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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伟亚洲中期报告 2024

2024-08-30 港股财报 睿扬
报告封面

目錄 公司資料2 財務摘要4 未經審核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5 未經審核綜合財務狀況表7 未經審核綜合權益變動表9 未經審核綜合現金流量表10 未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附註11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29 公司資料 註冊辦事處 香港金鐘夏愨道18號海富中心1期6樓603室 香港總辦事處 香港金鐘夏愨道18號海富中心1期6樓603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主要營業地點 中國廣東省韶關市仁化縣工業園 授權代表黃長樂先生鄺麟基先生 執行董事黃長樂先生劉加勇先生黃建澄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錢小瑜女士張偉賢先生郭恩生先生 合規主任黃建澄先生 主要往來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審核委員會 張偉賢先生(主席)錢小瑜女士郭恩生先生 薪酬委員會 郭恩生先生(主席)黃長樂先生張偉賢先生 提名委員會黃長樂先生(主席)張偉賢先生郭恩生先生 公司秘書 鄺麟基先生(香港特別行政區律師) 股份過戶登記處 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核數師 長青(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執業會計師及註冊公眾利益實體核數師 GEM股份代號 8191 公司網址www.hongweiasia.com 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本集團的經營業績如下: -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收益約為168,677,000港元,較二零二三年同期約207,853,000港元減少約18.8%,系為生產設備停產進行技述改造升級所致。-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毛利約為28,902,000港元,較二零二三年同期約39,906,000港元減少約27.6%。-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溢利約為10,816,000港元,而二零二三年同期的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溢利則約為11,506,000港元。-董事會不建議就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期間派發中期股息(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無)。 中期業績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欣然宣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本期間」或「二零二四年中期期間」)的未經審核綜合業績,連同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上一期間」或「同期」)的比較數字(如適用)。 未經審核綜合權益變動表 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未經審核綜合現金流量表 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未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1.一般資料及呈報基準 未經審核中期綜合財務報表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的適用披露條文編製,當中包括遵照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所頒佈的香港會計準則(「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編製。未經審核中期綜合財務報表已由本公司審核委員會審閱並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批准日期」)獲授權刊發。 未經審核中期綜合財務報表並不包括年度財務報表所需要之所有資料及披露,且應與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報一併閱讀。 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團的流動資產净额約45,719,000港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流動資產淨額:52,964,000港元)。其流動負債包括流動銀行及其他借款約174,851,000港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48,269,000港元)超出其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約6,349,000港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7,802,000港元)。 經計及本集團的財務表現、營運資金、流動資金狀況、來自其主要往來銀行及金融機構的可動用融資,以及本集團的業務、營運及與其供應商、往來銀行及金融機構的關係的穩定性,董事已編製及評估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12個月期間的營運資金預測。此外,黃先生及其家庭成員(「黃氏家族」)已同意向本集團提供財務支援,且將不會要求本集團償還應付彼等的款項,除非本集團能夠償還有關款項。有鑒於此,董事認為本集團於可見將來能悉數履行其到期財務責任。 未經審核中期綜合財務報表乃根據與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報所採納的相同會計政策編 製 ,惟附 註2所 披 露 於 本 期間 採 納的 新訂及 經修 訂的 香 港 財 務 報告 準則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則」)除外。 該等中期綜合財務報表所載作為比較資料的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的年度綜合財務報表並不構成本公司該財政年度的法定年度綜合財務報表,惟乃摘錄該等財務報表。有關根據公司條例第436條須予披露的該等法定財務報表之更多資料如下: 本公司已按照公司條例第662(3)條及附表6第3部之規定,向公司註冊處處長送呈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綜合財務報表。本公司之核數師已就該等年度綜合財務報表出具報告。該核數師報告並無保留意見;並無提述在核數師對其報告不作保留意見之情況下須提請任何人士注意的任何事宜;且並無載有根據公司條例第406(2)條、第407(2)或(3)條所指之聲明。 2.編製基準及主要會計政策 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未經審核簡明綜合中期財務資料乃根據由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會計準則(「香港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及聯交所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以及香港公司條例之披露規定編製。 