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资金在印度
引言
第三方资金(TPF)通常指非争议方为争议方提供的资金或融资,以在争议解决结果中分取收益。历史上,英国、新加坡和香港等地曾禁止TPF,但随后逐步放宽限制,并采用监管框架管理TPF。
各司法管辖区法律演变
- 英国:1275年禁止维护权和共谋权,1908年首次自由化,1967年《刑法法案》废除相关犯罪,近年来通过判例法进一步放宽限制。PACCAR案影响下,诉讼资助协议(LFA)可能需要重新协商。
- 新加坡:传统上禁止维护权和共谋权,但近年来逐步合法化TPF,通过《2017年民事法律(修订)法案》和《2017年民事法律(第三方资金)条例》废除恶意诉讼和抚养费侵权行为,并引入监管框架。
- 香港:维护权和共谋权仍被视为法律原则,但存在例外,如对诉讼结果有合法利益的人、TPF促进实现正义等。2017年通过《仲裁及调解条例(第三者资助)(修订)条例》合法化TPF,并发布《实践守则》规范TPF。
印度市场中的位置
印度从未明确禁止TPF,部分州通过修订《1908年民事诉讼程序法》默示承认TPF。印度法院普遍承认TPF协议的有效性,除非存在不平等、勒索或不道德的性质。
破产索赔与第三方资助
- 英国:破产法允许清算人将诉讼权赋予第三方融资者。
- 新加坡:破产、和解与清算法案允许清算人签订临时支付协议,法院将TPF视为维护和赞助诉讼原则的例外。
- 香港:法院认为清算人将诉讼权出售给金融家的行为是有效的,但通常需要获得法院批准。
- 印度:IBBI提出将不易变现资产转让给第三方融资者的政策,法律允许债权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方。
债权转让
- 印度法律不允许“索赔”的完全转让,但诉讼权与财产可以转让。
- 判决和仲裁裁决可以转让,受让人有权获得其中所享有的利益。
- 未来命令可以通过书面合同转让给受让人。
其他相似产品
- 基于成功的收费安排(附带费用安排和条件费用安排)在印度被禁止。
- 传统公司金融形式(债务和股权)和诉讼保险是TPF的类似产品。
- 待决索赔的货币化是将未确定的索赔转换为现金,以缓解现金流担忧。
交换控制法考虑因素
TPF可能需要遵守1999年《外汇管理法》(FEMA),但FEMA并未将TPF明确分类或归类,印度储备银行也未发布相关指南。
税收考虑因素
- 资金接受者:印度居民从第三方融资者收到的资金应视为收入,按30%的税率征税。
- 第三方融资方:收入将归类为商业或职业收入,居民公司按25-30%的税率纳税,非居民公司按40%的税率纳税。
结论
TPF在全球范围内获得关注,成为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司法途径的有效手段。印度尚未建立全面的法定框架来规范TPF,但法院已普遍承认TPF协议的有效性。然而,关于印度TPF协议仍存在不少问题,如外汇法下的分类、法院下令第三方资助者承担诉讼费用及/或保证金(与仲裁及其他相关)的权力,以及类似TPF安排的非传统产品模式的效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