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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 GROUP HOLDINGS LIMITED錦 藝 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565) (I)延遲刊發年度業績;(II)延遲寄發年度報告;(III)延遲董事會會議;及(IV)暫停買賣 本 公 佈 乃 由 錦 藝 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及 其 附 屬 公 司,「本 集 團」)董 事 會(「董事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09條及第13.49(3)條以及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項下的內幕消息條文(定義見上市規則)而作出。 延遲刊發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年度業績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內容有關核數師變動之公佈。董事會謹此知會本公司股東(「股東」),由於近期核數師變動及本公司核數師(「核數師」)需要更多時間完成審核程序,本公司將會延遲刊發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年度業績初步公佈(「年度業績公佈」)。 本 公 司 正 與 核 數 師 密 切 合 作,提 供 所 有 必 要 資 料 及 文 件,以 盡 快 完 成 審 核 程 序。預期 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年 度 的 審 計 工 作 將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月 底 完成。 根據上市規則第13.49(1)條,本公司須不遲於財政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刊發年度業績公佈。鑑於上述情況,董事會認為本公司無法按上市規則的要求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刊發年度業績公佈。延遲刊發年度業績公佈構成未能遵守上市規則第13.49(1)條規定。 根據上市規則第13.49(3)條,本公司如未能於規定時限刊發年度業績公佈,則必須公佈 根 據 尚 未 與 核 數 師 一 致 協 定 同 意 的 財 務 業 績 所 編 製 的 業 績(如 有 該 等 資 料)。董事會經審慎周詳考慮後認為,本公司於此階段不宜刊發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未經審核管理賬目,因為有關管理賬目可能無法準確反映本集團之財務表現及╱或狀況,且刊發未經審核管理賬目可能造成混淆,並可能誤導股東及本公司潛在投資者。 延遲寄發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年度報告 根據上市規則第13.46(2)條,本公司須不遲於財政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即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向股東寄發其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由於延遲刊發年度業績公佈,預期亦會延遲寄發年度報告。 可能延遲寄發年度報告一旦落實,將不符合上市規則第13.46(2)條的規定。年度報告的預計寄發日期將於適當時候公佈。 延遲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宣佈,由於年度業績公佈延遲刊發,審議及批准(其中包括)年度業績公佈的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將延遲召開及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刊發進一步公佈,以知會股東有關董事會會議的日期。 暫停買賣 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將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日上午九時正起於聯交所暫停買賣,直至刊發年度業績公佈為止。 董事會將於適當時候刊發進一步公佈,以知會股東有關(i)刊發年度業績公佈;(ii)寄發年度報告;及(iii)董事會會議日期。 股東及本公司有意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承董事會命錦藝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主席陳錦艷 香港,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之執行董事為陳錦艷先生、蘇培欣先生及姚霖穎先生;以及本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為莊瀚宏先生、張詩培女士及王玉琴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