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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二四年 青海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编制单位及主要编制人员 主编单位:中维信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审核单位: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站 审核:李宏毅冯桂华许强夏菁朱瑞雪宋德科王丽云李广斌闵星刘尚青王婷婷孔祥珍叶婷 主编人员:赵合军孙建赵刚强刘鑫刘萍武永聘王平辉陈卫宁谢皖民何永玲王丹杨桂花张晓雪 软件支持单位: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组成及计算程序 一、费用组成: 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由直接费、总价措施费、综合费、零星工程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一)直接费由定额直接费、人工增加费、机械增加费、人材机价差、未计价材料费组成。定额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中材料费不包含未计价材料费。 (二)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总价措施费组成。 (三)综合费由企业管理费、利润组成。 (四)零星工程费是指初步设计阶段由于图纸设计深度不足等原因发生的一些无法准确计量的工程内容,按直接费的3%估算。 (五)规费由社会保障费(养老、失业、医疗和生育、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组成。 1.社会保障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4)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是指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 其他应列而未列入的规费,按实际发生计取。 (六)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费用标准 三、费用计算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7月1日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1总则 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1.0.3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自然层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建筑空间spar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结构净高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围护设施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0.9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2.0.10架空层stilt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走廊corridor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架空走廊elevated corridor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结构层structure layer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0.14落地橱窗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凸窗(飘窗)bay 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9雨蓬canopy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20门廊porch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楼梯stairs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阳台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2.0.23主体结构major structure 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 机联系的构造。 2.0.24变形缝deformation joint 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 2.0.25骑楼overhang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0.26过街楼overhang building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27建筑物通道passage 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2.0.28露台terrace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蓬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2.0.29勒脚plinth 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 2.0.30台阶step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3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应不计算建筑面积。 3.0.4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9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10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6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蓬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蓬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蓬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 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22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3以幕墙作为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3.0.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7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蓬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蓬; 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