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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中的 ADVOCACY 2011 年 10 月 17 日至 18 日 , 美国科学促进协会召开的研讨会摘要 由 Deborah Runkle 编写由 Mark S. Frankel 编辑2012 年 5 月 1 日 前言 本报告总结了2011年10月17日至18日在华盛顿特区举行的“科学倡导”研讨会参与者提出的观点和建议。早期草案经过与会者的审阅,并考虑了他们的评论和建议后形成了此最终报告。然而,美国科学促进协会(AAAS)项目工作人员对报告内容负全责。 简而言之,报告并非旨在囊括研讨会或早期草稿评论中所有独特的观点,亦不作为其涵盖议题的最终声明。所聚焦的主题复杂、微妙且在某些领域存在争议,鼓励读者通过查阅其他资源来补充阅读本报告,其中部分资源可在美国科学促进会网站上找到。http: / / srhrl. aaas. org / projects / advocation / workshop / resources. shtml. 此概要并未反映AAAS或国家科学基金会的官方观点或政策,二者均资助了研讨会。 Acknowledgments 许多人参与了我们关于科学倡导的工作,这些工作导致了这份报告的产生。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科学自由与责任委员会的成员,他们在2006年至2008年间组织并/或参与了四次会议,为研讨会奠定了基础。2011年研讨会的参与者通过他们的参会以及对早期报告草稿的评论,成为了主要贡献者。参与者名单可在以下处找到:[链接]http: / / srhrl. aaas. org / projects / provocation / workshop / index. shtml # 参与者特别感谢AAAS员工Rebecca Carlson;她为该项目创建了网站,并处理了研讨会和报告制作相关的众多后勤事务。工作人员Jennifer Sta. Ana和Nicole Carlozo也做出了宝贵贡献。 多年来,在AAAS员工规划和执行倡导工作期间,多位实习生协助进行了背景研究,并参与了关于该主题的员工讨论。这些人员包括:Katie Alijewicz、Rebecca Friedman、Caitlin Gamble、Katherine Goodman、Brent Hagen、Anna Ing、Elizabeth Ingianni、Emil Kiner、Elizabeth Lee、Cassandra Leigh、Meghan McCabe和Lindsay Pascal。 本材料基于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资助的项目工作,项目编号为1052877。本材料中表达的观点、发现、结论或建议均为作者的意见,并不一定反映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观点。 2011年10月17-18日在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举办的倡导科学工作坊由AAAS科学责任、人权与法律项目(SRHRL)赞助,并由国家科学基金会资助。参会人员包括自然和社会科学的研究者、科学协会及倡导组织的代表,以及研究倡导领域的学者。这是AAAS科学自由与责任委员会(CSFR)一系列活动的最终成果。这些活动包括2006年和2007年的两次CSFR“专题”会议,随后在2008年AAAS年度会议和AAAS科技政策论坛上举办研讨会。委员会和工作人员利用这些活动探索了来自不同背景演讲者的广泛观点。 根据这些会议,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能够得出以下观察结果,这些结果最终将指导后续工作: • Defining倡导在不确定性中实现稳定市场份额增长这一目标既是关键又难以触及,因为这一概念对于不同的人和机构可能意味着截然不同的含义; 在这四次会议之后,员工和CSFR制定了一项雄心勃勃的三阶段研究与教育计划(见框1)。