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反贿赂法现状及与美国法律的对比
过去五年左右,欧洲多国对其反贿赂和腐败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部分国家甚至首次实施反腐败法。总体而言,欧洲的腐败水平相对较低,欧盟和西欧的平均腐败感知指数为66,高于全球平均水平43。但与美国相比,欧洲的反贿赂法律更为严格。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
- 颁布于1977年12月19日,将行贿外国官员的行为定性为犯罪。
- 要求组织落实财务及内控措施,以防止和发现贿赂行为,但未要求更广义的反贿赂计划。
- 具有域外管辖权,适用于使用任何美国商业手段的任何组织。
英国《反贿赂法案》(2010年)
- 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严苛的反贿赂立法,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 管辖范围广泛,不仅包括英国境内的犯罪行为,还包括与英国有密切联系的行为。
- 禁止一切形式的贿赂,包括企业之间的贿赂。
- 处罚措施包括无限额罚款、高达10年的监禁以及取消董事资格。
- 引入公司抗辩理由,要求组织落实“一系列充足程序”以防范贿赂。
其他欧盟成员国
- 多数欧盟国家已实施反贿赂法,但与英国的《反贿赂法案》相比,适用范围通常更有限。
- 法国:反腐败规定涵盖公有和私有部门,具有域外适用效力,惩罚包括最高15年的监禁和最高500万欧元的罚款。
- 德国:反贿赂法包含在刑法典中,禁止提供、支付或接受贿赂,公司需承担民事责任,惩罚包括最高10年的监禁和罚金。
- 荷兰:反腐败和贿赂法主要针对试图对公职人员实施贿赂的行为,管辖范围相对有限,惩罚包括最高74万欧元的罚款和最高4年的监禁。
欧盟的未来行动
- 尽管多数成员国已改进反贿赂机制,但最大的障碍是执行不足和欧洲内部执行水平的差异。
- 欧盟可能在未来采取行动,尽管存在个人刑事责任问题的管辖权顾虑。
- 欧盟委员会已表明其适合执行政策,但目前主要关注各成员国的腐败问题。
企业合规建议
- 欧洲企业需确保遵守所有可能影响其业务的反贿赂法,包括本国和外国法律。
- 许多国际企业正在寻求遵守英国的《反贿赂法案》,以确保符合其他反贿赂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