該等未經審核簡明綜合中期財務資料應與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報一併閱讀。 除另有指明者外,未經審核簡明綜合中期財務資料乃以港元(「港元」)呈列。 編製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未經審核簡明綜合中期財務資料所採用之會計政策及計算方法,與編製本集團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財務報表所採用者一致,惟採納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開始之年度期間強制採用之準則、修訂及詮釋除外。 會計政策及披露資料的變動 就本會計期間的本中期財務報告採用以下由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修訂不會對本集團的業績及財務狀況造成重大影響: 售後租回中的租賃負債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及香港詮釋第5號(2020年)之相關修訂附帶契約的非流動負債供應商融資安排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修訂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修訂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修訂香港會計準則第7號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修訂 本集團並無提前應用任何已頒佈但尚未於本會計期間生效的新訂及經修訂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詮釋。 3.收益 收益指本集團於中國進行銷售刨花板已收及應收的收益。收益分析如下: 刨花板銷售於某一時間點,即交付刨花板予客戶時確認。 4.分部資料 本集團根據執行董事(即主要營運決策者(「主要營運決策者」)就作出策略決定所審閱的報告來釐定其經營分部。本集團的營運業務根據其業務性質及提供的產品及服務分開組織及管理。本集團各經營分部均為一個提供產品及服務的策略業務單位,各分部所承受風險及回報有別於其他經營分部。 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期間,本集團有兩個可報告經營分部。詳情如下: a.刨花板分部,主要在中國製造及銷售刨花板;及b.林業分部,主要在中國採伐木材、種植及銷售木材及農產品。 可報告分部的會計政策與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報所載本集團的會計政策相同。分部收益即各經營分部所產生的收益。 分部業績即各經營分部未分配中央行政開支(未分配企業開支)、利息收入、財務成本及所得稅開支前的損益。上述資料會報告予主要營運決策者協助分配資源及評估分部表現。 為了監控分部表現和分部之間的資源分配: –所有資產已分配予可報告分部(除應收貸款、遞延稅項資產及未分配企業資產外);及–所有負債已分配予可報告分部(除銀行及其他借款、應付票據、租賃負債、應付稅項、遞延稅項負債及未分配企業負債外)。 4.分部資料(續) 實體層面披露 地理資料 本集團業務位於中國,其於兩個期間的全部收益均產生自中國。有關分析如下: 本集團的非流動資產(遞延稅項資產除外)均位於中國,其中物業、廠房及設備及生物資產按資產的所在地劃分,而使用權資產、購買物業、廠房及設備的預付款項以及無形資產則按其獲分配至之業務的所在地劃分。 主要客戶資料 期內,銷售刨花板產生佔本集團總銷售額10%以上的一名客戶收益如下: 5.其他收入 增值稅(「增值稅」)退稅政府補貼利息收入其他 7.所得稅抵免 由於本集團收入並非於香港產生或源自香港,故並無就香港利得稅計提撥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鴻偉木業(仁化)有限公司(「鴻偉仁化」)的稅率為15%。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倘一間企業利用《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所列資源作為其主要原材料以製造國家並不限制或禁止的產品,並符合有關國家或行業標準,則由此產生的收入僅90%入賬為該企業於該年度的應課稅收入(「稅項優惠」)。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鴻偉仁化有權享有該項優惠政策,故鴻偉仁化來自刨花板銷售之收入僅90%被視為應課稅收入。 7.所得稅抵免(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從事合資格農業業務的企業可豁免繳納企業所得稅。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本集團兩間附屬公司主要從事合資格農業業務,並因此其溢利有權獲豁免繳納企業所得稅(「稅項豁免」)。 8.期內溢利 期內溢利經扣除以下各項得出: (i)該款額已計入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開支)表中的行政開支。 9.每股盈利 本公司擁有人應佔每股基本及攤薄盈利乃根據下列數據計算: 盈利 附註:由於兩個期間均無潛在攤薄發行在外普通股,故兩個期間的每股基本及攤薄盈利相同。 10.股息 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並無派付或擬派中期股息(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無)。 11.生物資產 (a)業務活動性質 生物資產為附帶於林地上的直立樹木,該等樹木可採伐為木材作為農產品。所採伐的大多數木材(即小口徑木材)將用作本集團生產供銷售的刨花板的原材料,而剩餘的木材(即大口徑木材)將銷予外部客戶。 (b)生物資產的估值 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41號「農業」,本集團的生物資產於初始確認時及於各報告期末按公允值減銷售成本計量。生物資產的公允值減銷售成本乃參考獨立估值師(「估值師」)進行的工作釐定。估值師具備多種專業資格及具備為香港上市公司的農業及生物資產及其相關業務進行估值的豐富經驗。因此,董事認為估值師有能力釐定本集團生物資產的公允值減銷售成本。於各報告期末進行估值時,本集團管理層已與估值師就估值假設及估值結果進行討論。 11.生物資產(續) (b)生物資產的估值(續) 由於本集團生物資產的公允值減銷售成本屬非現金性質,乃源自多項假設且受多項因素影響,包括所採伐木材的各種不同用途、木材存在天然缺陷、木材生長及死亡率、災害、採伐時的市場價格及買方喜好,故任何假設及因素變動均可能嚴重影響本集團生物資產的公允值減銷售成本。 兩個年度內概無於損益內確認任何初始確認收益。 12.存貨 除新客戶一般須預付款項外,本集團與其客戶的貿易條款主要以記賬形式進行。信貸期一般最多為360日(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90日)。本集團對其未收回應收款項維持嚴謹監控,藉以減低信貸風險。高級管理層會定期審閱逾期結餘。應收貿易賬款為免息,且其賬面值與其公允值相若。 13.應收貿易賬款及票據(續) 以下為於報告期末應收貿易賬款按發票日期呈列之賬齡分析。 應收票據由本集團收到延長原信貸期之票據當日起十二個月內到期。以下為應收票據按到期日呈列的賬齡分析。 (i)除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賬面總值約為172,13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約152,469,000港元)的銀行借款,按固定年利率介乎3.05厘至5.35厘(二零