虽然该计划看起来合理,但很快便显现出可能过于雄心勃勃,并且进行规划研讨会将是明智之举。该研讨会旨在获取同行的意见,以供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参考,如果决定推进上述大型项目或任何其他努力。 为了界定潜在广阔的倡导活动范围,研讨会策划者决定不讨论为政治候选人进行的倡导、行业倡导、政府雇员的倡导或作为国际努力的倡导。鉴于这些界定,研讨会的目标是: Box 1. • 第一阶段:构建科学家倡导行为的例子数据库• 第二阶段:从这些例子中汲取教训,并与其它科学学会合作制定负责任倡导的标准指南• 第三阶段:准备关于科学家倡导的教育材料 1. **明确倡导定义**:首先,确保所有参与者对倡导的概念有共同的理解和定义,包括其边界、目标以及如何有效实施。 2. **识别关键议题**:确定在当前社会和政策环境中,最需要倡导关注的问题或议题,以确保资源的有效分配和最大化影响。 3. **构建策略框架**:开发一套指导 • 明确倡导的定义;• 提出倡导的风险和利益,既针对科学家自身,也针对社会;• 探讨是否应为参与倡导的科学家制定指导原则;• 在更大项目中推进研究策略设计。• 讨论科学团体在倡导中的角色;• 确定教育材料可能用于指导科学家和科学学生考虑参与倡导的方式。Box 2. • 概括性研讨会报告 • 委托论文 • 网站 • 倡导资源 • 科学团体倡导活动库存 尽管研讨会最初设想作为更大项目的一个初步步骤,但通过它产生的产品(参见盒2),该活动作为独立事件也将具有价值和可见性。 定义倡导 尽管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参与者在达成所有成员都能接受的定义时遇到了困难。虽然没有形成明确的一致意见,但讨论揭示了倡导概念的几个维度。 讨论初期出现的一个科学家倡导领域是内部倡导,即在科学界内的倡导,它不旨在向更广泛的公众传播信息。这包括为学生争取利益、申请资助或是通过在专业会议上展示论文等方式说服同事接受你的观点。与会者认识到,尽管科学家在这一内部领域感到自在,但在更广泛的公众舞台中则较为不适应。 在公共领域内,一个广受欢迎的定义是倡导行为旨在影响特定结果,向外部利益相关者传达,“这是你应该采取的行动!”这是一种有意识、目的性的公众表达意见或观点的方式。在此理解中,它利用科学立场和专业知识来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无论倡导对象是公众还是决策者。尽管在研讨会中这一观点不太受欢迎,但有参与者将其比作销售人员推销产品:在两种情况下,你强调支持你观点的数据,忽视不支持的数据。这一定义的含义在于,“科学”与“倡导”是明确可区分的活动:当你进行科学研究时,你进行调查、报告、解释和解读;当你呼吁采取某种行动时,你是在进行倡导,而不是科学研究。 除了内部 / 外部二分法之外 , 还进一步区分了倡导科学并倡导政策.1倡导科学可以包括寻求资源/资金以推进科学事业,以及主张让科学在公共政策辩论中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实际上,与会者普遍赞同科学界应更多参与直接关联公众辩论的提议。 1在本报告中 , 除非另有说明 , 否则关于倡导的讨论是指 “倡导政策 ” 。 科学,并且应为科学家提供更多机会、激励以及“能力”去做这些。然而,科学家需铭记政策决策不仅仅是科学的问题。决策者还需考虑社会价值观、成本以及政治现实。 关于倡导政策的观点提出,有一种看法认为,将科学专业知识应用于公众感兴趣的议题是一回事,而推荐具体立法或特定政策结果则是另一回事。在公众看来,后者可能被视为“游说”,并因此受到负面评价。进一步地,当科学家跨越从咨询到倡导的界限时,这可能会混淆科学与政策。然而,在深入考虑后,甚至区分咨询与倡导也变得模糊不清。有时,对公众感兴趣的事项表达观点明显指向特定的政策结果,即科学与特定政策如此接近,听众(公众)无法区分它们之间的差异。此外,有观点指出,科学家可能会“意外”卷入倡导活动,例如当他们或他人意识到其科学研究的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时。