与控制组件公司案(罚金1,820万美元)形成对比。UT斯达康贿金超1,200万美元,但仅受300万美元罚金。
- 2010年,涉案公司是否更倾向于主动披露,尚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