另一位参与者提出了一个观点,认为倡导者是为他人“辩护”的人,科学家有责任为公众利益辩护。 此外 , 正如 Dan Sarewitz 的2报告中指出,科学意见的传播背景至关重要;若背景发生变化,倡导活动的性质也随之改变,尽管科学家本人并未采取不同行动。在此情境下,原本旨在传达公共关注点的科学信息传播,可能因立法提案等变化而转变为明确的结果导向型倡导。后者的考虑促使一些人指出,倡导活动构成一个连续谱系,其特性更接近连续性而非二元对立,不同的活动虽在概念上具有独特性,但可能会相互融合。这一思考回归到Sarewitz的论点,即倡导是科学家作为有知觉的人类所从事的行为,是一种不可回避的科学属性。他提出,我们生活在一个“后常态”科学时代,这一时期政策风险高、科学不确定性大且价值观存在争议。此外,倡导发生的机构环境可影响其性质。Sarewitz描述了科学信息与社会价值交织的情境,这导致参与者注意到,只有当争议的价值是政策难题的核心且科学存在不确定性时,倡导才成为问题所在,而科学家需谨慎避免试图通过“科学化”来解决价值问题,实际上真正的问题在于价值观本身。 倡导的风险和收益 科学“商标”具有巨大价值,并被倡导组织使用,如“科学研究表明……”。许多研讨会参与者持有矛盾的观点,即当科学家本身被视为倡导者时,他们的观点往往被低估,即使他们是在客观地表达。进一步而言,这种低估可能威胁到倡导者所在领域的被认可性。 如上文所述,倡导活动可能被视作过于接近游说、销售行为,甚至有人将其比作如果科学与倡导被视为完全对立的两极,那么倡导活动就会显得“不光彩”。这种观点使得倡导成为一个非常不吸引人的选择, 2Daniel Sarewitz , “科学倡导是一个制度问题 , 而不是一个个体问题。http: / / srhrl. aaas. org / projects / advocation / workshop / Sarewitz. pdf 科学家们,尤其是因为有人指出,科学家们看待除科学之外的任何事物,就像是处于“奥林匹斯高度”之下几个台阶的位置。 此外,研讨会参与者承认倡导活动对科学家可能产生问题的另一种方式在于,它会诱使科学家扭曲或污染科学,或将个人意见置于科学之上。最严重的是,如果科学家成为倡导者,他们可能会失去作为科学家的良好声誉。一位参与者直言不讳地表示,“如果你想被视为一个科学家,请像一个科学家那样行事。” 别急!另一位参与者回复说,她并不因为持有观点而停止成为一名科学家。这似乎显而易见,因为每个人,包括科学家,都有自己的观点。但问题在于,如果这个观点是关于特定政策,并且科学家在公众辩论中表达这一观点时,情况又如何呢?实际上,在研讨会中对倡导活动的反对意见与同等强烈的倡导支持者进行了平衡。例如,一位参与者指出,科学家首先是公民,他们有责任参与社会事务,更不用说为科学本身进行倡导了。 这一讨论揭示了科学与倡导之间的某些差异。如果科学的标志是责任、公正和诚实,那么这些特质可能与有效的倡导不兼容。民主决策过程的标准在某种程度上与科学的标准相悖。民主决策重视平等主义,而科学则倾向于专业知识。民主决策重视多元观点,而科学则倾向于证据的权威性。简而言之,将科学家置于民主决策规则之下,“削弱”了科学家的能力。 尼克·斯蒂内克在介绍他的草案报告时指出,在他进行的一项非科学性的调查中,他向科学家和科学学生提出了问题,他们都表示科学家们should成为倡导者。3在这点上,一位参与者提议,在后常态世界进行研究等同于提倡或换句话说,开展“以应用为导向”的科学。但Steneck也指出,科学界有一部分人坚信社会责任问题应单独考虑,与负责任的研究行为无关。这似乎留下了这样一个问题:科学家们是否应当在他们的工作中承担社会责任?should作为倡导者是个人选择的问题。然而,其他人指出“科学植根于社会中,而社会应当有权决定它希望科学家如何行为”,并且越来越多的更广泛的社会群体希望科学家参与其中。 负责任的倡导准则 Steneck 在关于负责任的倡导的讲话中暴露了一个困境。应该我们将负责任的倡导规则与负责任的研究规则分开 , 并且can我们将它们分开吗?将倡导视为与科学不同的活动——从探究和解释转变为推动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